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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经营托管服务项目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乙方:福建秦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0]XHZB[CS]2020001-1的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经营托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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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0702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598286
1-2
C0702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99714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陆拾玖万捌仟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88号、漳州芗城区漳福路7号;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经营托管服务项目。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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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餐费统一使用就餐管理系统,通过就餐人员刷卡结算;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用)按成交价包干,由采购人按平均每月的工资费用支付给成交人;客餐按实签单,节假日用餐如有变化另行结算,上述费用按月结算(约分18期次支付)。 采购人根据每个月实际情况支付费用,1个食堂启用时每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二十四份之一,2个食堂同时启用每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十二份之一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2%。说明:签订合同前,成交人须提交合同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给采购方,若成交人违反本合同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服务技术采购内容及要求》的规定,相应从中扣除违约金,合同期满,无息退还余额。
9、合同有效期
芗城大队食堂服务期限: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9日 巷口食堂服务期限:2020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9日。
10、违约责任
1、成交人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如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或未每年按期健康体检的,每人扣罚1000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招投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技术要求 1.1、基本情况 1.1.1、服务内容:成交人为采购人食堂提供职工早餐、中餐、晚餐和临时客餐和节假日用餐技术服务;客餐和节假日用餐以单位通知为准,随时提供服务,不再增加服务费。 2.1.2、服务时间: 日常供餐:早餐7:30-8:15,午餐11:00-12:30,晚餐:17:00-18:15(夏季17:30-18:45)。 临时客餐及节假日供餐:成交人按采购人提供的餐费标准、时间提供服务。 1.2、人员配备及要求 1.2.1、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配备至少7名工作人员,其中厨师2人(含1名面食师傅),服务人员5人(含管理人员1人,)年龄50周岁以下,不得有犯罪前科。 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巷口食堂配备至少7名工作人员,其中厨师2人(含1名面食师傅),服务人员5人(含管理人员1人,)年龄50周岁以下,不得有犯罪前科。 1.2.2、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自费健康体检一次。工作期间着统一制式工作衣帽,并保持整洁干净;要讲究个人卫生,坚持按规定着装,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在售卖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1.3、物资采购要求及供餐标准 2.3.1、物资采购要求:成交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餐费标准列出食物清单,所有物资由采购人采购提供。 1.3.2、供餐标准: 早餐:供应的食物不得少于两样小菜和几个鸡蛋(或馒头、花卷等)、配有稀饭和豆浆(或花生浆)。 午餐:供应的食物不得少于两荤两素一汤、配有米饭。 晚餐:供应的食物不得少于一样荤菜、两样素菜和一种炖汤、配有米饭。 1.3.3、因物价原因,造成伙食标准无法执行的,成交人须提前与采购人商定,在新标准未出台前,成交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1.4、卫生及安全要求 1.4.1、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管理条例》,自觉接受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严禁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原料和过期、霉变、生虫或其它感官异常食品。食品及原料要离地离墙摆放,并做好“五防”:防尘、防潮、防蝇、防鼠、防蟑螂。 1.4.2、食品卫生:生蔬菜品加工前要反复洗净;生、熟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区加工、分类存放,严禁混放;不得将变质食品重新加工食用。 1.4.3、餐具卫生:餐具、炊具坚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厨具、灶台做到“四无”:无水渍、无油腻、无粘污、无积圬。确保随时检查随时达标。 1.4.4、食堂卫生:坚持餐前饭后清洁,垃圾每次餐后必清。每周开展大扫除和消毒灭害,做到“四无”:餐厅和厨房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无污物。餐具入柜、厨具上架摆放整齐,餐桌椅柜及各类物品排列整齐;室内外不得乱挂、乱放杂物。 1.4.5、食堂安全:做到“六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操作事故、防工伤事故,防食物中毒。 1.5、食堂设备更换及维护 1.5.1、现有设备使用及维护:对采购人提供的厨房场地、设备和各种用具器具,成交人应当珍惜爱护,合理正确使用、维护,如由于成交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由成交人负责赔偿。成交人要保管好厨房电器、设备和各种用具,造成损坏需照价赔偿(自然消耗除外)。故意破坏须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2、添置或更换设备、用具:如需添置或需要更换设备、用具,须征得采购人同意,由采购人负责购买。未经采购人同意添置的设备,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1.5.3、节约水电,及时关闭照明灯、空调和其他电器设备。除烹调制作饭菜和用餐确实需要外,不得有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存在。 1.6、其他要求 1.6.1、每日必须按规定的就餐时间准备饭菜,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须延迟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遇节假日或采购人临时安排客餐的,成交人须无条件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餐费标准、时间提供服务,予以安排,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1.6.2、对于食品、调料、人员及卫生进行监督,并将问题反馈给成交人,成交人应及时采纳并改善,提高服务质量。 