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闵行区入户宣传及宣传品设计制作服务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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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闵行区入户宣传及宣传品设计制作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关的主要经营范围;(二)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五)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详见备注);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闵行区入户宣传及宣传品设计制作服务 2、招标编号:SHXM-00-20200601-002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20-4242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件一(地垫、环保便携餐具设计制作):地垫21097块、环保便携餐具22917套。包件二(盒装餐巾纸和六连包小包手帕纸设计制作):盒装餐巾纸和六连包小包手帕纸50000套。创建主题宣传,创全宣传品设计、制作,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两个包件分别报名、开标、投标、评标、中标。 5、交付地址:闵行区。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5个月。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国库资金: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10、最高限价:包件一:420000.0元,包件二:300000.0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5个月。 12、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6-02 00: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6-08 23:59:59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彩色扫描件);②法定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③“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彩色截图);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6-02 00:00:00至2020-06-08 23:59:59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6-16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6-16 13: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 2、磋商地点: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投标人委派本项目代表参加,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及按要求装订的密封包装纸质投标文件。未按照以上要求、迟到或未派代表参加现场开标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投标文件加密、上传、开标等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号)规定执行。开标时,若投标人违反《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报名时需上传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彩色截图,截图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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