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关于对常山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入围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常山县财政局]

关于对常山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入围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常山县财政局]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CSLT-GK-2020025 
二、项目名称:常山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入围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东阳市祥鹤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东阳市南马镇双峰金院            
   被投诉人:衢州联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龙路10-1幢六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大佑民俗文化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江东区兴工北路16号
2浙江省东阳市故名居木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村高塘
3浙江东申工艺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诸暨市
4东阳市腾跃木雕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怀鲁工商街19号
5东阳市瑞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千祥镇三联村马墅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常山县殡仪馆常山县天马街道205国道东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阳市祥鹤工艺品有限公司对常山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入围项目(编号:CSLT-GK-2020025,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1)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衢州联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违规评标。 具体投诉与理由: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市场参考价位”并标明了各档次的最低价。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2)投诉请求 请求合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报价的企业中标。 被投诉人辩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市场参考价位”,市场参考价的最低价位不等于最低限价。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报价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最低价位。 若投诉人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之规定,投诉人在其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规定时间内,采购人、代理机构并未收到投诉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书面质疑。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是常山殡仪馆委托衢州联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常山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入围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35万元,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本项目于2020年8月20日开标,经评审推荐浙江大佑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故名居木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申工艺品有限公司、东阳市腾跃木雕工艺品有限公司、东阳市瑞鑫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入围中标候选人。投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对评标过程提出质疑,2020年8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了质疑回复。目前中标通知书未发放,合同未签订。 (2)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市场参考价位”按区间价格对产品的档次进行定位,并设置了报价最高限价,没有对报价设置最低限价。 (3)另在审查投标文件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用入围招标方式,且没有明确二次选择的方法,明显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 
   2、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1 作为有经验的供应商应当知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之规定,投诉人也在投诉书的“法律依据”中对本条款进行了阐述,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投诉人并未对招标文件中对其认为“设置最低限价”进行质疑。调查认为招标文件中按“市场参考价位”标明产品档次,确有一定不合理性、不科学性,但把“市场参考价位”中下限值理解为“设置最低限价”一事缺乏事实依据。故我们认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不成立。 (2)调查认为招标文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完善和优化产品档次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9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先生 
   3、联系电话:0570-501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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