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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开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0-10-27 17:24
投 诉 人: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1栋4层414号
法定代表人:曾凯
被投诉人:开江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开江县新宁镇金山大道154号
法定代表人:熊涛
招标代理机构: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二号干道柳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
相关供应商:成都欣地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7栋2单元14层21410号
法定代表人:向碧芳
2020年6月28日,投诉人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就“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7232020000070)”,不服被投诉人开江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一案,本机关收到后于同年7月3日决定不予受理。之后,经投诉人依法申请复议,达州市财政局于同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财复议〔2020〕1号),撤销本机关《关于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对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回复》,责令本机关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月14日,本机关收到该复议决定后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程序违法。
事实依据:2020年6月8日,我公司向开江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质疑,截止目前,我公司未收到采购人书面答复,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技术指标和配置30%……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参数为本次采购的重要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3分,非▲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采购文件的带▲参数约有16项,非▲参数约有503项,按照采购要求,该项分值应为16×3+503×1=551分,而采购文件仅设置了30分、因此该项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
2.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1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包括维修响应时间、维修服务承诺、质保期、备品备件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4分,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采购文件未对备品备件提出要求,而采购文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何为满足要求没有明确,因此该项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
3.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实施方案10%……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综合实力、技术力量配备、专业化服务能力、质量保障与生产能力,针对两套沥青拌合设备的安全预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不提供不得分。”何为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没有明确,因此该项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1.投标人获得信誉等级证书、等级为AAA及以上得1分,AA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企业信誉等级的评定上要依据企业的财务指标,如:现金比率、债务覆盖率、税前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等,这与企业的资产规模、利润直接相关,其实质涉及到了企业规模,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
2.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3.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得1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经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对经营规模、人员结构、财务指标、创新能力等都有一定要求,该要求是一般小微企业和新成立的公司不能满足的。评审因素中以投标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变向以投标人经营年限及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過。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七)企业申报条件……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附件)之规定,因“守重”企业在经营年限、经营效益等方面均需符合一定的标准,本项目评审因素中以投标人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作为加分项,变向以投标人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2.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社会责任证书得3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5.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参与起草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行业标准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7.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得1分…8.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锅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证书的得1分”,上述项评审因素的设定均与产品质量无关,采购人将其设置为评审因素不知何意?
2.采购文件规定“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16%……投标人在项目所在省份有办公、售后服务网点并功能齐全(包括办公楼、样机停车场、配件室、修理车间并且必须在一个场地内)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一是为什么要求投标人在四川有办公、售后服务网点,重庆不可以吗?从路程上看重庆到开江200余公里、成都到开江400余公里,重庆更近,响应速度更快,更有利于提供更优质的售后服务,关于地点的规定实质上限定的供应商所在地;二是售后服务网点是否具备样机停车场与售后服务质量有关系吗?三是办公楼与修理车间等在一个场地内的售后服务质量就一定好吗?综上,该项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被投诉人答复称:
投诉事项1、采购人程序违法的回复:
2020年6月9日,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对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项目提出书面质疑。2020年6月12日,开江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质疑作出了回复,并于2020年6月13日将质疑回复快递到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但由于四川中泰远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地址错误,而且电话停机,导致该质疑回复,其并未收到。
依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开江县交通运输局是作出了质疑回复的。2.由于提供地址错误、电话停机,中泰远锦公司并不知道质疑回复的准确内容的。
结合上述事实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根本没有提起投诉的权利。
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的回复:
(技术指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已经明确: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参数为本次采购的重要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3分,非▲参数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带▲参数需提供彩页资料予以佐证,不提供的,按负偏离扣分。)招标文件也完全明确了本次招标的重要参数和普通参数,也明确了各个参数不满足的扣分办法。(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综合实力、技术力量配置、专业化服务能力、质量保障与生产能力、针对两套沥青拌合设备的安全预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分细则已经明确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投标人只要根据本项目评分细则规定提供相应的方案即可获得相应的分值,该评分细则也明确了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满足才扣分,不存在投诉人说的不明确不细化。本项目前期需求论证也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没有接到任何潜在投标人异议,投诉人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理解存在偏差且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够证明本项目的技术评分办法不细化、量化,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无效!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的回复:
1.投标人获得信誉等级证书,等级为AAA及以上得1分,AA的得0.5分,其它不得分。
2.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社会责任证书得3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
3.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得1分。
8.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具有锅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证书的得1分。
本项目涉及到的采购品目多,采购金额大,以上评审因素只是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体现,且以上内容仅作为加分项,不作为实质性要求。完全符合采购人采购优质的产品以及履约能力强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无效!
