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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采购项目编号:CGSQ-2024-00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
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单位名称: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二 〇 二 四 年 五 月 乌 海 市
目   录
第一章 磋 商 公告 1
一、 项目概述 1
二、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三、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2
四、 磋商文件售价 2
五、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2
六、 发布公告的媒介 2
七、 监督部门 3
八、 联系方式 3
第二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
一、 前附表 4
二、 磋商须知 6
三、 说明 6
四、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
五、 响应文件 8
六、 开启、评审、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 9
七、 询问、质疑与投诉 10
第三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12
一、 项目概况: 12
二、 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12
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4
第五章 评审 17
一、 评审要求 17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18
三、 评审程序 19
第六章 合   同 27
一、 合同 27
二、 合同格式及内容 27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78
一、 响应承诺书 81
二、 首轮报价表 82
三、 授权委托书 83
四、 缴纳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 84
五、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5
六、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86
七、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 87
八、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88
九、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9
十、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0
十一、 联合体协议书 91
十二、 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92
十三、 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 93
十四、 项目响应方案 94
十五、 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95
十六、 其他证明材料 96
第一章磋 商 公告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
项目编号:CGSQ-2024-0014
2.内容及划分采购包情况
合同包号
对应施工
标段编号
起止桩号
采购标的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
(最高响应限价)(元)
包1
JDSG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
施工监理
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
与技术要求
31,100.00

3.计划服务期:本工程监理服务期共406日历天,计划进场日期:2024年6月20日,计划交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缺陷责任期共12个月(具体服务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4.质量要求:合同包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5.安全目标:零死亡及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资格审查时,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信用情况通过“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或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
(2)企业业绩:近5年内(指2019年5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机电工程或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工程机电工程施工监理任务。
(3)总监理工程师: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出具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连续3个月),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至少担任过1项机电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负责人职务。
(4)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供应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如有意参加采购活动,请于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11日(北京时间,下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内蒙古自治区限额以下采购信息发布专区-采购信息公开-本项目采购公告-附件(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
四、磋商文件售价
本次磋商文件的售价:0元人民币。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15时30分,供应商应于截止时间前手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递交响应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适用于委托代理人递交响应文件)将纸质版响应文件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6楼会议室。若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为快递签收时间。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
收件人:何 工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釆购人将拒绝接收。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6楼会议室。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磋商公告在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限额以下采购信息发布专区上发布。
七、监督部门
监督机构: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纪检监察室
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
电话:0473-2051697
邮编:016000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
邮编:016000
联系人:何 工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4年5月31日
第二章供 应 商 须 知
一、前附表
序号
事       项
内 容 及 要 求
1
划分采购包情况
共1包
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3
开启方式
在指定的开启地点,线下公开开启
4
评审方式
线下评审
5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6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详见磋商公告
7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本采购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8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以“补遗书”形式在发布磋商公告的网站上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密切关注相关网站信息。
9
响应文件提交
详见“第一章 磋商公告”
10
响应文件数量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套,副本1套,
响应文件电子文件1套(拷入U盘内)
若响应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以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为准。
11
成交人确定
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12
联合体响应
不适用
13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采购代理费是否收取:否
14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
不适用
15
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不适用
16
磋商保证金
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17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应按照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进行签字、加盖公章
18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9
有效供应商家数
不少于3名
20
报价形式
总价
21
现场考察

22
其他
(1)响应文件密封形式:单信封形式
(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
采购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交通大厦
采购项目名称: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 第        合同包 响应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23
磋商
若供应商以邮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各供应商在“腾讯会议”内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供应商应自行准备电脑或手机设备,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下载“腾讯会议”软件(或APP),并保证网络连接畅通。
在磋商会议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分别告知供应商“腾讯会议会议号和链接”信息。
在磋商会议结束后,供应商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将签字、盖章后的“最后报价表”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

