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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荣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2020-09-30 16:03
荣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招标项目编号:5103212020000202
二、项目名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
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址:都江堰市江安河西路下段316号
被投诉人: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星河公园4号楼2区1-1、2-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必顾养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
四、基本情况
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不服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就《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0321202000020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本局初审投诉书不符合受理要求,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投诉人修改补正后本局于9月1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磋商小组在资格审查环节存在重大问题。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单位的质疑函后,只是片面的进行了回复,并未对现场数次欲废我单位资格文件、数次要求我单位在废标文件上签字(我单位拒绝签字),以及后面要求我单位提供补正材料,及专家接受补正材料的情形进行解释。
投诉事项2: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单位所提供的服务方案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八章评审办法3.3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的评分依据进行编制的应答服务方案,不存在方案缺项、方案描述不完整、不合理、不清晰、操作性低的情况。磋商小组对我单位的服务方案扣了15分,我单位认为不合理、存在问题。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事实依据:(一)在资格审查阶段,磋商小组第一次以封面上存在一个漏洞签字的地方,判定我单位资格性审查未通过;(二)我单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进行2019年度的年度检查,宣布我单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磋商小组的这种行为是不专业的,是错误的,而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千方百计要找问题来将我单位标书作废。
法律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2020年3月23日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社会组织平稳运行10条措施的通知》、2020年3月17日《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社会组织正常运转8条措施的通知》(成民办〔2020〕4号)、2020年4月28日《都江堰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投诉事项2:事实依据:我单位所提供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服务方案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第八章评审办法3.3综合评分明细表服务方案的评分依据进行编制的应答服务方案,不存在方案缺项、方案描述不完整、不合理、不清晰、操作性低的情况。根据7月24日公示的评审情况表,磋商小组对我单位的服务方案扣了15分,我单位认为不合理、存在问题。…….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本局9月2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9月3日收到采购人答复说明;9月7日收到被投诉人答复说明。投诉处理期间本局依法向磋商小组成员分别调查取证,磋商小组成员作出陈述;向监督人员分别调查取证,监督人员作出陈述;本局查看了评审现场监控视频,查阅了本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磋商文件、评审资料、磋商结果公告、供应商投标文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局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资格审查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发现投诉人资格性文件封面(正本)封面存在一个漏签字的地方,判定为资格性审查未通过,被投诉人根据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果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诉人宣布,并告知其未通过原因,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评审错误并拒绝签字,被投诉人将情况反馈给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本着谨慎、有利于供应商原则复核后更正,对资格性文件剩余内容继续审查,又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未年检,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判定资格审查未通过,被投诉人再次根据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投诉人,并告知其未通过原因,投诉人仍然提出异议,磋商小组再复核,最终予以通过。被投诉人是本项目开评标活动组织单位,在评审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果先后两次通知投诉人并要求其签字,是履行“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程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磋商小组有很强的针对性,千方百计要找问题来让投诉人标书作废。
    投诉人通过了资格审查,成为具备磋商资格的供应商,其权益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1。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服务方案由磋商小组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评审,根据自身专业认知能力对服务方案独立评审,对投诉人给予了不同的评分,磋商小组对各自的评分均作出了合理解释,我局未发现评审专家有违反该项评分标准评审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
另查明: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在评标室通过监督人员手机与外界联系,咨询评审相关情况,虽然积极履行评审复核更正职责,尽职尽责,但不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的规定,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资格审查过程中磋商小组通过监督人员手机与外界联系,咨询评审相关情况,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
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财政局或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荣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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