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中山镇人民政府中山镇中山敬老院运营管理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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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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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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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8号)、洪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雅县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对我镇中山敬老院进行“公建民营”运营管理服务的采购。
二、服务内容
中山镇人民政府采用购买服务形式将现居住在中山敬老院的特困人员共40人[其中中山籍27人(居住敬老院22人,精神康复医院3人,康养中心2人)、柳江籍13人]委托给运营管理方进行代养服务,运营管理方必须提供与社会代养老人相同的吃、穿、住、医、葬等服务,在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入住的前提条件下,剩余床位运营方可按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服务要求
1、运营方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必须满足不低于1:10的标准配备照料护理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供养对象为1:6和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供养对象为1:3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2、运营方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能破坏房屋内的一切设备设施,如需更改或装饰装修,必须经过采购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3、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的维护均按照谁运营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4、采购人委托代养特困人员的代养费目前有特困人员供养金、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金和温暖过冬救助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现行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金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金每人每月520元(如特困人员供养金标准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金和温暖过冬救助金按实支付。
5、县民政局、中山镇人民政府有权对敬老院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以县民政局提供的要求为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任然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其经营权。
6、运营方必须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规定来实施运营,若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采购人有权终止其经营权,如构成犯罪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五、付款方式
采购人本项目的运营费(中标成交金额为准)、特困老人代养费(特困人员供养金、困难群众临时价格补贴金和温暖过冬救助金)以季度为单位,全年分四次进行支付,也可根据采购人和运营方约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