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与供应商须知内的其他内容有矛盾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二、磋商须知
1.磋商釆取线下形式,操作流程如下:
1.1递交响应文件
1.2响应文件开启(只宣读供应商名称)
1.3资格审查
1.4符合性审查
1.5磋商
1.6最后报价
1.7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1.8综合评分
1.9汇总、排序
1.10编制磋商报告
2.磋商保证金
2.1磋商保证金缴纳
本采购项目支持供应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缴纳保证金。
2.2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2.2.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 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现场磋商方式(供应商到现场或视频磋商)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项目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磋商(现场或视频磋商)。
三、说明
1.总则
本磋商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相关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4.各参与方
4.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磋商文件的采购人特指“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4.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磋商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                         ”。
4.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4.4“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4.5“成交供应商”是指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5.合格的供应商
5.1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釆购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6.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6.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7如要求缴纳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缴纳,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语言文字以及计量单位
7.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简体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简体中文注释,否则视为无效。
7.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7.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8.现场考察
8.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
8.2供应商自行承担考察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8.3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9.其他条款
无论成交与否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澄清或修改通知;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自发出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后的24小时内,书面确认是否收到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确认,视为供应商收到澄清或修改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五、响应文件
1.响应文件的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进行编写,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报价
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2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实施的所有费用,如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2.3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3.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5.样品
5.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5.2响应文件开启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按要求摆放并做好展示。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5.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 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六、开启、评审、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
1.开启
1.1程序
(1)宣布纪律;
(2)宣布相关人员;
(3)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4)参加人员对开启情况进行确认;
(5)开启结束。
1.2疑义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评审
详见 “第五章 评审”
3.成交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磋商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指定网站(与采购公告相同网站)公示成交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成交候选人排序、名称、报价、综合得分;
(二)成交候选人业绩(如有);
(三)成交候选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承诺的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业绩(如有);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采购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废标公告”。
4.成交通知书
4.1公示期满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向采购人提出。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 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2.5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格式制作。
2.6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质疑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将质疑函递交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质疑函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和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日期为质疑提起日期。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第一章)。
3.投诉
3.1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3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规定制作。
第三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八、项目概况: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已由乌海市人民政府以《研究援企稳岗、交通运输等有关事宜》(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20号)批准建设,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补充设计已由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分别以《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乌交〔2019〕491号)、《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补充设计的批复》(乌交〔2024〕28号)文件批复。采购人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和交通部补贴,出资比例各为50%。
本段S217线采用城市快速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设计为42.0米。2018年7月及9月乌海市出现两次强降雨,导致乌海机场出入口南侧过水路面(长度560米)损毁严重,为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营安全问题,过水路面重建为桥梁。起点位于省道217线K7+707处,终点位于省道217线K8+718处,起终点均顺接旧路。
重建段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42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他技术指标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及交通部部颁标准、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重建段实施路线长1.011km,大桥146m/1 座。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和一处卡扣设备,包含设计范围内YK7+877.823及YK7+892.861处交叉口和ZK8+550.350处交叉口的设备布置和管线敷设,以及供配电系统,不包含前端路口至大队机房的通信网络建设,不包含大队机房的设计。在上述路口设置电子警察抓拍摄像机、反向卡口摄像机、监控球机、机动车信号灯、人行信号灯、信号灯监控机柜、电子警察监控机柜。在电子警察悬臂金属立杆上配套安装补光灯、抱杆机箱等附属设备。低压电源由就近道路照明箱式变电站引来。
按照省道 217 线 K7+707 至 K8+718 段灾毁重建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文件(灾毁重建办纪要〔2024〕3号)和有关规定,现对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进行采购。
九、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釆购包(合同包)名称:包1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计划服务期:本工程监理服务期共406日历天,计划进场日期:2024年6月20日,计划交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缺陷责任期共12个月(具体服务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
质量要求
合同包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安全目标
零死亡及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付款方式
按计量支付
履约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
本项目无须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2.技术要求:


核心产品(“△”)
品目
名称
标的
名称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面向对象情况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C20020600工程监理服务
施工监理

