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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标投标)
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01
招 标 人: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保险经纪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盖章)
发 布 日 期: 2023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23第四章 评标办法25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33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0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95第八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12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chuzhou.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3日8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01
项目名称: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约99.5万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用户需求书: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详见用户需求书。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中心支公司);
2.投标人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保险许可证》;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4.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3条信誉要求①-⑧项情形之一的, □接受 ☑拒绝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3、4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3日至 2023年11月23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11月23日8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2.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政务新区支行
账 号:6232811720000039466;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滁州中都支行
账 号:123340010400044210000000446; 户 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滁州分行
账 号:175227799350;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备注可自行简写)。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投标保函要求:①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②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③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备注:
(1)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 “投标人须知”第 2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只接受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http://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登记并进行信息确认提交的投标人投标,未登记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并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进行信息填写及确认提交;已办理过CA数字证书视为已在省库登记,进行信息更新及确认提交即可。办理流程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服务指南>办事指南中的“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及“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服务电话:(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010-86483801转5-2 ;(2) CA数字证书有关问题:安徽CA客服400-880-4959、0550-3019013(工作日),CFCA客服025-66085508 、0550-3801669(工作日);(3)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问题:400-998-0000(8:00-21:00)、0550-3801701(工作日)。因未及时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省主体库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确认提交,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为保证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请各主体在工作时间进行主体信息登记、更新、投标文件制作等相关操作。
2、请投标人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参加本项目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投标人填写投标信息、下载文件及网上提问操作手册)。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远程解密)方式,开标时投标人无须至开标现场进行解密,开标采取远程解密方式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远程解密方式: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待开标并按系统提示进行相应的投标人解密等事项,无需到开标现场。采用本方式可以观看开标现场音视频直播并进行互动交流。具体操作方法见中心网站>服务指南>交易须知中的《滁州市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解密时间要求为:从本项目解密程序开始时计时,至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和制作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提供的相关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投标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调整。
5、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11月 13日8时(投标截止10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6、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550-3519519、18005505728。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徽州路与扬子路交叉口东南侧5楼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保险经纪公司信息
名称: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2206室
联系方式:0551-65537839、13866756769
3.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9、18005505728
4.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甄媛媛、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866756769、1800550572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说明与要求
1.1项目名称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
1.1项目编号czsjqt202311-001
1.1保险期限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1供货(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2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2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0550-3519519 18005505728
1.2保险经纪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项目联系人:甄媛媛 电话:0551-65537839 13866756769
1.3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4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1.5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2.1采购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3.1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4.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
7.2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9.1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1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招标代理费11663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招标人 ☑中标单位(首席承保人),中标单位在获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12.2专家评审劳务费费用或支付标准:按实结算; 支付主体:□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17.1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及方式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于2023年11月13日8时(投标截止 10 日)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异议,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服务指南>交易须知>在线异议、质疑和投诉操作手册。
17.2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及方式2023年11月14日17时前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23.1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4投标保证金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25.1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单位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代理机构)
26.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3日8点00分(北京时间) 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7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29.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29.3开标程序(1)解密时间:解密程序开始后60分钟内(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解密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8时00分至2023年11月23日9时00分。 (2)开标顺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30.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2.1.1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名,并标明排序。
32.1.2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如公示第三日为休息日或节假日,则顺延至休息日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32.2中标通知书发出形式数据电文。
36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担保:☑收取,□不收取 形式:支持银行转账、银行保函(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担保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无条件担保)使用。 金额:首席承保人中标合同金额×5%,取整到千位;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账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限: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如未按期交齐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同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扣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要求缴纳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7日内。 其他相关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的具体要求 ①保函形式须为见索即付型(无条件保函); ②须经招标人认可。 2、采用担保保函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3、采用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4、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具体要求:须经招标人认可。 注:履约担保由本项目首席承保人办理。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保险服务费分三期支付,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 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 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 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招标人将每期保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再由首席承保人按中标各承保比例与共保保险人分割保费,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共保人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招标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注:各共保体保险费用均以首席承保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即首席承保人为其中标价的50%;共保人1(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30%;共保人2(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20%。
电子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与查看通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均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看。
相关要求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支持保函使用。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1、评标委员会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并确保联系方式有效,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网上招投标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解释权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变更招标方式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共保体要求本项目确定三家承保机构组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1家,共保人2家。各家单位承保份额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评审排名次序承保人承保份额
1首席承保人50%
2共保人130%
3共保人220%

其他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招标文件载明在规定期限内中标人应领取《中标通知书》,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③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实施信用惩戒;
④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中标无效,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⑤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
3、本项目严禁非法转包,一经发现,招标人依法处理。
4、.若投标人为若为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的所有签章及涉及材料,可以由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签章及提供相应材料。
5、招标人对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争议拥有最终的裁决权,投标人应无条件地服从招标人的裁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本项目合同费用和延误本项目工期。
