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望城区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望城区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DY-20200331016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卓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望城区24小时自助服务大厅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0033101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政务服务工作台 其他终端设备 主要功能:智能政务服务工作台集成人脸检测识别设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语音对话交互设备、材料拍摄设备等20余种政务专用设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政务服务自助办理,具有智能导办、人证核验、材料智审、自助交件、材料复印、指南打印、进度查询等功能。
(1)根据规划区域设计尺寸:长度1680mm-1720mm,宽度850mm-870mm;
(2)机柜:需采用国标1.5厚度的冷轧钢板,金属拷漆,不生锈;
(3)工控主机: 主板:专业级工控板,双VGA,双网口;CPU≥i5 四核3.6GHz.内存≥16G,硬盘≥128G,SSD;显卡类型:独立显卡;
(4)触摸一体屏:≥23.6寸触摸显示屏,显示屏分辨率1920*1080;
(5)彩色打印机:彩色激光打印,打印幅面:A4,打印分辨率:600*600dpi;进纸盒≥250页;支持有线/无线网络打印;
(6)热敏打印机:80mm热敏凭条打印,打印热敏纸宽度80mm;
(7)高拍仪:≥A3幅面;1800万像素;需支持曲面展平、去手指、去噪点、去底色、纠偏/裁边、智能分页、OCR、视频展台等功能;
(8)双目摄像头:双目活体采集检测摄像头,有效像素≥960 x 1280
(9)吸入式身份证读卡器:吸入式读卡,前入前出,可进行身份证双面扫描,识读身份证信息,符合ISO/IEC 14443 TYPE A/ B 标准;
(10)二维码扫描器:可扫描所有一维和二维条码,能扫纸质和手机二维码;
(11)指纹识别仪:电容式指纹识别窗口;分辨率≥500(DPI);图像大小:256*288pixel;认假率(FAR):<0.001%(安全等级为3时);拒真率(FRR):<0.005% (安全等级为3时);通讯接口:USB标准接口;
(12)操作键盘:防尘、防水、防暴、防撬,带触摸板模块(包含鼠标左右2键),键盘寿命:≥2000000次每键;
(13)银联卡读卡器:三卡合一,IC卡/RF卡/磁条卡,读卡器应具有读磁卡、读写 IC 卡和RF 卡的功能。具有自动吸卡,受控进、退、吞卡的功能;具有前后端进卡、退卡、卡机内部走动、清理断卡的功能;
(14)密码键盘:16键金属键盘,10个数字键,6个功能键;通过银联认证,支持DES,3DES算法,支持国密;整体设计可实现防尘,防爆;按键寿命:>2000000次;
(15)监控摄像头:需支持录音录像功能,分辨率≥1024*768。传感器:CMOS捕获幅面:16:9;最大帧数:30帧;接口:USB 2.0;麦克风:内置
(16)UPS电源:输出功率容量:≥360 瓦 / 600 VA;超宽电压输入:交流输入电压在165V-290V之间均可保证用户正常使用;输出电压:220V交流 ;输出频率:与市电同步 50 Hz +/- 0.5% Hz;UPS转换时间:4ms;有声报警,过载保护功能,具有市电自动稳压功能;电池型号:免维护密封铅酸电池;典型充电时间:8小时;后备时间:≥10分钟;RS232串口通讯。
2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 智能文件处理柜 其他终端设备 主要功能:办事人员/工作人员的收件/取件功能;信息发布;
(1)一体主机: CPU≥四核 2.0GHz、内存≥4G DDR3、固态硬盘≥ 128G
(2)格口:≥ 30个格口,含电子锁
(3)显示触摸屏:尺寸:≥ 32寸;显示屏分辨率1920*1080;亮度:250cd/m2;视角:89 89 89 89(左、右、上、下);对比度:1000:1;
(4)二维码扫描:可扫描所有一维和二维条码,能扫纸质和手机二维码;
(5)身份证读卡器:读卡时间:≤1秒;最大读卡距离:≥50mm; 数据通信:RS232或USB;电源电压5V±5%,采用USB接口馈电方式或者外接电源适配器;通讯接口 USB接口兼容USB1.1/USB2.0
(6)双目摄像头:双目摄像头:双目活体采集检测摄像头,有效像素≥960 x 128;
(7)热敏打印机:80mm热敏凭条打印,打印热敏纸宽度80mm;
(8)监控摄像头:360度全景监控摄像;最大图像尺寸:1344 × 1344;传感器类型:CMOS;镜头:F2.2,水平视场角:180°,对角180°;2组。
1 29000
3 软件开发 行业应用软件 主要功能:基础支撑模块: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权限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区划管理、日志管理、终端配置管理;
业务管理模块:主题配置管理、事项配置管理、情形配置管理、材料配置管理、动态表单管理;
智能审核模块:审核模板管理、材料识别配置管理;
办件管理模块:证照配置管理、事项办件管理、套餐办件管理、事项审批管理、套餐审批管理、办件审批出证管理、办件统计管理;
智能自助模块:单办事项申办、一件事一次办申办、自助打证、办件查询、人认证核验。
与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与委办局业务系统对接
政务服务事项情形细化梳理与服务功能开发:编制业务梳理方案和梳理模板,按照模板对政务服务业务自助办理事项进行精细化梳理,重点对情形和材料进行梳理,从最小颗粒度深度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厘清每个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形,基于梳理成果按照“一事一方案”逐个形成事项自助办理的解决方案,进行事项服务功能定制开发。
按照“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联办、一次办好”的工作要求,基于套餐服务业务梳理成果,通过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个人/法人空间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为办事人提供“智能引导、一表智能填报、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支付、统一交付”深度融合的关联事项套餐服务,对湖南省和长沙市“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形成自助申报应用服务场景。以及制作雷锋政务超市24小时自助厅平面图、效果图、装饰施工图设计。
