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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无
四、项目名称: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竹溪县文化和旅游局
2、地  址:竹溪县全民健身中心
3、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4、供应商(乙方):十堰市佑庚商贸有限公司
5、地  址:竹涨县幸福西路金竹广场
6、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室外乒乓球台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室外乒乓球
3、主要标的数量:60台
4、主要标的单价:1500
5、合同金额:22.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竹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供应商: (乙方) 土堰市佑庚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篮球架10副、全民健身路径(6件)13套(每套为双联太空漫步机、太极推揉器、上肢牵引器、骑马机、三位扭腰器、腰背按摩器)、室外乒乓球台60台、折叠式室内乒乓球台6台、大彩虹室内乒乓球台1台,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分项价款在“竞争性谈判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 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在三年内不得参加竹溪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竹溪县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和乙方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份交我公司存档。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7、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7-2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10-12
九、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甲方)竹溪县文化和旅游局供应商: (乙方) 土堰市佑庚商贸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谈判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篮球架10副、全民健身路径(6件)13套(每套为双联太空漫步机、太极推揉器、上肢牵引器、骑马机、三位扭腰器、腰背按摩器)、室外乒乓球台60台、折叠式室内乒乓球台6台、大彩虹室内乒乓球台1台,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响应文件。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本合同项下货物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捌仟元整,分项价款在“竞争性谈判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 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卸、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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