6、招标人保留变更合同签订主体或增加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的权利。
特别提示1.投标人应填写投标信息并下载招标文件,否则无法上传投标文件。
2.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投标人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软件下载栏目点击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人需采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运行需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投标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投标文件制作错误,如因此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责任自负。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0550-3801701,4009980000。
3.如果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更改,应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
4.投标人应当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制作成功后进行投标文件上传。
5.投标人须用CA数字证书盖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建议使用主锁。(如未办理CA数字证书请及时办理,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均可。查看办理所需资料请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南>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因未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手续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
6.请投标人注意加密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的有效期,不在有效期的CA数字证书无法解密投标文件。
7.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或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8.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9.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若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情形,银行转账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缴,递交保函的,由招标人予以追缴。
11.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异议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异议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12、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作不良行为处理和进一步调查。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保险公司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详见《用户需求书》。
2.2 技术要求:详见《用户需求书》。
3.标包划分:
3.1本项目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方式:
4.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招标项目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6.评标办法:
6.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7.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 联合投标
1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劳务费
12.1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的专家评审劳务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3.1投标人一旦按规定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便评委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用户需求书要求等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都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前缴纳,银行转账形式的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1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5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招标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6 凡投标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曝光。
13.7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4.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6. 招标文件的组成
16.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第六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16.2 除16.1款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6.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16.4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7.招标文件的异议、澄清
17.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留言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7.2 招标人可以澄清招标文件,并以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澄清的方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8. 招标文件的发出
18.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
19. 样品(本项目不采用)
19.1凡需要设置样品情形时,必须明确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并明确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中标样品封存等事项。(评标委员会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合格且样品需要提供给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的,在投标人提供招标人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方可生效,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19.2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样品送检方式、检测费用支付方法、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处理方式。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20.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
2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一(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二(技术标)和投标文件三(商务标)三部分组成。具体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21.2投标文件的编制
21.2.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21.2.2本次投标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的要求,在投标人的电子系统中制作、签章、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21.2.3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21.2.4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1.2.5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招标文件中“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章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投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或直接上传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字)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CA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CA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21.2.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21.2.7 投标人中标后须递交与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2.投标报价
22.1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服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中标价格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招标人后期不再追加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22.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3投标报价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交付验收的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总价。报价时须明确报价适用税率,最终中标金额以含税总价为评审标准。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22.4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培训费用应包括在投标价格中。
22.5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2.6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2.7如投标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投标货物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22.8投标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中标价格中扣除。
22.9投标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3. 投标有效期
2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4. 投标保证金
2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保证金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2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2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2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4.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线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开信息推送至交易中心服务端,银行接到退还指令后一个工作日内退付保证金到达原交纳的基本账户。
2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4.5投标保证金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滁公管〔2021〕7号)规定执行。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1.2.5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26.投标文件上传
26.1请投标人通过系统下载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利用CA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投标文件,上传已加密的投标文件,务必通过此方式上传投标文件。
26.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签章、上传过程中如有任何操作的疑问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0-3801701。
27.投标文件的递交
27.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27.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7.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网上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投标无效。
28.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8.1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自行从网上招投标系统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可修改后重新加密上传,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
29.偏离
29.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29.1.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无效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29.1.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29.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对于本章第29.1.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对于本章第29.1.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五)开标和评标
30. 开标
30.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0.1.1招标人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时间)和地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
30.2开标程序
30.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
(4)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30.3开标异议
30.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在开标过程中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1.评标委员会
3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3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2.评标原则
32.1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3.评标
3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六)合同授予
34.中标公示
34.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评标结果异议
3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36.1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业绩奖项公示
37.1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得分业绩进行公示。定标
38.1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标通知
39.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履约担保
40.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40.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4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签订合同
41.1本项目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9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41.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1.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41.4 除法定情形外,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的资格条件。
41.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2.1 重新招标
42.1.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2.2 不再招标
42.2.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七)纪律和监督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43.1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44.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5.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6.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八)投诉
