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黄浦区非居住房屋数据采集开发项目的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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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黄浦区非居住房屋数据采集开发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 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声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黄浦区非居住房屋数据采集开发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01030-2398(代理机构内部编号:XS-SH20202488) 3、预算编号:02-20-61459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黄浦区非居住房屋数据采集开发 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 6、交付日期:采购人指定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国库资金: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中小企业等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0、最高限价: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约定 12、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3、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0-30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04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照原件经招标方核对后即刻发还,本项目为电子招标,报名资料请上传原件扫描件。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10-30 16:00:00至2020-11-06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在网上招标系统中网上报名,并在2020-10-30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04 16:00:00截止(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携带上述资质原件至上海欣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05室)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潜在投标人,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其投标报名将被拒绝。现场审核所需资料:上述所述证书、文件均需为有效原件。(如需另行购买纸质标书,标书售价600元)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1-10 09: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11-10 09: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17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河南中路382弄1号717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五份,并加盖骑缝章,密封装订成册,并标明内部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投标地点(此投标文件打印件仅用于招标人保存备查),投标文件打印件如与网上投标文件不符的,以网上为准。(2)可无线上网并可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笔记本电脑;(3)其他如有,另行通知。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九、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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