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学院2020年实验器材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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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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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 | |||
SCWZDL-202010-XCXY01 | |||
二、项目名称 | |||
西昌学院2020年实验器材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第一包:凉山州众通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包:凉山州罡者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包:西昌迪安实业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第一包: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马坪坝学府路1号7-4幢3楼5号;第二包:西昌市安宁镇西昌学院北校区;第三包:西昌市长安中路162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第一包:14.02万元;第二包:8.4万元;第三包:32.06万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货物类: 第一包:名称:模拟万用表等;规格: YX360等;数量: 30块等;单价:395元等。 第二包:名称:钢锯条等;规格型号:D1等; 数量:300片等; 单价:0.4元等。 第三包:名称:BDK等;规格: 化工原料等;数量:0.7台等; 单价:200元等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谢平(采购人代表)、傅梅(谈判小组组长)、吴帮毅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1980号下浮20%收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第一包:1682.4元;第二包:1008元;第三包:3847.2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请成交单位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30内,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履行日期以签订的合同具体约定时间为准。 2、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严禁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如提供虚假承诺将报告监管部门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本项目可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4、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申请政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 5、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成都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财采〔2019〕17号),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申请蓉采贷具体相关流程请查看http://cdcz.chengdu.gov.cn/zfcg/gpLoan。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西昌学院 | ||
地址: | 四川省西昌市安宁镇学府路1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 | ||
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房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张女士,杨女士 联系电话:028-85446608、85445511、85045522-8828、882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联 系 人:高女士 | ||
电话: | 联系电话:0834-218159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
2.评审文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