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的回复:
(1)投标人在项目所在省份有办公、售后服务网点并功能齐全(包括办公楼、样机停车场、配件室、修理车间并且必须在一个场地内)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注: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回复:本项目采购的品目众多,对售后服务要求高,且评分办法里面要求在项目所在省份有办公、售后服务网点,项目所在地省份内这样多的市州、区县任意一个地方有网点即可,不存在唯一性。售后网点包括办公楼、样机停车场、配件室、修理车间并且必须在一个场地内是对售后服务网点一体化的要求,所有的售后服务能一站式完成,是售后服务便捷性的体现。且本项目前期需求论证也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没有接到任何潜在投标人异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无效!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采购人开江县交通运输局拟对“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723202000007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同年12月19日,采购人与达州市广兴招标代理公司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双方就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所涉及委托事项、权限及范围、采购方式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确定、代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约定。2020年4月16日,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作出《需求论证报告》,并于同月27日签署《采购需求论证确认表》,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公示。之后,双方共同编制完成《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明确该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同年5月25日,采购人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之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了现场报名,并获取了该招标文件。同年6月8日,投诉人就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在次日收到质疑函后,于同年6月1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有效送达。
2020年6月17日,在采购人与本机关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操作下,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业主代表2名组成评标委员会,于同月18日在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下依法进行评审活动。之后,由采购人代表及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三名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分别对参加采购的4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予以通过。之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评分细则及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依法评审并作出评标报告,建议推荐“成都欣地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在现场进行了复核报告,认为评审结果符合规定,不建议现场修改评标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同月19日,采购人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并于同月22日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2020年6月28日投诉人以“该招标文件严重违法,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至今未收到采购人书面质疑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违法责任”。本机关于同日收到该投诉后,一直拨打投诉人的联系电话,均处于无法拨通状态。鉴于采购人已经作出质疑答复,因投诉人自身原因未收到为由,本机关认为投诉事实不成立,决定于同年7月3日不予受理。为此,投诉人于同月10日向达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在3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经补正后,该局于同月22日予以受理,并向本机关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机关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该局复议审查,于同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市财复议〔2020〕1号),以本机关“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则应当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而不是决定不予受理”为由,决定撤销该投诉回复,责令本机关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于同月14日收到后,向投诉有关当事人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针对投诉事项所反映的问题,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及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另查明,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本机关依法调取了“开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与应急保通中心机械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7232020000070)”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备案)申请表,需求论证报告,采购需求论证确认表及公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投诉人递交采购项目报名表(含介绍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采购人、监督人签到表,专家验证签到表,供应商签到表,评标报告,政府采购项目复核报告,政府采购结果确认函,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四川省财政厅文件(川财采〔2019〕191号)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一、“采购人程序违法”是否成立的问题。
作为此次项目采购人,开江县交通运输局系国家机关法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结合本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该局在2020年6月9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后,于同月12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鉴于投诉人地址不明及电话一直处于停机或无法联系状态,导致采购人通过国内投递的质疑答复被退回,故此不能认定程序违法。同时,此项投诉内容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范围,本项投诉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是否成立的问题。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2.技术指标和配置30% ……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参数为本次采购的重要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3分,非▲参数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之规定,以“招标文件的带▲为重要参数,若有负偏离,作为扣分项处理”之规定,鉴于带▲参数为本次采购的重要参数16项,非▲参数约有503项,根据招标文件对所有参数给予分值为551分(16×3+503×1),与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评分因素分值30分不能对应,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2.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16%……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包括维修响应时间、维修服务承诺、质保期、备品备件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4分,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不提供不得分”之规定,鉴于招标文件已对“备品备件配置等售后服务承诺”方面提出了要求,如何“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售后服务的承诺内容,应当根据设备采购要求和相应参数在招标文件内予以明确,并由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综合评审因素。因此,在招标文件内容中不明确量化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3.招标文件 “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实施方案10%……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包含综合实力、技术力量配备、专业化服务能力、质量保障与生产能力,针对两套沥青拌合设备的安全预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不提供不得分”之规定,如何“充分体现且完全满足……,每缺少一项或该项内容不完整或不满足要求的……”售后服务的承诺内容,应当根据设备采购要求和相应参数在招标文件内予以明确,并由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综合评审因素。因此,在招标文件内容中不明确量化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评审因素具有歧视性”是否成立的问题。