47. 投诉
47.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7.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47.1项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
(一)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重要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检验电子标书。
2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评审核验电子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还须总公司书面授权函(格式自拟)
(3)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保险许可证》检验电子标书
(4)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5)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检验电子标书

重要提示:
(1)资格审查材料可以选择①上传到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制作投标文件时插上CA数字证书,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挑选相关材料,或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至指定位置;若所需材料无对应栏目,则将该材料上传至“其他所需材料”里,做电子投标文件时从“其他所需材料”里获取。请各投标人自行完善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中的单位信息,保证信息最新且有效。②或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接口获取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相关证书等政务数据,投标人自行核验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对引用的政务数据承担责任。
(2)评标专家在检验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电子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效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标处理。
1.审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书),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还须总公司书面授权函(格式自拟);
(3)投标人有效的《保险许可证》;
(4)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5)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2.审查办法
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3.1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2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要求对投标人的审查资料进行核验。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未上传电子标书或电子标书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保证金不按第一章“招标公告”及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办理省主体库登记入库手续的;
(5)投标人投标 MAC 地址一致的;
(6)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 MAC 地址一致的;
(7)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雷同的;
(8)投标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相同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四章 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
1.1本项目采用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依次进行资信、技术文件审查,对均满足要求的投标人先进行除投标报价之外的评审因素打分,汇总后的得分按照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并列,下一个排名顺延。如2个投标人并列第一,则第3个排名为第三名),选择总得分排前5名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标,与第5个得分相同的一并进入第二阶段评标。
1.2第二阶段,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商务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如出现无效投标,将替补至5个投标人,剩余投标人不足替补至5个的,至少替补至3个,否则本项目流标。以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根据投标报价评审规则计算投标报价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时,按照各项评审因素的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2.资信标评审(40分)
序号评分因素分值评审细则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业绩18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每承担过一个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的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仅指地铁或轻轨)包含财产一切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内容的运营期保险业绩且保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的得6分,本项满分18分。 注:①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 ②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相同的按得分高的计入,不重复计分。 ③投标人投标时只须提供3个评审业绩,若投标人提供业绩个数超过3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3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3个)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3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投标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第三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有效时间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起期为准,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为准,合同中必须体现出首页、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共保份额所在页、盖章页等,如保险合同不能反应共保份额的须另外提供共保协议扫描件。
2公司理赔业绩8分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首席承保(或独立承保或共保份额≥15%共保承保)身份承揽的已办结的单项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仅指地铁或轻轨)运营期保险理赔业绩,且该业绩赔款金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4分;赔款金额在15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6分;赔款金额在200万元(含)及以上的得8分。 注:①投标人所在法人机构或其法人机构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业绩均视为投标人业绩。②本项仅限提供一个业绩,多个业绩合同金额不累计计分。③投标人业绩和公司理赔业绩相同的按得分高的计入,不重复计分。须提供保险合同(或同时提供理赔计算书和赔款支付凭证)扫描件:业绩有效时间及金额以理赔合同(或赔款支付凭证)为准,证明材料中必须体现出业绩名称、理赔金额、共保份额所在页、盖章页等,如证明材料不能反应共保份额的须另外提供共保协议扫描件。
3偿付能力8分投标人2022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①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的,得8分; ②18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6分; ③1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得4分; ④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60%,不得分;本项满分8分。须提供投标人或其总公司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须加盖事务所公章)的2022年第4季度(或202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扫描件。
4现场理赔权限6分对于本项目现场理赔权限,提供投标人或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 ①授权每次事故理赔金额上限不少于500万元的,得3 分; ②授权每次事故理赔金额上限不少于1000万元的,得6 分。 其他不得分,本项满分6分。须提供投标人证明材料或其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扫描件。

注:各评委得分的平均值为投标人资信标得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点。
3.技术标评审(40分)
序号 评分因素分值评审细则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理赔服务10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保险理赔服务方案是否全面合理、是否有针对性、理赔服务流程、架构是否简洁清晰等做出评判。优的得10分;良的得9分;一般的得8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2项目风险认识与分析10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风险认识与分析的全面性和专业性酌情打分。优的得10分;良的得9分;一般的得8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3风险管理服务计划10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风险管控措施建议、风险查勘及防灾防损服务计划的合理性、专业性和系统性酌情打分。优的得10分;良的得9分;一般的得8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4应急处理方案10分评标委员根据投标人所提出的应急处理方案的快捷性、合理性、全面性和系统性酌情打分。优的得10分;良的得9分;一般的得8分;未提供的不得分。评审核验投标文件中的下述文件: 投标文件须能充分有效反映出本评分项内容

注:1.各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取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该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横向评审,暗标横向评审技术标不设目录,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及各评分点分别进行编号;投标企业制作的技术标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部分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否则该评分点作零分处理。
3.技术标暗标包括封面和正文,不设空白页。封面及正文的排版顺序,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排版。
4.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暗标评审仅限评标环节。评标结束后,如出现质疑、投诉、举报等,经认定评标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此时不再受暗标评审约束,但在纠正错误或重新评分中发现投标企业技术标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单位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技术标不得签章)等有关表述的,该评分点仍按零分处理。
6.如所有投标企业技术标都出现能反映企业信息等相关内容的,该项目流标。
4.商务标评审(20分)
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
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商务标签字盖章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章。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报价。
2响应性评审标准保险期限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投标报价评审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报价(20分)1.评标基准价=所有入围第二阶段且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其得分为满分; 2.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分,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本项分值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计算。

商务标评审表注:
1、只有入围第二阶段且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才能参加评分。
2、本表所称投标报价是指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多算投标报价、多报费用不扣减)。
3、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基准价计算出来后,除数字计算错误外,其他情况均不再调整。
5.评标方法
5.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名,并标明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总得分相等,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5.2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6.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评标办法,应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各评委必须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各评委对其各自评审结果负责,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6.2评标委员会应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7.评标程序
评标先做准备工作,再进行资格、技术标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评审。
7.1评标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熟悉评标工作情况:
(1)阅读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项目情况材料。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7.2推荐中标候选人
资信评审、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8.评审内容
8.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8.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8.3详细评审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8.4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中标价原则上以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为准,调整或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价格低的为中标价。投标人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9.无效投标条款
9.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拒收投标文件:
(1)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招标投标系统递交有效电子投标文件的,开标系统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所有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企业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以网上招投标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原因或网上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经代理公司申请后可延迟解密时间】。
9.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经评审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9.2.1商务标评审
(1)评标委员会依据《商务标评审表》进行形式性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标详细评审标准中有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审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9.3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调整或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视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导致实质性内容不全以及实质上不响应,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8)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与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前后不一致的。