1
31,100.00
31,100.00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法人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供应商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供应商)单位章。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详见资格审查表)。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附下列证明材料:
a.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2023年5月至发布采购公告后的任一时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附下列证明材料:
a.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2023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至少一个月)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银行入账单为准)。
b.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2023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以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在响应文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内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在响应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内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满足资质要求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后附下列证明材料
a.在有效期内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b.监理资质证书(如为电子证书,提供电子证书即可)的复印件,投标人(供应商)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供应商)】,以及投标人(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仅适用于企业)。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能体现股东和(或)出资信息,供应商应附相关说明文件,说明供应商的股东和(或)出资信息,并加盖公章。
监理资质证书(或电子证书)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供应商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供应商)单位章。
2.满足企业业绩要求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供应业绩情况表”后附下列证明材料
a.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或项目类型、交工或竣工日期等。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或项目类型、交工或竣工日期等,同时附具体的查询路径。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业绩信息,供应商还可提供相关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满足本项目的业绩要求,但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内必须体现项目名称、技术等级或项目类型、交工日期或竣工日期、双方签署页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
如供应商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的信息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满足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响应文件“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后附下列证明材料
a.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监理工程师证书等)的复印件,还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的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网页截图,以及投标人(供应商)在企业社保系统打印的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社保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须提供2023年5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至少连续3个月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总监理工程师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供应商)应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格式自拟)。
b.“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后还应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截图中应体现项目名称、工作内容、人员任职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网页截图复印件应体现项目名称、工作内容、人员任职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同时附具体的查询路径。
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业绩信息,供应商还可提供相关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等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满足本项目的人员业绩要求,但按要求提供的资料内必须体现项目名称、工作内容、人员任职信息、双方签署页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
如供应商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内的信息无法证实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人员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注: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入职不足3个月的,须提供入职至投标(响应)截止日的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超过60周岁的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仅需提供有效地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第五章评审
十、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评审原则
1.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或由评审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 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3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更正;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 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1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4.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更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更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并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响应无效的情形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无效;
(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无效;
(4)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8.成交
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根据采购人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由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适用)
1.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 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 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4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
2.5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声明函》规定格式提供(格式附后,不可修改),未按规定提供的,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査
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1.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1.3信用记录查询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 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
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查询;
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资格审查表
采购包(合同包)名称:包1
序 号
事      项
要           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查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审查投标人(供应商)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2023年5月至发布采购公告后的任一时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注:若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1年,则银行资信证明开始时间可修改为供应商获得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时间。
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2023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至少一个月)的良好缴纳税收的相关凭据。(以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凭据或银行入账单为准)
2.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2023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以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为准)
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审查供应商出具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审查供应商出具的“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2021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若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3年,则开始时间可修改为供应商的登记时间。
6
信用记录
至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8
联合体响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9
特定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或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
(2)企业业绩:近5年内(指2019年5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机电工程或1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工程机电工程施工监理任务。
(3)总监理工程师: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必须在本单位参加社保(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出具期限为:2023年5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连续3个月),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至少担任过1项机电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或监理负责人职务。
(4)供应商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供应商)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件列入名录的投标人(供应商)】。
10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同一合同包内,审查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11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审查供应商是否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2.符合性审査
2.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合同包)名称:包1
序号
事    项
要           求
1
响应及保证金缴纳情况
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本项目不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
2
报价
报价(包括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3
响应文件规范性、符合性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涂改、删除、插字、公章使用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的格式、文字、目录、内容等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4
主要商务条款
审查供应商出具的“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且进行签署、盖章。

