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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诏安县城东污水厂污泥处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乙方:诏安县桥东凤林机砖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4]XYX[GK]2020008的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诏安县城东污水厂污泥处置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需要增加的内容)。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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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160201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1 国内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详见报价部分 详见报价部分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柒万陆仟壹佰贰拾伍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内;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服务范围
诏安城东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
2、服务期限:三年
3、服务内容及要求
3.1污泥运输车辆应包含应急备用车辆及司机,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在采购人要求时间内备用车辆及司机到位,以保证污泥外运处置过程不影响污水厂日常生产运行。
3.2运输污泥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卫生,每车出厂前进行清洗,如对厂区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应及时进行清理。若不执行,采购人可安排人员清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在当月结算款中扣除。如发生偷倒、滴漏、交通事故造成泄漏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3中标人应合理安排污泥运输及处置工作,不得影响污水厂正常生产。
3.4污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臭味、噪音、粉尘等污染源,处理工艺及效果必须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3.5中标人必须自行解决污泥处置中所使用的土地问题。
3.6中标人的污泥运输车辆应在采购人指 定的磅站进行过磅。以污泥运输车量数登记单及相对应的磅单为依据计算污泥处置量和处置费,具体登记工作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完成。污泥交接完成后要填写交接单(一式四份)其中采购人一份,污水厂一份,中标人一份,运输人一份。
3.7污泥处置(堆放)场地需符合处置能力及应急要求,做到污泥日产日清,以确保污泥得到及时稳定的处置,减少对生产运行的影响。在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处置污水厂污泥日产量时,应确保污泥接收能力不小于100 T/日。
3.8在污泥处置过程中,应加入重金属固化剂。采购人将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污泥处置量,处理结果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等行业标准。中标人应每月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性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3.9中标人需于每月月底向采购人提供下一个月度的污泥处置量计划。
3.10中标人污泥接收运输处置、产品出路的相关原始单证、统计表必须保留5年以上。
3.11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对可预见的暂停作业因素,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对方。
3.12中标人应保证污泥处置的合法性,任何由于污泥处置引起的法律纠纷或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中标人应自行负责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3.13在合约履行过程中中标人应确保人员操作安全,如发生安全生事故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14中标人应保证技术及工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权专 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人应自行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3.15采购单位或者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对中标人的污泥处置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管;如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进行处罚。中标人应按照污泥处置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采购人做好污泥联单管理。
3.16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不得中途提高污泥处置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3.17中标人在污泥清运过程应密闭化,运输车辆需加装GPS定位系统,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要按核定时间、线路、地点清运、装卸污泥,及时记录污泥来源、数量。中标人污泥处置、运输过程造成滴、撒、漏二次污染及严重违反环保规定且影响生态环境或处置结果不能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政策要求,或将未经处理的污泥随处倾倒,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一次处以罚金10万元整,所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且终止本合同。
3.18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0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人如果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它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中标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进行赔偿。
3.19投标人中标 后不得擅自转让、处置授予的污泥处置处理权。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20在实际处置过程中,若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变更污泥处置方式,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函)。
3.21中标人需将污泥转运的电子视频,图片实时更新并报送采购人,采购人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跟车督导。
4、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
4.1污泥处置费单价包括每T污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税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检验、验收等所有相关费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报出单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2本项目设有单价最高限价和总价最高限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或总价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4.3本次采购项目为年度服务采购,处置污泥数量为暂 定数,处置污泥单价固定,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生产需求调整数量。实际结算费用以中标单价,污泥处置量以采购方核算的实际处置量,结算金额=中标单价*实际处置量。
4.4距离诏安城东污水处理厂30公里(含)以内的运费由采购人承担,超过30公里部分运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5本次合同中标单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元(¥211.00),采购人对每月实际处理污泥吨数进行核准,根据实际处理污泥吨数按月进行结算,结算价为每月实际处理污泥吨数*中标单价。。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将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污泥处置量,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发改委发布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和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规范》等相关准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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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采购人对每月实际处理污泥吨数进行核准,根据实际处理污泥吨数按月进行结算,结算价为每月实际处理污泥吨数*中标单价。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以公对公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后(三年),由采购人根据履约情况一次性无息归还给中标人。。
9、合同有效期
三年。。
10、违约责任
10.1运输污泥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卫生,每车出厂前进行清洗,如对厂区的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应及时进行清理。若不执行,采购人可安排人员清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在当月结算款中扣除。如发生偷倒、滴漏、交通事故造成泄漏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10.2在合约履行过程中中标人应确保人员操作安全,如发生安全生事故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0.3中标人应保证技术及工艺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权专 利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中标人应自行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10.4采购单位或者授权的第三方有权对中标人的污泥处置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管;如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进行处罚。中标人应按照污泥处置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采购人做好污泥联单管理。
10.5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人不得中途提高污泥处置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10.6中标人在污泥清运过程应密闭化,运输车辆需加装GPS定位系统,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要按核定时间、线路、地点清运、装卸污泥,及时记录污泥来源、数量。中标人污泥处置、运输过程造成滴、撒、漏二次污染及严重违反环保规定且影响生态环境或处置结果不能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政策要求,或将未经处理的污泥随处倾倒,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一次处以罚金10万元整,所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做出相应处罚且终止本合同。
10.7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30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人如果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它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中标人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须进行赔偿。
10.8投标人中标 后不得擅自转让、处置授予的污泥处置处理权。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9在实际处置过程中,若因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变更污泥处置方式,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函)。。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因污水处理厂全年无休,乙方应根据污泥量情况安排处置计划,确保日产日清。
14.2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技术指南》规范处理,接受甲方的全程监督。
14.3乙方应于每月10号前向甲方提供污泥检测报告。
14.4每月10日前由甲乙双方核实上个月的污泥处理量后,乙方根据核实的实际处理量,出具有效发票和相关榜单材料,甲方给予支付处置费用。
14.5合同期内乙方在污泥处置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将污泥未经处置填埋、遗弃。 (2)污泥堆放场所不规范造成污水外溢的。 (3)其他不规范、违规的情形。 经甲方查实一次扣除当天污泥处置费,查实两次扣除当月污泥处置费,一年内查实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同违约处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6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乙方应对污泥堆放设置固定场所,满足堆放需要,污水不外溢,确保污泥处置不造成二次污染。15.2乙方应当建立污泥处置台账制度,资料规范完整,并每月及时向甲方报送所需台账资料,同时按照甲方需要提供相应资料、数据,并对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
     
甲方:诏安金都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乙方:诏安县桥东凤林机砖有限公司
住所:诏安县金星乡雨亭 住所: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凤尾楼800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江武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江顺
联系方法:18396493635
联系方法:150596742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6740700001638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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