(9)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10)投标人投标MAC地址一致。
(11)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
(12)评标时查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及造价软件加密锁号。若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投标无效。
(13)投标人申请开具电子保函MAC地址一致。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0.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其他评标办法请一并修改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按照投标文件规定进行澄清、补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此报价即为中标价。
10.4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10.4.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0.4.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10.5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投标人在系统中确认。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评分标准
11.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11.2技术标评分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11.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12.评审结果
12.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其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2.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
(7)评标情况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2.3本项目确定三家承保机构组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1家,共保人2家。各家单位承保份额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评审排名次序承保人承保份额
1首席承保人50%
2共保人130%
3共保人220%

13.其他
13.1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滁宁城际铁路位于安徽省东部,江苏省西部;线路西起安徽省滁州市滁州站,途经滁州市市区、苏滁产业园、来安县、南京市江北新区,止于南京北站。
线路全长 55.861km ,设站 17 座(地下3座、高架14座),平均站间距 3.43km。线路以滁河为界分滁州段和南京段。滁州段全长49.663千米,设站15座(地下2座、高架13座)。初期计划开通10站。线路以滁河为界,分为滁州段和南京至滁河市域(郊)铁路。其中滁州段又划分为: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工程、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二期工程和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汊河镇站至省界调整工程。
二、招标范围
1.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
2.承保区域: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的营业场所及被保险人控制的区域范围(包括车站、车辆段、办公场所)。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4.上述险种的被保险人:
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及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权益)。
5.承保方式: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三家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保险人,首席承保人1家,共保人2家。各家单位承保份额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评审排名次序承保人承保份额
1首席承保人50%
2共保人130%
3共保人220%

6.共保管理费:首席承保人负责本项目的牵头管理;共保人需向首席承保人缴纳其承揽份额对应保费的1.5%的共保管理费,该管理费不含培训费、风险查勘费,项目履约过程中首席承保人需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风险查勘,培训费及风险查勘费由各方按各自承保份额比例分摊;
7.共保协议:各中标人需签订《共保协议》提供给招标人,《共保协议》中需明确各方的保费分割及支付、共保赔偿处理等共保事项;
8.《共保协议》签订各方未经集体同意,不得就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提出拒赔答复;
9.项目履行过程中,事故保险赔款支付事宜由首席承保人代表所有保险人办理。
三、保险责任
(一)财产一切险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下称“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器损坏险
在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一)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1.标的:投保财产包括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机器设备、城际铁路车辆及所有仓储物资(包括属于或者由其照管或控制,需其负责、具有利益关系的财产)等。
2.上述投保财产包括:
1)附表所列清单(附表1和附表2);
2)附表清单中未详细列明但在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财务账面、合同中或概算中详细列明的财产;
3)保险期内新增的投保财产。
3.地点范围: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所有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财产的使用地点在保险协议范围内不受限制,无论其在被保险人哪个营业场所内或是存放于哪个专业仓库内或是存放于租用外单位的仓库内。
4.投保人以上投保财产改制重组转移给重组后的公司,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协议的条件继续承保。
付款说明
(一)保险费用计算
合同履行期内保险费总额=合同履行期内财产一切险保险费+合同履行期内机器损坏险保险费
注:以上合同价中包含风险管理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服务期延长,投保人均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财产一切险保险和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特别说明:投保财产增加及减少,不调整保险费。
保险人所报保险费用为含税费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二)保险费用支付
保险服务费分三期支付,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
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
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
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招标人将每期保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再由首席承保人按中标各承保比例与共保保险人分割保费,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共保人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招标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注:各共保体保险费用均以首席承保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即首席承保人为其中标价的50%;共保人1(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30%;共保人2(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20%。
(三)若保险合同于当年约定的保险年度起保日前没有签署完毕,则保险人须于起保日前向投保人出具各险种暂保单以确认承保。人员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项目服务小组
1.1成立专门管理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一切保险期限内的服务事宜。项目服务小组应确定专人最大限度的为被保险人提供方便,保证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上门收取赔案相关的单证,将赔案案卷送达被保险人,参与赔案过程处理,以及日常与保险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1.2 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定损
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保险公司的指定专门人员应在45分钟内务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否则保险公司应认同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材料及其他证明。
1.3 保险公司应安排一名员工提供驻点理赔支持服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运营公司实际通知为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整理站点反馈的理赔材料/现场核赔/疑难案件的谈判和核损/协调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流程。
2.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与相关方的协调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本项目出险后,项目负责人保证出席所有重大赔案的定责、定损会议,并迅速做出理赔决策,保证理赔质量和效率。对保险人认为的拒赔案件,须出具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拒赔通知书。
3.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少于5人。
3.1在合同履行期间,保险人须按此要求进行人员组织,保证人员的到位并在服务期内保证人员的稳定。投保人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服务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费用不予调整。
3.2保险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事先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投保人,每更换一次,投保人收取2万元/人次违约金。保险人应将拟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投保人,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不仅须满足招标文件初审条件得要求,且其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更换。
3.3保险人不得擅自更换其他人员,如确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投保人。保险人应将更换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投保人,更换的人员必须在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与前任相当,否则不予更换。
(二)培训
在保险期内,保险人负责每年举办至少1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每周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免费的保险相关方面咨询服务,以提高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培训内容包括保单内容、案例分析、索赔指引、风险管理、技术交流等。
(三)风险查勘
在保险期内,保险人至少每年对被保险人进行1次有针对性的现场风险查勘,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在查勘日之后一个月内提交。
保险人须按年度提交财产险市场重大案例分析以供被保险人学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险期内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险人需设立“运营保险项目风险管控专项费用”,且该专项费用额度不低于保险费的8%;根据投保人要求组建项目专业风险管控小组,自保险合同签署时起,一个月内编制风险管控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并提交投保人审议确定,供各方共同遵守。
如保险人未依本款约定设立并使用“运营保险项目风险管控专项费用”,经投保人催告后,保险人在一个月内仍未纠正的,投保人有权选择从向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中扣收。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在滁州市设有分支机构,中标后须在滁州市所属分支机构出具保单。
2、投标应按保险法规定,使用经中国银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测算报价。
3、投标人须自备交通工具,保障承保项目的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及应急工作。
4、为保证项目总体再保险临分安排的专业质量,中标人应接受项目保险经纪人的统一安排。
5、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事招投标业务,应遵守《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和《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等监管规定。
6、以下附表1和附表2财产总额明细表部分不是投保人财产的末级科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如出现理赔情况,投保人只要提供相关明细财产属于该项目的证明材料,保险人不能拒绝理赔。
附件1: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投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费财产一切险保额机器损坏险保额
车站 32268.81 0.00 0.00 32268.81 0.00
区间 271207.12 0.00 0.00 271207.12 0.00
轨道 47327.98 0.00 0.00 47327.98 0.00
通信 0.00 10886.72 8773.38 19660.10 19660.10
信号 0.00 9287.35 24608.23 33895.58 33895.58
供电 19768.05 11740.74 9849.14 41357.93 21589.88
综合监控0.00 299.42 3791.50 4090.92 4090.92
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0.00 2173.22 1643.56 3816.78 3816.78
安防与门禁0.00 446.37 2544.61 2990.98 2990.98
通风、空调与采暖 0.00 1197.37 728.48 1925.85 1925.85
十一给水与排水、消防1492.34 722.25 441.49 2656.08 1163.74
十二自动售检票(AFC) 0.00 67.74 5230.42 5298.16 5298.16
十三站内客运设备、站台门0.00 734.83 6998.30 7733.12 7733.12
十四运营控制中心 22425.34 4816.31 10630.94 37872.59 15447.25
十五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42302.95 3423.15 22831.60 68557.70 26254.75
十六生产准备及开办费0.00 0.00 1680.75 1680.75 1680.75
十七车辆购置费0.00 0.00 42000.00 42000.00 42000.00
保额624340.45 187547.86

附件2: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二期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投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车站62345.59 0.00 0.00 62345.59 0.00
区间161890.12 0.00 0.00 161890.12 0.00
轨道18992.09 0.00 0.00 18992.09 0.00
通信0.00 3774.50 4200.39 7974.90 7974.90
信号0.00 4760.43 10034.39 14794.82 14794.82
供电17008.92 7040.85 7089.44 31139.21 14130.29
综合监控0.00 110.81 678.40 789.21 789.21
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与环境监控0.00 889.25 947.41 1836.66 1836.66
安防与门禁0.00 183.18 975.12 1158.31 1158.31
通风、空调与供暖0.00 1574.04 2027.52 3601.56 3601.56
十一给水与排水、消防3023.93 533.78 713.09 4270.81 1246.88
十二自动售检票0.00 196.97 1985.96 2182.93 2182.93
十三站内客运设备、站台门0.00 463.24 4411.80 4875.03 4875.03
十四运营控制中心0.00 0.00 0.00 0.00 0.00
十五车辆基地0.00 0.00 0.00 0.00 0.00
十六人防993.60 0.00 0.00 993.60 0.00
十七生产准备及开办费0.00 507.00 507.00 507.00
十八车辆购置费16800.00 16800.00 16800.00
保额334151.83 69897.59

合同条款及格式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服务项目合同
鉴于投保人向下列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申请投保并且投保人同意支付约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同意根据保险单及通过批单等方式随时增加的其他内容中列明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等承担赔偿责任。
签署日期:2023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滁州市
