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触控一体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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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教室触控一体机及相关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甲方):苏州工业园区星浦学校
联系电话:0512-62815911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沽浦路6号
乙方(供货方):苏州市珩文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962230570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蠡路99号吴中科技创业园内
采购编号:SZHYT2020-Y-T-001
根据苏州昊怡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教室触控一体机及相关设备,采购编号:SZHYT2020-Y-T-001,谈判文件及乙方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标的物的成交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1. 合同标的物和合同价格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美术教室交互智能平板 | 普罗米修斯 AP7-U86 | 套 | 5 | 34000.00 | 170000.00 |
2 | 普通教室交互智能平板 | 普罗米修斯 AP7-U86 | 套 | 8 | 34000.00 | 272000.00 |
3 | 高清液晶显示器 | HP V220 | 块 | 13 | 675.00 | 8775.00 |
4 | 多媒体讲台 | 虹日 HR-JT19 | 套 | 4 | 2500.00 | 10000.00 |
5 | 高清快拍仪 | 碧海扬帆 F90 | 台 | 13 | 1000.00 | 13000.00 |
合同价格(大写)人民币 肆拾柒万叁仟柒佰柒拾伍 元整,(¥473775.00) |
1.2 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 标的物交付
2.1 交付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2.2 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4 包装运输: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2.5 质保期:自验收结束之日之日起,质保期 一 年。
3. 技术规范
3.1 所提供货物的生产、制造、安装等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各项规范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非标设备按招标约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
4. 质量要求
4.1 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包装未拆封的商品,完全符合采购设备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产品配置必须原厂出厂时全部自带,所有设备外包装箱不得自行拆封,包装箱上所有标签等不得涂改或撕毁,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余均为标准配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
5. 验收
5.1 验收标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乙方承诺及有关规定,由甲方按照成交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相关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合同价格支付
支付步骤:合同生效后,待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全部交付安装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总金额95%,余款在验收合格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
6.1 乙方要求付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合格的销售发票。
(2) 随标的物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如质量保证书等)。
6.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东苑支行 ]
户名:[ 苏州市珩文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账号:[ 3225 0199 7593 0000 0114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 0506 MA1N D87U 2T ]
7. 对标的物货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7.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解决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 售后服务
8.1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为乙方承诺期限。
8.2 乙方应以优良的服务态度,应在 1 小时以内响应, 2 小时内到达现场,须在 4 小时内解决问题,如4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免费更换同样规格的产品。
8.3 其它按乙方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中等同或优于谈判文件的要求执行。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支付:
(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0. 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 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的物的价格。
(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2. 合同修改
12.1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在合同履行中,甲方可增加原中标货物的数量,但增加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13. 转让和分包
13.1 政府采购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13.2 经甲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4. 合同的解除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4.2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5. 争议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 二 解决:
方式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是合同履约地仲裁机构;
方式二: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6.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合同章)后生效,同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6.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 成交通知书;
(2) 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
(3) 谈判文件;
(4) 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16.3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备存。
17. 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
18. 附则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备案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