3.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 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未在最终轮次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的,视为不再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
5.政府釆购政策功能落实(本项目不适用)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6.综合评分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详细评审表
采购包(合同包)名称:包1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分分值及评分标准
1
技术部分:85分
商务部分:5分
报价得分:10分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
技术部分
85分
(1)工程概述
5分
根据工程概述、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描述等,针对是否全面、详尽、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完善、切实,得4.0-5分;
2.内容较全面、完善、切实,个别缺项得2.0-3.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1.9分;
4.无表述,得0分
(2)监理工作范围
10分
根据监理服务的指导思想、服务依据、服务范围、服务目标、服务期限、服务内容、主要监理岗位职责、试验室主任职责等内容,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完善、科学、合理,得7.0-10分;
2.内容较全面、完善、科学、合理,个别缺项得3.0-6.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2.9分;
4.无表述,得0分
(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15分
根据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安排,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10.0-15分;
2.内容较全面、科学、合理,个别缺项得5.0-9.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4.9分;
4.无表述,得0分
(4)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10分
根据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等内容,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先进、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科学、先进、合理,得7.0-10分;
2.内容较全面、科学、先进、合理,个别缺项得3.0-6.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2.9分;
4.无表述,得0分
(5)监理工作程序
15分
根据监理阶段划分、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安全监理、环境保护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管理、文件资料管理、廉政建设、组织协调、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程序与方法等内容,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10.0-15分;
2.内容较全面、科学、合理,个别缺项得5.0-9.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4.9分;
4.无表述,得0分
(6)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15分
根据旧桥拆除工程监理(含交通组织)、路基工程的监理、桥梁工程监理、路面工程监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监理、施工环境保护工程的监理、防护和排水工程的监理等内容,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10.0-15分;
2.内容较全面、科学、合理,个别缺项得5.0-9.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4.9分;
4.无表述,得0分
(7)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10分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难点及针对性监理控制措施、监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及相应的保证措施、党建工作等内容,针对是否详尽、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全面、科学、合理,得7.0-10分;
2.内容较全面、科学、合理,个别缺项得3.0-6.9分;
3.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缺项较多得0.1-2.9分;
4.无表述,得0分
(8)对本工程的建议
5分
根据对项目实际情况的调查、以往项目的经验总结对本项目提出建议,针对是否科学、合理、切实进行综合评分:
1.内容科学、合理、切实,得4.0-5分;
2.内容较科学、合理、切实,个别缺项得2.0-3.9分;
3.内容不合理、不切实得0.1-1.9分;
4.无表述,得0分
3
商务部分
5分
企业业绩
2分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企业业绩)的基础上每增加1项近5年内(指2019年5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承担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机电工程或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或改建或扩建工程机电工程施工监理任务2分,本项最高得2分。
按“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总监理工程师
3分
总监理工程师职称高于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加3分,本项最多得3分。
按“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
报价部分
10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价格分值
注:
(1)报价部分评审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7.汇总、排序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六章合   同
十三、合同
1.合同要求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供应商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1.2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1.3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合同格式及内容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部分参照国家九部委《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相关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函和投标(响应)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成交)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成交)的函件。
1.1.1.4 投标(响应)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响应)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响应)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响应)函后,名为“投标(响应)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响应)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 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响应)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函及投标(响应)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响应)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监理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8.1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函、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第1.1.1.5目不适用。
第1.1.1.8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费用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7目至第1.1.2.9目:
1.1.2.7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8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9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第1.1.3.1目细化为:
工程: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第1.1.3.2目细化为: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准备、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细化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1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1套。
(5)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和分包
本款细化为:
1.8.1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监理人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1.10 知识产权
本款补充第1.10.4项:
1.10.4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本条补充第1.13款: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本条补充第2.7款至第2.10款: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10 保障
在监理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监理人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第3.3.2项细化为:
委托人对监理人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7天,重大问题不得超过28天。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4.2.1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签发合同工程交工证书后,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格式,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额度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4.2.2 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但不影响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第4.3.3项细化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第4.3.4项:
4.3.4 未经委托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4 总监理工程师
第4.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资历应不低于原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4.5.1项、第4.5.2项细化为: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4.1项规定执行。
4.5.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试验员、资料员等。
本条补充第4.9款:
4.9 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监理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监理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监理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监理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第5.1.3项细化为:
阶段范围指公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本款细化为:
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委托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
5.3.1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总监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总监办工地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1)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2)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3)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30)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2 在工程同时设置总监办和驻地办时,驻地办的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建立(或不建立)工地试验室,如需驻地办建立工地试验室,应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标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标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标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3.3 在工程只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时,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委托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45)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4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47)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其他工程管理咨询服务。
5.4 监理文件要求
第5.4.3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监理文件、环保监理文件、费用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本条补充第5.5款至第5.7款: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6 监理服务目标
5.6.1 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授权权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7.2 如果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应:
(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第6.1.1项细化为: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7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及监理人首批人员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监理人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监理人员及时进场。
本条补充第6.4款:
6.4 监理工作的暂停与监理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约定不应由监理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天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监理合同。
6.4.2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解除本监理合同时,必须在56天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3 监理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解释。若监理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对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4 委托人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合同条款约定支付期限后28天,或根据本合同第6.4.1项(1)目或第6.4.2项的约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天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所涉及的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向监理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6.4.5 监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 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第7.1.2项、第7.1.3项细化为:
7.1.2 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 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委托人。
本款补充第7.1.4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本条补充第7.3款: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第8.1.1项细化为: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监理服务的形式与内容发生变化;
(6)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
(7)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增加。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第9.1.1项细化为: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是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清单的内容和格式填报。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监理人员服务费;