保险人共保各方名称共保份额
首席承保人:50%
共 保 人 1:30%
共 保 人 2:20%

根据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的投标结果,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该项目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被保险人
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及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选定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险权益)。
以上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障以其各自的保险利益为限。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三、营业场所、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所有营业场所及办公场所等。
四、司法管辖
合约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合约双方的任一方可以向投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保险责任
(一)财产一切险
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下称“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二)机器损坏险
在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前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六、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一)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1.标的:投保财产包括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机器设备、城际铁路车辆及所有仓储物资(包括属于或者由其照管或控制,需其负责、具有利益关系的财产)等。
2.上述投保财产包括:
1)附表所列清单(附表1和附表2);
2)附表清单中未详细列明但在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财务账面、合同中或概算中详细列明的财产;
3)保险期内新增的投保财产。
3.地点范围:滁州市滁宁城际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皖通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所有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财产的使用地点在保险协议范围内不受限制,无论其在被保险人哪个营业场所内或是存放于哪个专业仓库内或是存放于租用外单位的仓库内。
4.投保人以上投保财产改制重组转移给重组后的公司,保险人应按本保险协议的条件继续承保。
七、保险费用及保险费用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为: 元;含税保费为: 元,不含税保费为 元。
合同履行期内财产一切保险费为: 元;合同履行期内机器损坏险保险费为: 元。
(一)保险费用计算
合同履行期内保险费总额=合同履行期内财产一切险保险费+合同履行期内机器损坏险保险费
注:以上合同价中包含风险管理费用。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服务期延长,投保人均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财产一切险保险和机器损坏险保险金额特别说明:投保财产增加及减少,不调整保险费。
保险人所报保险费用为含税费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二)保险费用支付
保险服务费分三期支付,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
第一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30%,在保单生效后的2个月内支付;
第二期支付保险费总额的40%,在保单生效后的12个月内支付;
第三期在本项目经招标人确认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报送结算,如有审计经审计确认后,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已支付金额,作为本期支付金额。招标人将每期保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再由首席承保人按中标各承保比例与共保保险人分割保费,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共保人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招标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注:各共保体保险费用均以首席承保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即首席承保人为其中标价的50%;共保人1(第二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30%;共保人2(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首席承保人中标价的20%。
(三)若保险合同于当年约定的保险年度起保日前没有签署完毕,则保险人须于起保日前向投保人出具各险种暂保单以确认承保。
八、人员及工作相关要求
(一)项目服务小组
1.1成立专门管理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一切保险期限内的服务事宜。项目服务小组应确定专人最大限度的为被保险人提供方便,保证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上门收取赔案相关的单证,将赔案案卷送达被保险人,参与赔案过程处理,以及日常与保险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1.2 出险后的现场查勘定损
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保险公司的指定专门人员应在45分钟内务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否则保险公司应认同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材料及其他证明。
1.3 保险公司应安排一名员工提供驻点理赔支持服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运营公司实际通知为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整理站点反馈的理赔材料/现场核赔/疑难案件的谈判和核损/协调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流程。
2.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与相关方的协调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本项目出险后,项目负责人保证出席所有重大赔案的定责、定损会议,并迅速做出理赔决策,保证理赔质量和效率。对保险人认为的拒赔案件,须出具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拒赔通知书。
3.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少于5人。
3.1在合同履行期间,保险人须按此要求进行人员组织,保证人员的到位并在服务期内保证人员的稳定。投保人可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增加或调整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服务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费用不予调整。
3.2保险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事先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投保人,每更换一次,投保人收取2万元/人次违约金。保险人应将拟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投保人,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不仅须满足招标文件初审条件得要求,且其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更换。
3.3保险人不得擅自更换其他人员,如确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投保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投保人。保险人应将更换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投保人,更换的人员必须在资历和能力等方面与前任相当,否则不予更换。
(二)培训
在保险期内,保险人负责每年举办至少1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每周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免费的保险相关方面咨询服务,以提高被保险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培训内容包括保单内容、案例分析、索赔指引、风险管理、技术交流等。
(三)风险查勘
在保险期内,保险人至少每年对被保险人进行1次有针对性的现场风险查勘,相应的风险管理报告在查勘日之后一个月内提交。
保险人须按年度提交财产险市场重大案例分析以供被保险人学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为了进一步做好保险期内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险人需设立“运营保险项目风险管控专项费用”,且该专项费用额度不低于保险费的8%;根据投保人要求组建项目专业风险管控小组,自保险合同签署时起,一个月内编制风险管控专项费用使用管理办法、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商定后报被保险人审核,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如保险人未依本款约定设立并使用“运营保险项目风险管控专项费用”,经投保人催告后,保险人在一个月内仍未纠正的,投保人有权选择从向保险人支付的保费中扣收。
九、履约担保
1.在合同签订前保险人(首席承保人)须向投保人提供金额为首席承保人保险费用暂定总额的5%履约担保提交方式可以为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履约担保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且双方无争议时一次性退回(不计息)。
2.若保险人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则保险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有效期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险人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保险人须在履约期限届前向投保人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
3.无论保险人以何种形式提供履约担保,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
十、特别约定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承保人出现违约或者其他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时,保险人须在承保人组织重新招标期间对违约部分的份额提供暂保,直到承保人与重新确定的保险人签订合同,暂保期间的费率按原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保险份额费率执行。
若保险人无法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导致被保险人被第三人起诉,保险人应当指派律师作为被保险人的诉讼代理人(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除外)参加涉诉案件的全部诉讼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等),诉讼代理人应遵守被保险人相关诉讼案件管理规定,相关费用包含在保费内,被保险人不另行支付。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险人须为本项目配备属地专职服务人员,并坚持专人专职服务(各险种同一案件自发生时起至理赔结束,全过程应为同一人),不得随意增减更换服务人员,已配备齐全相应的硬件设施设备,且配备24小时报案热线。
(二)保险人须自行解决项目组成员办公和生活等一切设施和设备以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防护用品和工具,应对其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用户需求书中附表1和附表2财产总额明细表部分不是投保人财产的末级科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如出现理赔情况,投保人只要提供相关明细财产属于该项目的证明材料,保险人不能拒绝理赔。
十二、保险经纪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本项目免费提供保险经纪咨询服务。
附件一: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保险单
附件二: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机器损坏保险保险单
附件三: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共保协议
投保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保险经纪人: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保险人(乙方):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发日期:2023年 月 签发地点:中国滁州市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一切险保单明细表
一、被保险项目及保额
1.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财产一切保险服务:总保险金额(见投保财产清单)RMB万元。
2.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各被保险财产项目项下的所有财产的总重置价值确定,各类被保险财产项目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仅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的总体保额确定,而不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项下的单件财产保额确定。
二、免赔额
1.地震风险:RMB40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玻璃破碎:
损失金额大于10万元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00.00元;损失金额小于10万元时,不设免赔额。
3.除地震、玻璃破碎以外:
损失金额大于10万元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000.00元;损失小于10万元时,不设免赔额。
4.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险单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三、保险费: RMB元
四、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下列特别约定如与基本条款冲突,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
1.保险人同意承保以下财产:
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但对于上述装置、设备,保险人仅负责上述财产在被保险人办公场所、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经停站点和线路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领取公共行驶执照在公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电动自行车。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各站点售卖及回收的全部票卡。已经包含在保险金额内的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等相关财产。
2.删除基本条款第三条的第(五)款;
3.基本条款第十九条的措辞调整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 基本条款第二十条的措辞调整为: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5.基本条款第二十一条的措辞调整为: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基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的措辞调整为: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措辞调整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8.基本条款第二十四条的措辞调整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9.基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措辞调整为: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0.基本条款第第二十八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接受残余价值金额,则残余价值归保险人。”
11.基本条款第二十九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但可自动调整保险金额至等同保险价值,并追收附加保费;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12.基本条款第三十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3.基本条款第三十一条措辞调整为: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14.基本条款第三十九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5.除非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得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也无权主张本保险合同提前终止。
16.无论本保险单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各被保险财产项目的重置价值的确定,并认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为足额投保;被保险财产出险时,保险人承诺不予以比例赔付。如果被保险财产出险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费率补交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17.除本保险单特别条款第07条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外,无论本保险单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项目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他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18.本保险单中关于日比例费率的定义如下:
