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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安县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华安县医院
乙方:江西帆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9]ZDZB[GK]2020004的福建省华安县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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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07 医用内窥镜 电子肠镜 1 进口 492000 492000 富士 EC-600WM
1 1-2 A032022 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氩气高频电刀 1 国内 266000 266000 金山 JSDD-Q2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捌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业主指定地;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所投货物为正规合格产品,所有货物均为全新原厂原包装(未经使用和非展览会展示样品设备,外观无刮、碰痕迹,并有下列明显标记:名称、品牌型号、制造商标识、产地、出厂日期、出产序列号、直接用户信息等),不是改装改配产品。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货物的电气、设备仪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噪音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货物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5.2乙方按正规销售渠道供货,保证甲方能享受原厂或原厂认可的售后维修机构的售后服务。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提供的产品中配套使用的相关软件,均是正版的、合法的。 5.3乙方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赔偿该损失。 5.4乙方提供的产品若不满足以上要求的,甲方可以拒绝验收,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合同中相关条款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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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付货款的95%
2 5 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价的10%,设备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售后条款全部完成为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 签定合同后,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0.2.2中标人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中标人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中标人应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
10.2.4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中标人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中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招标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8、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福建省华安县医院 乙方:江西帆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江滨路35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泉岭北大道52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祝红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陶诗正
联系方法:05967359070
联系方法:136995380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账号: 账号:
36050154035000000320

签订地点:华安县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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