1.6.3、成交人的工作人员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在服务过程中如有接触采购人有关需要保密信息时,有义务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1.6.4、成交人的工作人员要服务周到、文明礼貌、笑面轻言。 1.6.5、设立意见薄,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1.7、服务考核及违约处罚标准 1.7.1、服务考核: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人员依据考核标准对成交人的服务进行考核,满分100分,低于70分则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限期整改,成交人必须依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整改。若一年内有3次或以上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 1.7.2、考核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1.7.3、违约规定:详见附件2. 1.8、合约解除 因成交人的服务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或采购人认为需要解除合约的,采购人提前一星期告知成交人。 2.8.5、支付方式:采购人根据每个月实际情况支付费用,单个食堂启用时每个月支付合同金额的二十四份之一,两个食堂同时启用时支付合同金额的十二份之一。 附件1 食堂考核及处罚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处罚标准 1 食堂卫生 墙壁、门窗、灶、台面、地面洁净无污垢,水沟畅通无杂物。 10 卫生打扫不干净一次扣10元,检查时不合格的一处扣25元。 2 餐具入柜、厨具上架摆放整齐,餐桌椅柜及各类物品排列整齐 10 卫生打扫不干净一次扣10元,检查时不合格的一处扣25元。 3 食品卫生 对肉、鱼类和蔬菜类等副食品的加工,必须先洗净后加工。 25 在菜肴中发现有头发、草叶、小虫、杂物一次扣25元。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腹泻一次扣35元。 4 餐具卫生 遵守洗涤程序按“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20 各种餐具要轻拿轻放,打破碗、盆一个扣20元。 5 开源节流 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提高各种原辅材料的利用率,搞好成本核算;随手关电(灯,空调,电视)、关水、关液化气。 15 下班没关电、水、气的一次扣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6 服务态度 实行微笑服务,有问必答;尽量满足客人提出的要求。 10 服务态度不好、有问不答的投诉一次扣15元。 7 考勤制度 自觉执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旷工。 10 上班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超过20分钟一次扣20元;旷工一次扣20元。 注:本表为每月考核表,满分100分,考核分数低于70分则本月考核不合格。   附件2 违约规定   1、成交人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如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或未每年按期健康体检的,每人扣罚1000元。 2、采购人对食堂食品数量、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抽)查,如发现有问题食品,成交人必须立即清理出场。第一次发现存在有问题的食品(含调配料等各种相关食物),给予成交人警告;第二次发现存在有问题的食品(含调配料等各种相关食物),对成交人处予5000-10000元罚款(成交人须在两天内将罚款缴交大队财务);第三次发现存在有问题的食品(含调配料等各种相关食物),对成交人处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并立即解除劳务承包关系,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3、成交人必须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保证食堂正常运转,每少配用一个人每月扣罚3000元。在售卖窗口打菜装汤时必须佩戴口罩,没有佩戴每人次扣罚100元。 4、成交人未能按时提供服务,拖延时间超过20分钟(采购人或者另行通知的除外),或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一次扣罚劳务费3000元。 5、食堂日常管理混乱,饭菜质量差、服务质量差和卫生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一次扣罚劳务费3000元。 6、成交人未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工作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的,一次扣罚劳务费3000元。 7、未把好食物质量关,加工发霉变质或有毒的食物,造成食物中毒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停发当月劳务费用,并罚款20000元,直接终止协议,并由成交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8、管理操作不善,造成火灾等消防事故或其他较大事故的,停发当月劳务费用,并罚款20000元,直接终止协议,并由成交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9、发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停发当月劳务费用,并罚款20000元,直接终止协议,并由成交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二、商务条件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88号、漳州芗城区漳福路7号 2、交付时间:服务期限详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2%。说明:签订合同前,成交人须提交合同金额的2%作为履约保证金给采购方,若成交人违反本合同及《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食堂服务技术采购内容及要求》的规定,相应从中扣除违约金,合同期满,无息退还余额。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每月根据磋商文件考核标准进行验收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餐费统一使用就餐管理系统,通过就餐人员刷卡结算;技术服务费(劳务费用)按成交价包干,由采购人按平均每月的工资费用支付给成交人;客餐按实签单,节假日用餐如有变化另行结算,上述费用按月结算(约分18期次支付)。 采购人根据每个月实际情况支付费用,1个食堂启用时每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二十四份之一,2个食堂同时启用每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十二份之一   三、其他事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 乙方:福建秦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福路联兴大厦9号店面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吴明勇
委托代理人:
蔡先生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605036965
联系方法:1860506364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漳州分行
账号: 账号:
426068589237

签订地点:漳州市芗城区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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