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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A办理
合同名称:
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标段编号:
E3708280665000061001001
招标人名称:
金乡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人代码:
9137082869809778XT
中标人名称:
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人代码:
91370828763696333W
合同金额及币种:
人民币:19137073.970000 元
合同期限:
2 年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合同签署时间:
2019/10/11 9:00:00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编号:CT-2019-10-0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甲方(发包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
2.地点:金乡县文化路东侧、中华路北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9 年 10月 11日。
竣工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合格标准。
四、合同价款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壹拾叁万柒仟零柒拾叁元玖角柒分。
小写:¥19137073.97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孙敦平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三 份
甲方(发包人、委托方):章 乙方(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 签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的通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1.1.2.2设计人:
资质类别和等级:;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为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占路、占用公共场地等。
1.1.3.2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永久工程的用地,及永久工程的附属设施用地。
1.1.3.3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
1.3 标准和规范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清单消耗量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合同和施工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6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办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办公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业主派驻现场代理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或总监代理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和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入投标报价。发包人、监理人和审计单位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建设项目永久占地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署名权属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9保密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工程质量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保密期限内采取的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
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杨晓春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对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设计变更、已完合格工程量、工程合同价格和工期顺延的审批、签证权;
(2).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
(3).参与分部分项、隐敝工程验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4).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款。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通、水通、电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一周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中标人在支付给招标人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竣工图、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等;按质监部门、档案管理、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和归档内容提供.
○2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3工程试验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
○4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城建档案馆要求的文件及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国家规定发包人承担的除外)。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得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7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
○8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周五、每月26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的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自费提供和维修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0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必要的办公条件。
○11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
○1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1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全部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14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由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罚款。
○15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孙敦平
身份证号:34222119750621201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023515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1)0800470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4 分包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发包人指定的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合同签订后,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3日内完成。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承担补偿和损失的合理费用。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承担1000元/天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3天以上(含3天);
(2) 六级以上大风 。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大于10mm以上)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如果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应事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备案后方可采购,其价格应经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工程需要配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工程需要配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工程需要提供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对按法定或约定工艺试验(强制性要求)时,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工期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
10.3变更程序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综合单价和增、减总价。
3.签证不得签证只有变更总价的文件。
承包人在计量周期结束后30日内汇总变更签证,编制合同价款调整账单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证,逾期未报送合同价款调整单的,发包人不予调整该部分合同价款。现场费用签证须经索赔程序进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6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
10.6.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6.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不调整。
11.2 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包括为完成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图纸设计缺陷不影响报价的完整性。当设计或清单描述低于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时,实际施工以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当设计或清单描述高于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时,实际施工以设计或清单描述为准。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和审计单位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调整价款。
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取费费率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12.1.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目标计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1 付款周期: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完成后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50%,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75%,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两年,在质保期满两年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3%。
12.4.1.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在工程审计完成后一次性返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每月26日前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两份,所报工程量应满足分项计量认证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6日前提供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工程所涉及的各种试验、检测、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完整的竣工图包括:规划红线内的室外排水、照明管线、道路、园林绿化、喷灌设施等竣工图。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符合移交条件移交,进入保修期。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与承包范围一致。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组织试车和费用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发包人组织试车和费用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內。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累计金额、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代扣咨询费用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是支付竣工付款的依据。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须符合监理人要求的统一格式和内容。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日内批复,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是支付最终结清付款的依据。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实行政府财政审查和政府审计的项目按财政和审计部门规定和时间办理。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全部施工的项目。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其他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款。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9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金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
1、承包人负责处理一切地方关系以及开工建设的协调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2、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建设单位可将下期应支付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该款项(用于支付总承包单位或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同额抵作已支付的工程款。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中标人违规分包、转包,甲方有权将承包人驱除。
4、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必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考察3家以上产品由承包方选用(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允许进入工地,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发包人):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山东方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健康产业园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保修所施工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绿化免费养护期均为2年,苗木成活率达到100%,从本工程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发包人、委托方):章 乙方(承包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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