1.招标文件有关“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3.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得1分”之规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条、十一条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必须经营年限不低于1年,且对产品核心技术、经营规模、人员结构、财务指标、销售收入、创新能力等的明确要求,是一般小微企业和新成立的公司不能满足的。因此,招标文件明确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加分项,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款有关禁止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之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2.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1.投标人获得信誉等级证书、等级为AAA及以上得1分,AA的得0.5分、其他不得分……”之规定,是针对供应商的相关履约能力进行有效判断。但是,招标文件将企业信誉等级证书作为“履约能力”的加分项,不能合理说明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质量有关,其与招标文件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因此,招标文件将信誉等级证书作为与“履约能力”无关的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项投诉成立。
3.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该《意见》明确规定,企业在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过程中,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因此,本项评审标准违反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三)款之规定,招标文件将严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已对投标人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本项投诉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产品质量无关”是否成立的问题。
1.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国际工作场所的准则而制定的,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皆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 2.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级社会责任证书得3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发)……”之规定,评审因素以投标人获得“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作为“履约能力”的评分标准的加分项,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其质量相关中均已包含履约能力,本项投诉不成立。
2.本次政府采购货物涉及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如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已参与起草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行业标准的,应当完全理解、熟悉公路用强制间歇式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组成、主参数、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和运输等内容要求,充分体现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在该制造行业的综合实力,也必然是国内的沥青搅拌设备生产企业。5.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参与起草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行业标准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作为加分项,此项评审标准的设定与产品质量相关,并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3.本次大宗货物的采购设备涉及沥青、粉料、冷料等多处计量的技术参数,特别是对于“核心产品3000环保型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1套)、……序号.9计量系统……”有关计量系统骨料、粉料称量斗静态计量精度内容,有明确的参数要求。因此,本次招标文件在评审因素要求“7.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得1分……”,可以充分认定投标产品设备的计量准确,充分体现产品质量,最大发挥所混合料搅拌方量的充分利用,避免工程混合料的供给误差。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体现企业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本项投诉不成立。
4.鉴于本次设备加工生产均系沥青作为复合材料,它由沥青、粗集料、细集料、矿粉及外掺剂组成。因此,沥青混合料在热拌的过程中,应集中地点用机械拌制。沥青的加热温度控制在规范规定的范围之内,即145℃-170℃。沥青搅拌的主要设备包括沥青加热锅、砂石贮存处、矿粉仓、加热滚筒、拌和机及称量设备、蒸汽锅炉、沥青泵及管道、除尘设施等,有些还有热集料的重新分筛和贮存设备。因此,结合本次采购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设备涉及“高温保温沥青罐、重油罐、储气罐”,必然存在锅炉特种设备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的安装及改造事实……8.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有锅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证书的得1分”作为评审因素的加分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体现企业综合实力和履约能力,本项投诉不成立。
5.本次涉及大宗货物采购,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将本地化服务作为门槛来限制非本地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以资格条件对本地化服务作出要求,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可能有失公正情形。
结合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4.3.3综合评分明细表……售后服务16%……投标人在项目所在省份有办公室、售后服务网点并功能齐全(包括办公楼、样机停车场配件室、修理车间并且必须在一个场地内)的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为止”的加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售后服务机构的地点可能关系到响应速度快慢,售后服务的质量、效率及服务稳定性。因此,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承诺,中标后其售后服务网点设立在项目所在省份,以充分满足招标文件有关 “1小时内及时响应售后活动,6小时到达现场进行服务,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按照采购人的需要及时提供配件和维修”等商务要求,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将服务水平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查证属实认为,投诉事项二、三、成立,投诉事项一、四不成立。鉴于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已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财政局或开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江县财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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