蕲春县财政局关于对园林局采购洒水车(二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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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湖北 | 城市 | 黄冈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园林局采购洒水车(二次)项目 | |
采购单位 | 蕲春县财政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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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园林局采购洒水车(二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1号厂房202
被投诉人: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9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中盛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万丰路246号三楼
三、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深圳合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参加园林局采购洒水车(二次)项目,项目公告发出后,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湖北中盛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蕲春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1.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关于“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2.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规定。
3.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量化、未细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调查过程和事实
蕲春县财政局于2024年1月29日依法受理投诉,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了《蕲春县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园林局采购洒水车(二次),由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委托湖北中盛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24年1月18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文件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文件付款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该项目文件“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蕲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蕲春县财政局
2024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