(2)监理办公设施费;
(3)监理交通设施费;
(4)监理试验设施费;
(5)监理生活设施费;
(6)利润。
除利润外,以上各项费用应分别按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两个阶段填报,其中监理人员服务费应填报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为完成监理服务所需要的总人月数量。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应包括监理人员履行监理服务时由于施工工艺的连续性导致不可避免的加班费用,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委托人将不考虑另行支付监理人员的加班费用。
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需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及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除本合同第8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外,本监理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一律不予调整。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提前完成导致监理服务期限缩短,且在监理人已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以监理人提前完成监理为由而减少监理报酬。
9.2 预付款
本款细化为: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10%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本款细化为:
9.3.1 监理人应在各月末向委托人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按委托人批准格式填写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该付款申请单包括以下栏目,监理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本月应向监理人支付的(结算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月应支付的监理服务变更费用;
(3)本月应支付的预付款;
(4)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本月应扣回的预付款;
(6)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9.3.2 委托人将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服务费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进行核实并予以支付。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支付原则如下: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本月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时间计算并支付(各岗位监理人员的人月数以监理人记录并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监理人员出勤情况为依据)。本项目各月累计支付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总额不得超过监理人在监理服务费报价清单中填报的施工期监理人员服务费合计金额,超过部分委托人将不再予以支付。
(2)施工期间的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由监理人包干使用,上述四项设施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办公设施、交通设施、试验设施及生活设施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且不低于监理人投标(响应)文件中所列设施,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3)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人员服务费、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在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开始后,分四次等额支付给监理人。
(4)监理服务变更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在监理服务所对应工作期限内按月平均支付或按双方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5)根据合同条款第8.2.2项约定对监理人的奖励,委托人应于对监理人的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6)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确定的监理人对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由委托人从对监理人的当期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中予以核减;当期监理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赔偿金时,则从后续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报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7)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监理人的赔偿金,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后在对监理人当期支付费用中一次性支付。
9.3.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3.4 委托人对监理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他应得款项的支付。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本款细化为:
9.4.1 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工作结束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至交工证书申请之日前实际发生的监理服务费用,扣减预付款和监理人赔偿金后余额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监理人在提交支付申请的同时,应按合同条款第4.2.1项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缺陷责任期保函后7天内向监理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9.4.2 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将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结清的监理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剩余款项,扣减其他应由委托人从监理人扣回款项的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收到该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向监理人返还缺陷责任期保函。
9.4.3 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且监理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未按期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相应的利息,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9.4.4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5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5项的约定执行。
本条补充第9.5款、第9.6款:
9.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暂列金额主要用于支付监理服务的变更费用。
9.6 货币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服务费用。涉及外币支付的,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
(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11.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1.3 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4 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
11.2 委托人违约
本款细化为: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11.2.3 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补充第11.4款、第11.5款: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
11.5 赔偿的限额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
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本条补充: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采购)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委托人: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第1.1.2.5目细化为:
1.1.2.10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为履行监理合同派驻本项目的各级监理人员。
1.1.2.11 总监理工程师:指履行总监办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监办负责人。
1.1.2.12 驻地监理工程师:指履行驻地办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驻地办负责人。
1.1.3.1 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
工程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
起止桩号: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
施工标段编号:JDSG;
监理合同包号:包1;
工程概况:详见“第三章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施工标段包划分:本项目施工招标(采购)划分1个施工合同包,即JDSG合同包;
监理合同包划分:本次施工监理招标共划分为1个合同包,设置 一级 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1 个,即包1合同包;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  个,分别为  /  标段。
本项补充第 1.1.3.5 目至第 1.1.3.6 目:
1.1.3.5 交工证书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包基本完工,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交工验收后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交工证书签发后,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1.1.3.6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所监理的施工标段缺陷责任期满,并且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了修复工作后,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的证书。
本项补充第1.1.4.7目:
1.1.4.7 缺陷责任期即磋商公告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自所监理的各施工合同包中最晚签发的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2 委托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和数量包括:
(1)委托人与各施工合同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1份。
(2)委托人与各施工合同包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1套。
(4)合同指定使用的操作规程1套(如有)。
(5)其他。
提供期限: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生效后7日内。
1.12 委托人要求
删除第1.12.3款
2.9 委托人指令的下达
本款细化为: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一般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布指令,并将指令抄送监理人,监理人应负责监督执行。委托人负责对监理人进行监管,委托人在监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报价中。
3.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书面提出的事项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 监理人义务
第4.1.4 项细化为:
4.1.4 其他义务
(1)监理人应安排投标(响应)文件中所列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交通工具等按期进驻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同时,委托人因本工程工作需要使用监理人的上述仪器设备或交通工具时,监理人应无条件免费为委托人提供。
(2)监理人试验室规模应不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
(3)合同实施期间,委托人有权免费使用监理人的试验室,监理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设备闲置损失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要求;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4)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开展合同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及时传递和传达委托人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5)监理人应定期编制工作报告,向委托人汇报本项目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费用控制等情况。
(6)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可在未征得委托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向承包人提出应急措施,监理人由此发出的指令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进度、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合理调配监理人员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以便更好地满足各阶段施工监理的需要。
(8)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必须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请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予以决策或决定。监理人提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中应根据请示内容的轻重缓急及时请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9)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委托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监理服务费用为本工程的专用款,在监理服务期内不得挪为它用。
(10)监理人应加强对各监理小组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内部分工,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权力,制定监理规划和内部管理规定。
(11)监理人应主动接受委托人和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2)监理人办公用房应建成标准用房或标准的装配房屋,租用房屋要经过整修,内外粉刷一新。
(13)监理人应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创优工作和信息化管理的需求。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缺陷责任期保函金额:本项目无须提交缺陷责任期保函。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项补充
补充第 4.5.5 项至第 4.5.8 项
4.5.5 为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监理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替换因故离开(包括休假)的人员,但这些替换的人员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人员,否则按合同条款相应规定处理。
4.5.6 缺陷责任期内如委托人需要任何监理人员前来配合相关工作时,监理人应及时派出相关人员前来履行义务,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
4.5.7 尽管监理人已按响应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5.8 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的批准。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包括: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费用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1)组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1个(即包1),承担本项目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施工监理,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咨询服务工作。
(2)设置 / 个驻地办,即 / 。各驻地办主要工作内容为组建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含驻地试验室),承担标段范围内(包括主线、连接线及辅道)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等附属工程、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的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等施工监理,以及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咨询服务工作。
