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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力供热公司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换热站设备维护治理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宁夏电力供热公司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换热站设备维护治理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电力供热公司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换热站设备维护治理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07156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07156001
载明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名称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650.000570 682.000155
质量(如有)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工期(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壹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专业承包不分等级、D2642003780、2029年07月03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宁)JZ安许证字[2005]000001,2026年2月9日
1、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D164022167、2028年12月22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宁)JZ安许证字【2005】000003、2025年12月25日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李锦璇;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证书编号: 宁2642020202100264。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宁建安B(2021)0005067。 蒋斌;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证书编号: 宁2642007200901395。证书名称: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宁建安B(2019)0006459。
业绩 1、宁港城北区调峰燃气锅炉房及1、4、6#地块换热站供热安装工程、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01.30
2、宁港城南区调峰燃气锅炉房及2#、3#、7#地块换热站供热安装工程、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1.01.30
3、绿地21城C区供热设备改造工程、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2021.10.20
4、天下川小区三期(北区)供热工程、宁夏京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05.10
5、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三矿职工家属区供暖设施维修改造项目-换热站、宁夏鑫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08.18
6、石嘴山市石炭井沟口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供热维修改造项目-换热站、宁夏鑫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05.08
1、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热力站建筑、安装施工标段(第五批)、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2021.04.13
2、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宁电投等区域换热站及支线施工标段、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2021.07.12
3、泾源县集中供热锅炉房迁建及供热管网改扩建工程三标段(热源厂及隔压站)、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05.25
4、贺兰县“市县一体化集中供热”项目EPC总承包、宁夏昊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06.25
5、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二期)中心换热站建筑、安装施工标段、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2020.05.29

包号 包名称 中标候选人
CEZB240407156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刘金颖    电话:0951-6970520
    邮箱:15013934@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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