日比例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规定的承保天数
19.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增购的城际铁路列车,属于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双方同意按增购地铁列车的实际投保天数,按日比例费率计算保险费。
20.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财产/场所或租赁、代管财产/场所范围内发生的因地面塌坑塌陷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的修复费用。
21.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中关于“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被保险人”、“代表”的定义如下:
“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代表”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五、适用基本条款
详见后附条款措辞
六、适用特别条款
详见下列款项。在适用范围内如与本保险单其他规定相冲突,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01.重置价值条款
02.清理费用条款
03.专业费用条款
0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05.空运费用条款
06.灭火费用条款
0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08.被保险财产变动条款
09.简易建筑以及露天/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
10.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11.自动承保条款
1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13.自燃条款
14.自动升值条款
15.地震扩展条款
16.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7.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1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9.时间调整条款
20.错误和遗漏条款
21.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22.不可控制条款
2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24.指定理算人条款
25.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2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27.压力容器意外损失保险
28.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2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30.鼠咬、虫蛀、鸟啄条款
31.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32.“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33.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3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35.通译和标题条款
3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3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38.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39.烟熏扩展条款
40.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41.地铁机车车辆保险条款
42.成对成套项目赔偿条款
43.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30%)
44.地铁车辆试车条款
45.车辆跨线调配条款
条款措辞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八)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
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投保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特别条款
本部分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在适用范围内如与本保险单其他规定相冲突,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1、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①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②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3)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①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②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和现场清理的费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责任不得超过RMB2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险扩展承保:
a)零部件的快递费用或特快专递费用;
b)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1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空运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清洁、维修、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总保险金额的10%。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8.被保险财产变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在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超过RMB20,000,000.00时,被保险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视保险财产变动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加缴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简易建筑以及露天/简易建筑内存放财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简易建筑,以及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临时保护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发生时,为防止保险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而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被保险人应保留上述修理支出的详细记录)。
本扩展条款项下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损失金额的2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1.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后,于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这些新置、新增财产的种类,保险金额和加入保险单的日期。被保险人并同意在保险期限结束前,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因损失而减少。如受损标的的赔偿金额超过明细表对应项目保险金额的10%时,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需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超出保险金额的10%部分的按日比例计算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自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自燃造成的物质损失风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保险财产的实际重置价值由于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超过原保险金额,可视为本保险单保险金额增加,但不应超过本部分明细表中预计的总保险金额的115%或保险人被知会和同意的修改后的总保险金额的115%。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地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地震以及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RMB400,000.00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8.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
(1)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
损失发生在本保险生效之前;
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
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
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
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崭新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
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
(2)本条款项下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相对应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9.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0.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或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违反保单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包括一方以上,任何一方都是以一个独立的整体经营,那么本保险以相同方式和程度有效,就如同每一方都被签发了单独的保险单。
在任何一方没有故意作假、误导、隐瞒或违约时,该方对于此保险单的权力和赔偿不受被保险人中其它一方的作假、误导、隐瞒或违约的影响。
无论如何,此保险单不能增加任何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损失金额较难确定的,保险双方存在分歧的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或根据甲方的要求,保险双方同意可聘请以下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赛维特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损失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费率收取自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检测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压力容器意外损失保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付被保险人的锅炉、钢瓶、气罐等带有压力的设备、装置发生火灾、爆炸、倾覆、抛飞、坠落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本部分被保险财产由于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2000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鼠咬、虫蛀、鸟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由于鼠咬、虫蛀、鸟啄、飞禽的粪便以及其它小动物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诺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自动放弃可以拥有或获得的对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项目保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有保险单的任何被保险人(包括通过批单增加的)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承包商或运营项目的服务商或履行维修保养合同的供货商及制造商或任何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但放弃代位求偿权的任何受益人不能有违约、违反担保、隐瞒材料、误导或作假的行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三停”损失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突然中断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抢劫或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包括不明原因)引起的玻璃破碎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的条件不变。
35.通译和标题条款
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险单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险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
如果保险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保险单的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
双方还同意:
a.具有人称含义的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
b.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
c.具备词性的词汇在保险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
如果本保险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本保险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险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险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
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的保险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的条件不变。
36.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37.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击、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上述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只赔偿材料费和安装费,不赔偿设计、制作和画布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自动承保新地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场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新增场所后90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地铁机车车辆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有的机车车辆(包括电客车、工程车等)在轨道上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包含因调度、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的)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于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无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员在未取得地铁机车驾驶上岗证时由于工作需要驾驶地铁机车造成机车损坏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取得地铁机车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但实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需有教练陪同)、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造成的损失。
(二)车辆受损致使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2.成对成套项目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发生损失后,对其他部分的继续使用产生影响,必须对整套项目进行更换才能恢复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整对或整套项目进行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3.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限额: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30%)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单项下以赔偿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须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保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费用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以外进行赔付,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所属项保险金额的3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地铁车辆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提出有关的申请并已经缴付了保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地铁运营车辆(不论该地铁车辆是否属于本财产一切险保单保险金额构成下明细表中的内容)在被保险人运营场所范围内,试车测试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为从试车之日起至整个车辆联动调试结束止。