5.3 监理内容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不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工程同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均设立工地试验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工程只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设立工地试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资质及相应的检查项目和抽检频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5.5 监理服务形式
监理服务机构设置: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1 个,即包1合同包;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 个,分别为 / 标段。
5.6 监理服务目标
第5.6.1项细化为:
(1)总体目标:确保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按计划工期完成施工监理任务,加强费用和合同管理,以期投资省、进度快,杜绝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理实施方案,配合委托人实行精细化管理;
(2)质量目标:合同包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3)安全目标:零死亡及不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5.6.2 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满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委托人下发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5.7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本项补充第5.7.3项: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围以及按照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
新增第 5.8 款:
5.8工地试验室的服务内容
工地试验室是工程项目现场试验检测单位,试验室主任是试验室的负责人,其领导下的工地试验室应按规范规定明确试验检测项目,通过试验检测来指导工程建设,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其主要服务内容为:
(1)执行委托人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施工表格及总监办的各项指示,落实各项试验检测项目,达到指导工程建设、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的要求;
(2)初验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并统一上报质量监督机构验收;
(3)审查驻地办和承包人试验人员资质,对其业务、技术进行检查和指导;
(4)审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配合比和标准试验结果,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严格按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5)检查承包人的标准试验并进行平行试验和批复;
(6)对进场材料、工程施工质量按规定频率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试验;
(7)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8)参与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
(9)编写监理报告中有关试验、质量检查等章节的内容;
(10)汇总并向总监办报送关于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
(11)负责试验室驻地的气象报告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12)免费配合委托人试验工程师完成委托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的额外试验和检测工作。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收到委托人的进驻通知后7天内。
6.2 监理周期延误
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及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如发生非监理工作原因导致延长工期在6个月以内,监理服务费将不予增加;延长工期在6个月以上时,经双方协商,发包人将根据《监理人员服务费用报价表》平均人月费用给予增加相应的延期监理服务费。延长工期跨年度时,计算延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用时发包人将考虑冬休期的影响。
计算示例:若监理服务期延长6个月,则监理服务费不予增加。若监理服务期延长为N(N>6)个月,则延长期的监理服务费按(N-6)个月支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本款补充第 7.1.4 项:
7.1.4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如试验检测参数范围不满足本项目试验检测实际需要,监理人需要外委含相应检测参数的试验检测机构,发生的费用视为已含在投标(响应)总价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再单独支付。监理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按实际增加的监理服务期调整;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
(1)监理人员服务费=增加的服务工作日数×监理人员日平均单价;
(2)监理办公设施费、交通设施费(含燃料消耗等费用)、试验设施费及生活设施费将按照因增加监理服务期而导致实际增加的设施数量及监理单位在报价清单中填报的相应价格进行支付。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不适用。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总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除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对因物价变动或其它因素而导致的监理人员的人月单价及其它费用的增加不予补偿,监理人在投标(响应)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第9.1.1项补充以下条款:
根据以往气候情况,合理安排施工冬休期(如有)。
监理人进行的本项目旁站服务费用及按委托人要求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旁站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在所报的各项监理服务费用之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由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必要协助的费用,还包括合同规定的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组织有关专业业务培训及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活动的费用。
监理人员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费、保险费、差旅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因监理工作需要配置的辅助人员的增加的费用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为保证计量工作效率、竣工资料质量,实现委托人精细化管理目标,使委托人、监理人、承包人各方信息实时共享和交流,监理人应配备性能良好的办公、通讯和网络设备等,并采用经委托人同意、使之完全兼容的工程计量、造价、试验软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软件等,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9.2 预付款
为使监理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且主要监理人员、测量检测仪器及其他设备已经到场后按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  %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支付的累计金额达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时开始抵扣,全部预付款应在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累计支付到“中标监理服务费总价”的80%时扣完。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监理人无须向委托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9.3 中期支付
9.3.2 (1)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支付原则如下:
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计量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 11.1.2 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
9.3.5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不适用。
9.5 暂列金额:不适用。
11.违约
第11.1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第11.1.1项修改第(4):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第11.1.1项补充第(9)至(13):
(9)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或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
(10)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的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
(11)监理工程师对主要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施工期间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要求检查的通知未能在 2 小时内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
(12)对工程的抽检频率未达到本项目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按委托人的指令予以纠正;
(13)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
第11.1.2项细化为: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1)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和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对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将课以 3000~5000元违约金。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课以每人次1000元的违约金。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处罚监理人,具体处罚措施以本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2)各级监理人员均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如有需要,须逐级请假并获批准,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每天1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无故离开工地超过 5 天,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监理人承担;试验室主任及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按每人每天1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其它监理人员按每人每天 50 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撤换该监理人员;
(3)上级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地质量大检查,或委托人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 500~1000 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一问题按 1000~3000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 50~100 元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属于监理人负有部分责任的,每一个问题按 500~1000 元以上的标准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委托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保留向监理人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力。监理人不执行委托人施工监理合同或管理办法或文件、指令等的相关规定,每涉及一个问题按 500~2000元的额度从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
(5)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同时委托人可按500~2000元的标准从履约担保或监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时委托人视情况扣留监理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发生第 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同时委托人视情况扣留监理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1.2 委托人违约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不适用。
12. 争议的解决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机构名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
增加第13~16条(如需要)
13.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改造
13.1 为加快我区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推动作用,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局信息平台,全面推行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改造工作。监理人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内交发﹝2013﹞33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监理人应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全面推行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动态监控设备的信息化改造工作。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部分关键性实验仪器及设备加装传感器,自动采集生成的质量数据,并能够上传质监部门的信息平台。由服务器对各项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判定、预警和存储,从而加强生产一线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效能,为建设项目管理、决策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质监部门对工地试验室等关键仪器设备制定了标准的网络传输协议,使按标准改造后的设备均能与局信息平台无缝连接,从而做到对各建设项目信息化质量数据进行监控和统计分析。仪器设备信息化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按照相关部门文件执行。
13.2 监理人的上述信息化改造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会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进行相关工作。对未能通过验收的,监理人须无条件予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13.3 为实施、执行和完成上述第13.1、13.2条中所述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改造工作内容(包括设备信息化改造工作)和要求所需涉及的一切与之相关费用均应视为已包括在或已被计入监理服务费投标报价之中,监理人在投标时予以考虑,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在信息化改造期间,因改造工作致使工作时间较常规发生延长或增加的风险和相关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服务费不会因此而调整。监理人需合理的组织、安排工作,保证工程实施不受此影响。
14. 计算机信息化建设
监理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对实施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委托人统一安排全面推行计算机《质量评定系统》、《试验数据辅助处理系统》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计量支付、竣工决算等),其中所需配置相应人员、设备、以及培训等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承担并包含在监理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5.监理人应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和一级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规定和办法进行建设,如以上规定与委托人及其项目执行机构制定的标准或规范不一致时,以技术标准高的为准执行(按高标准执行),以上标准化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及监理人实施标准化建设、监理、管理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16. 本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按委托人转发或下发的项目管理办法、细则、制度及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监理的投标(响应)。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________)。
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________元;
缺陷责任期阶段________元。
4.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包)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 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一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监理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序 号
监理岗位
资格要求
数 量
备 注
包1
满足项目施工监理需要为标准

