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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质疑答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5-08 15:34
质疑答复
 
供应商名称:海绵水环境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十字东南角第五国际中心
联系人:房路明,联系电话:13685995956
法定代表人:赵亮,联系电话:029-81149131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451号17号楼1单元
 
被质疑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四段8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敏,13880468431
 
受龙泉驿区水务局(采购人)委托,我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芦溪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招标编号:龙政采招〔2020〕004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于4月10日完成开标。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我中心于4月15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4月16日,我中心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质疑。经初审,因质疑书中并无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予以撤回。4月17日下午,你公司重新提交质疑,我中心予以受理,并将质疑书转达相关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根据你公司质疑书显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将施工泥浆直接排入排水设施”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万元。
你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四川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处罚款应被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应予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经审查:
1、《深圳市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于2006年9月15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2006年10月1日施行,是深圳市地方政府规章。而1999年11月1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2000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是广东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1号令将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2、我中心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应依据效力较高的《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来进行判断,即: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故被质疑人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答复如下:
质疑人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水务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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