1 500
 合计金额小写: 399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投标价格 交货期
单价(元) 总价(元)
1 政务服务工作台(2台) 185000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020年5月6日
2 智能文件处理柜(1台) 29000 29000 2020年5月6日
3 智能自助政务服务系统基础版 500 500 2020年5月6日
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委办局业务系统(对接)
单办事项(15项)
套餐事项(5项)
投标总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399500元 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玖仟伍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至2020年5月6日前完成。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95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免费维护期满后,采购人确认运维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时,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开福支行(湖南卓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3190735341060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所提供的软件和特许的系统软件与厂商签署的规范相符合。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硬件、软件均不存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上的瑕疵。如果由于上述瑕疵使甲方被任何权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者蒙受其他损失,乙方应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设备的安装由乙方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协助下,严格按照测试的技术程序执行测试。
②所有设备为全新未使用产品,在开箱前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
③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交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并由双方共同按合同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甲方为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一些必要的协助。
②乙方提供项目验收后1年的免费维护服务,之后若继续提供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为20000元/年(包含零配件更换费用)。
②乙方提供15个单办事项、5个一件事一次办套餐事项的流程梳理、事项颗粒化、软件开发并上线。
③在本项目基础上,若增加事项的流程梳理、事项颗粒化、软件开发并上线的,乙方可收取相关费用,明确收费标准为:单办事项收费3000元/件,套餐事项收费6000元/件。
④项目建设完成后,对于已上线的事项如进行流程再造,需对事项重新设计实施的,乙方可收取相关费用,明确收费标准为:单办事项收费1200元/件,套餐事项收费1800元/件。
⑤知识产权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违约责任 ①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不包括因甲方导致的延误),乙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拖延一周,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②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向乙方支付合同所确定的各种费用,甲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延误一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当次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当次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③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④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将被认为是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补偿。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时,违约方还应补足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⑤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累计超过[四]周,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
第1.2(6)款项目现场
第5.1条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9.2(1) 款质量保证期
第9.2(3) 款响应时间
第13.5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14.2(6) 款伴随服务
第20.2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24.1条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1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写字楼A座44003A室
法定代理人: 邓树林 法定代理人: 熊吉忠
委托代理人: 黄建波 委托代理人: 全灿
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 0731-89712749
传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