一、保险责任
本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地铁牵引车辆以及地铁车厢等在运营场所范围内试车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地铁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本条款进一步约定,如试车中的地铁车辆发生工程保险和/或本条款下的损失,并且该损失的责任认定在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保单及本条款下无法划分,保险人同意就该部分损失先行在本保单下进行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铁车辆在试车运行中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金属疲劳断裂、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以及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二)驾驶人员无正式驾驶证(实习驾驶员在未取得地铁机车驾驶上岗证时由于工作需要驾驶地铁机车造成机车损坏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取得地铁机车驾驶证为由拒绝赔付,但实习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需有教练陪同)、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
(三)在连接车辆或调车过程中测试、调度、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所发生的车辆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四)地铁车辆的正常维修保养、检修的费用。
(五)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六)地铁车辆受损致使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自动转换(试车风险与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转换):
在本扩展条款下申报并被承保的试车地铁车辆(不论该地铁车辆是否属于本财产一切险保单保险金额构成下明细表中的内容),在本扩展条款保险责任终止时,即车辆联动调试结束时,保险责任自动转为本保单下财产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5.车辆跨线调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属车辆(不论该车辆是否构成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在被保险人所有线路中以及保单明细表中所列地域范围内跨线调配、使用、停放、维修、检测、保养和改造等所有经营活动时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机器损坏险保单明细表
一、被保险项目及保额
1.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运营期机器损坏保险服务项目:总保险金额RMB(见投保财产清单)万元。
2.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各被保险财产项目项下的所有财产的总重置价值确定,各类被保险财产项目的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仅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的总体保额确定,而不适用于各类被保险财产项下的单件财产保额确定。
二、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大于10万元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万元;损失小于10万元时,不设免赔额。
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险单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三、保险费: RMB元
四、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特别约定,下列特别约定如与基本条款冲突,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
1.基本条款第十六条的措辞调整为: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基本条款第十七条的措辞调整为: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3.基本条款第十八条的措辞调整为: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 基本条款第十九条的措辞调整为: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5. 基本条款第二十条的措辞调整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而拒绝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6.基本条款第二十一条的措辞调整为: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在保险人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7.基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的措辞调整为: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基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如被保险人不接受残值金额,则残值归保险人;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保险人同意按重置价值计算赔偿。”
9.基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的措辞调整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10.基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的措辞调整为: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之和,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11.基本条款第三十六条的措辞调整为: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2.除非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得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也无权主张本保险合同提前终止。
13.无论本保险单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各被保险财产项目的重置价值的确定,并认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为足额投保;被保险财产出险时,保险人承诺不予以比例赔付。如果被保险财产出险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费率补交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差额部分的保险费。
14.无论本保险单中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保险单为第一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同意在处理本保险项目赔案时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相关的其他保险单,本保险单首先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15.本保险单中关于日比例费率的定义如下:
日比例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规定的承保天数
16.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增购的地铁列车,属于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双方同意按增购地铁列车的实际投保天数,按日比例费率计算保险费。
17.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中关于“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被保险人”、“代表”的定义如下:
“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代表”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五、适用基本条款
详见后附条款措辞
六、适用特别条款
详见下列款项。在适用范围内如与本保险单其他规定相冲突,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01.重置价值条款
02.清理费用条款
03.专业费用条款
04.特别费用条款
05.空运费用条款
06.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07.自动承保条款
0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09.自动升值条款
10.错误和遗漏条款
11.违反保险单条件条款
12.不可控制条款
1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14.指定理算人条款
15.保险单不得注销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1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18.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19.通译和标题条款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21.成对成套项目赔偿条款
22.检修扩展条款
23.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条款措辞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险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机器及附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险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如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则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在上述费用金额中扣除;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受损保险标的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特别条款
本部分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在适用范围内如与本保险单其他规定相冲突,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01.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①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②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①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②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和现场清理的费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3.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责任不得超过RMB2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4.特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险单扩展承保:
零部件的快递费用或特快专递费用;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10,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5.空运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扩展条款项下的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RMB5,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06.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险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清洁、维修、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的10%。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07.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后,于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这些新置、新增财产的种类,保险金额和加入保险单的日期。被保险人并同意在保险期限结束前,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各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因损失而减少。如受损标的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对应项目保险金额的10%时,应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需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超出保险金额的10%部分的按日比例计算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9.自动升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部分保险财产的实际重置价值由于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超过原保险金额,可视为本保险单保险金额增加,但不应超过本部分明细表中预计的总保险金额的115%或保险人被知会和同意的修改后的总保险金额的115%。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或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违反保险单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包括一方以上,任何一方都是以一个独立的整体经营,那么本保险以相同方式和程度有效,就如同每一方都被签发了单独的保险单。
在任何一方没有故意作假、误导、隐瞒或违约时,该方对于此保险单的权力和赔偿不受被保险人中其它一方的作假、误导、隐瞒或违约的影响。
无论如何,此保险单不能增加任何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指定理算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损失金额较难确定的,保险双方存在分歧的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或根据甲方的要求,保险双方同意可聘请以下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赛维特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损失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保险单不得注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日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保险人不得注销本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导致需要进行任何测试、重新测试、检测、试验或需对修理过程中或修理、修复后发生损失的财产进行重新测试、检测和试验,保险人将负责承担这些测试、检测和/或重新试验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承诺在赔偿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自动放弃可以拥有或获得的对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保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所有保险单的任何被保险人(包括通过批单增加的)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承包商或运营项目的服务商或履行维修保养合同的供货商及制造商或任何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但放弃代位求偿权的任何受益人不能有违约、违反担保、隐瞒材料、误导或作假的行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通译和标题条款
本保险单主要包含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普通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以及此保险单包含的其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做出的批单条款,各部分内容均应作为整体理解。如果保险单某一部分有任何词汇或表达被赋予特定意义,则该词汇无论出现在保险单哪一部分均应表达该特定意义,除非该意义与上下文不符。
如果保险单中使用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外的词汇来代表本保险单的赔偿方和风险投保方,兹经双方同意,上述词汇的意义应当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相同。
双方还同意:
a.具有人称含义的词语包含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
b.单数词汇应视为同时包含复数形式,复数亦然;
c.具备词性的词汇在保险单中再次出现时词性一致。
如果本保险单各条款、规定、条件之间有任何解释上的冲突,应当以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本保险单任何条款被相关法律认定无效,不能执行,本保险单将视为无此条款,而保险单其他部分应当保持完全效力。