注:1.投标人(供应商)中标后,派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应符合上表规定。
2.招标人(采购人)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供应商)在所投标段(合同包)中标需派驻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岗位、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的规定设置。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监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采购人)应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3.若本表最低要求不能满足施工需求,招标人(采购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增加主要监理人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的服从。
附件四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主要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仪器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满足施工监理需要为标准

注:1.合同执行期间,在发包人需要时,监理人应随时免费提供能够满足业主工程管理人员试验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试验辅助工。
2.若本表最低要求不能满足施工监理需求,招标人(采购人)可随时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增加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的服从。
3.进场试验仪器、设备要保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4.招标人(采购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采购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资格。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采购项目编号:CGSQ-2024-001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
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
响 应 文 件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格式:
目    录
一、响应承诺书
二、首轮报价表
三、授权委托书
四、缴纳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
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九、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十一、联合体协议书
十二、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十三、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
十四、项目响应方案
十五、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十六、其他证明材料
响应文件正文格式:
一、响应承诺书
致:                                  (采购单位名称)
你方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     第             合同包的采购,项目编号:                     ,我方自愿参与,并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该项目磋商文件的所有要求。
二、我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在报价表中的报价为响应总报价。
四、我方同意提供贵方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和资料。
五、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要求,签订并严格执行采购合同。
六、我方响应报价巳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
七、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八、我方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若我方成交,愿意按有关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邮箱:
供应商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首轮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同包号:
供应商名称:
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采购项目名称及
合同包号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响应报价(元)
1
省道217线K7+707至K8+718段灾毁重建工程信号灯、电子警察工程施工监理采购/包1
施工监理
按现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监理。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共406日历天,计划进场日期:2024年6月20日,计划交工日期:2024年7月31日,缺陷责任期共12个月(具体服务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供应商(盖章):          
        日期: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参加                                   (项目名称)       的采购,项目编号:                      。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磋商、撤回、修改磋商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反面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正面
反面

               年        月        日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
四、缴纳磋商保证金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缴纳保证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本项目不适用,但响应文件内须保留本页)。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资金

注册地

注册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如有)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主营范围:
企业资质: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材料(按“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相关材料
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按“第四章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九、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出具“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本公司(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项目名称)            第               合同包, 项目编号: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2021年5月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内,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若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3年,则开始时间可修改为供应商的登记时间。
(以下格式文件由供应商根据需要选用,若不选用,响应文件内须保留本页。)
十一、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的采购,项目编号:                            。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就联合体参加采购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的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如要求缴纳保证金,以牵头人名义缴纳,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十二、主要商务要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可以完全满足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文件的所有主要商务条款要求,包括标的提供的时间、标的提供的地点、付款方式、验收要求、履约保证金等。若有不符合或未按承诺履行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如有优于磋商文件主要商务要求的请在此承诺书中说明。具体优于内容(如标的提供的时间、地点、质保期等)。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十三、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本项目拟任职务
学历
职称或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1






2






3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
“本项目拟任职务”栏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联系人等。
如供应商成交,须按本表项目组成人员操作,不得随意更换。
十四、项目响应方案
项目响应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
1.工程概述
2.监理工作范围
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
4.监理仪器、设备和设施的配备
5.监理工作程序
6.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7.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8.对本工程的建议
9.……
十五、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序号
招标人或采购人
业绩名称
签订时间
1



2



3



4








供应商根据上述业绩情况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等。
      
十六、其他证明材料
1.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此处可附“至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截图。
1.2其他
2.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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