标题仅为易于查阅用途。兹约定,相应的保险单条款不应仅仅按照其标题来解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的条件不变。
20.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00,00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1.成对成套项目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发生损失后,对其他部分的继续使用产生影响,必须对整套项目进行更换才能恢复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整对或整套项目进行赔偿。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检修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工作或停机状态下,以清洗、大修或检修为目的拆卸,或在上述操作的过程中,或在随后的重新安装、试车、调试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险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共保协议
投保人:
首席承保人:
共保人1:
共保人2:
兹经共保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就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安排的共保事宜达成如下共保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共保项目
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
二、共保原则
共保各方应遵守“保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保原则, 以相关保险单和共保协议为基础,共同承担共保项目保险责任与义务。共保各方对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保各方一致理解并同意委托首席承保人为保险单的签署人、保单签发人,并负责与投保人(代 表被保险人) 或被保险人洽谈有关保险事宜,并承诺遵守由首席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有关 保险事宜所作的决定,中途不得退出。首席承保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责,并在维护被保险人和共保 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保险事宜负有最终决定权。
三、共保险种
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
四、共保比例
保险人共保各方名称共保份额
首席承保人:50%
共 保 人 1:30%
共 保 人 2:20%

共保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单、共保协议承担保险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且按各自承保 的份额办理再保险,并按规定交纳缴纳相关税费。
五、共保方式
首席承保人负责处理共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根据本共保协议以及保险单规定的日常业务 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共保人。共保人必须按通知的内容及要求执行有关事宜。
六、承保出单
1.保险单
首席承保人与投保人确定保单格式和承保条件,并据此为基础缮制保险单。首席承保人负责将 保险单正本送交被保险人并及时将保险单副本分别送交共保人。
2.保险费
共保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代共保人根据保单规定向被保险人收取足额保险费。首席承保人在收到投保人的保费7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保险费分别划至共保人指定帐户。共保人应在收到首席承保人的付款凭证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保险费发票送达首席承保人。
3.出单费
共保人应在按其共保份额保险费的1.5%作为出单手续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
4.税金
共保保费收入的税金由参与共保各方自理。
5.再保险安排及赔款摊回
共保人必须自行承担共保人共保份额内的各项再保险,缴纳再保险保费。一旦发生损失,共保人再保险部分的赔款由共保人自行摊回。
6.风险管理服务费用
首席承保人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7个工作日内统一划付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期、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风险管控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比例为总保险费的8%,该项费用用于各种保险和风险管理培训、现场风险查勘、保险与风险管理研讨会、保险与风险管理考察、安全宣教、安防物资、安全工作奖励等。风险管理服务费用将由投保人或投保人同意的委托人进行管理。
风险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办法由投保人、首席承保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同协商制定。
七、共同赔偿处理
1.处理原则
共保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理赔事宜。
2.损失通知
首席承保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或指派保险单指定的保险公估人或理算人前往事故现场调查、查勘并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共保人。
3.聘请理算师及其费用
首席承保人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聘请专业理算公司为本项目的理算人。理算人的理算费 用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此外,首席承保人按实际查勘费用列支查勘费。查勘费由共保各方 按共保比例分摊。共保人同意在收到理算报告和赔款计算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分摊的理算费和查勘费划付给首席承保人。
4.预付赔款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在事故原因明确但损失金额暂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将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具体比例为估损金额的60%。首席承保人应以传真方式向共保人发出预付赔款通知。共保人在收到预付赔款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各自承保比例将应分摊的预付赔款划付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向被保险人支付,共保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应分摊的 预付赔款。
5.拒赔答复
共保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不得作出拒赔答复。
6.赔款支付
首席承保人在确定保险责任事故后,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先行赔付,并将理赔报告、赔款计算书以及经首席承保人签章的理赔费用单证、索赔单证及相关的索赔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各成员方,各成员方应在首席承保人送交上述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按共保比例分摊的赔款及理赔费用支付给首席承保人。各共保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共保比例分摊因处理被保险人报案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理赔费用,该费用应由共同保险人按各自的共保比例分摊。
7.追偿
首席承保人负责追偿事务。追偿费以追偿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 由共保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共保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有关费用审计。
首席承保人应在收到追偿款并扣除共保人应分摊的追偿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共保比例划付至共保人指定的帐户,其他共保各方应在收到追偿款后出具相应的收据。
八、保险服务
首席承保人负责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首席承保人承担。
由首席承保人按相关要求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服务,统一组织安排有关事宜。 首席承保人应征得其他共保各方的书面同意,其他共保各方应积极配合,按共保比例分摊有关费用。
首席承保人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有关本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保险知识、风险管理技术及防灾防损手段等的培训工作,所发生费用由共保人按其共保比例进行分摊。
九、其他共保事项
本共保协议签署后,首席承保人负责按投保人要求出具保险单、批单。
经首席承保人书面确认的共保项目保险条件及保险单、保险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等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涉及本保险及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如有关条款、合同、理赔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各共同保险人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投保人书面同意,共保各方不得对外宣传涉及项目本身的任何信息。
共保各方应协商处理共保保险单项下的诉讼事宜。
共保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在保单有效期内,如保单条件变更涉及保费增减,按本协议规定执行有关事项。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处理,首席承保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共保各方,各方须在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时不作回复的视作同意首席承保人全权处理。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涉及到的各共保方之间应付的款项必须按时划付,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超过时间的违约金。
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根据情况共保人可召开年度共保协调会议,首席承保人为会议主持人,会议议案提前15天发至各共保方。共保方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召集会议提案,由首席承保人决定是否召开。会议费用由共保方按各自共保比例分摊。被保险人有权参加会议。
十、各共保单位投标承诺
各共保单位在响应首席承保人的投标承诺以外,投标时做出的单独实质性增值服务承诺的,需单独履行投标承诺。
十一、协议的法律效力
共保各方在执行本共保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本共保协议存在未尽事宜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必要时也可通过见证方协调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投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共保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本协议在共保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及所涉各项事宜最终处理完毕之前持续有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及取消,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和各共保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协议一经签署,各共保方应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首席承保人 (公章) :
授权人: (签字)
共保人1 (公章) :
授权人: (签字)
共保人2 (公章) :
授权人: (签字)
见证人 (公章) :
授权人: (签字)
日期:2023 年 月 日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信证明格式文件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一)
项目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合一证书),如投标人为分支机构的,还须总公司书面授权函(格式自拟);
(3)投标人有效的《保险许可证》;
(4)诚信投标承诺书(或《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5)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6)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信评审(评分)的支持资料;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为若为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的所有签章及涉及材料,可以由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签章及提供相应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签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2)诚信投标承诺书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 没有下列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8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8项情形)
七、严格遵守开标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服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
本承诺声明:(投标人名称)对本招标文件所有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若有幸成为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则同意以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计算对应份额的保险费用并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若发现有偏离且不能按招标人要求调整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我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工期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投标单位名称: (签章)
日 期:
二、技术标格式文件
技术标
(投标文件二)
项目
项目编号
目 录
理赔服务;项目风险认识与分析;风险管理服务计划;应急处理方案。
三、商务标格式文件
商务标
(投标文件三)
项目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3)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合同履行期(保险期限)投标报价(含税)(大写) : ; (小写) : 元; 其中: ①合同履行期内财产一切保险报价(含税)(大写) : ; (小写) : 元; 其中税率: %;不含税价: 元; ②合同履行期内机器损坏保险报价(大写) : ; (小写) : 元。 其中税率: %;不含税价: 元。 合同履行期(保险期限): 。

法定代表人(签章):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采购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投标报价 元承包上述项目。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承诺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中所有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保险服务工作。
4.随本投标书,我方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书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或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书,或自行转标,贵单位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单位。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保险期满后,方可退还。
6.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④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在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的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网上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网上核查后,提交网站截图等查询记录给评标委员会复核。若核查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信誉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并依次替补,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如评标现场未发现问题但标后质疑(异议)、投诉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信誉问题,则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启动复核程序。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第八章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滁州至南京城际铁路(滁州段)一、二期运营期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单位:滁州市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3 年11月
保险经纪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联系人:甄媛媛 电 话:0551-65537839 13866756769 2023 年11月
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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