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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垃圾转运站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货物采购澄清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虞城县垃圾转运站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货物采购项目
答疑回复及招标文件变更
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虞城县市容环卫处委托,就虞城县垃圾转运站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货物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公告于6月23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其它网站转载概不承担责任。因某潜在投标人于2020年6月29日匿名在网上对该项目提出质疑,针对质疑中的事项,现回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虞城县垃圾转运站及餐厨垃圾处理项目货物采购;
2.采购编号:虞财采购【2020】119号;
3.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537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共分为三个标段;
6.招标控制价:3959.79万元,其中第一标段:1773.6万元;第二标段:1302.36万元;第三标段:883.83万元;
7.招标范围:第一标段:垃圾压缩及转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服务;第二标段:餐厨垃圾处理及收集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服务;第三标段:生化处理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保修服务;
8.供货(实施)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9.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招标文件要求;
10.供货期: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供货并安装完毕;
11.质保期:一年;
12.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二、质疑内容及答复
1、质疑内容及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一、压缩主机、推拉箱装置、半潜推头式卸料槽等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限制性。 事实依据: 压缩主机 序号 项目 参数 理由依据 修改建议  1 系统最大压力 ≥26MPa 液压系统压力,各厂家因设计理念不同,必然有所差异,在满足产品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基准参数值,有利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增强项目的竞争性。而且系统最大压力并不是正常使用情况的压力,故适当降低完全可以满足项目需求。 建议修改为≥25.8 MPa ;4 压缩循环时间 ≤41S 压缩循环时间,与压缩腔容积、行程容积密切相关,目前部分厂家为了增加一次作业效率,增大了压缩腔容积(可达5 m3)和行程容积(可达6 m3),循环时间适当增长了,但整体上作业效率更高,而且,压缩循环时间适当延长,有利于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综合性能更优。 建议修改为≤45 S 7 压缩机外廓尺寸(宽x高) ≤2505x2040mm 外廓尺寸作为一般技术参数,招标设置值过于苛刻,应适当放开,以利于更多投标人参与,增强项目的竞争性。 建议修改为≤2700x3900mm 8 压缩头进入箱体行程 ≥800mm 招标设置的压缩头进入箱体行程≥800mm,过于苛刻,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应适当放开,以利于更多投标人参与,增强项目的竞争性。 建议修改为≥700 mm 9 压缩头截面尺寸(宽x高) 1950x736mm±100 压缩头截面尺寸作为一般技术参数,招标设置值过于苛刻,应适当放开,以利于更多投标人参与,增强项目的竞争性。 建议修改为1950x736mm±150 10 压缩设备功率 ≤22kw 前述关于“压缩循环时间”项指出,部分厂家为了增加一次作业效率,增大了压缩腔容积(可达5 m3)和行程容积(可达6 m3),故设备功率也应相应提高,故建议此项招标设置放开,让更多供应商参与,使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权,真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议修改为≤37 kw 推拉箱装置 招标要求 理由依据 修改建议 ★(3)液压系统主工作电机以及辅助系统电机的能耗总和≤22KW(380V、三相); 在前述压缩机质疑中指出,部分厂家设备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相应设备功率也应相应提高,故建议此项招标设置放开,让更多供应商参与,使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权,真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议修改为≤55KW≤22KW(380V、三相) 半潜推头式卸料槽 序号 项目 参数 理由依据 修改建议 3 压缩设备功率 ≤15kw 在前述压缩机质疑中指出,部分厂家设备为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相应设备功率也应相应提高,故建议此项招标设置放开,让更多供应商参与,使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权,真正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建议修改为≤18.5 kw 4 系统工作压力 ≥20Mpa 液压系统压力,各厂家因设计理念不同,必然有所差异,在满足产品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基准参数值,有利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增强项目的竞争性。而且系统最大压力并不是正常使用情况的压力,故适当降低完全可以满足项目需求。 建议修改为≥15.4 Mp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五、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二十条。
回复如下:上述相关技术参数由招标人进行市场调查后,综合产品的合理性、性能的稳定性、使用的高效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的,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具体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上述相关建议不予采纳,相关技术参数不作修改,欢迎广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质疑事项二、招标设置的功能要求或性能描述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科学不合理,具有限制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设置中,在压缩主机、闸门提升装置和电器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或性能描述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具体如下: 压缩主机 (4)压缩机PLC程序可实现5个循环运行、全自动循环运行、强压自动关门等动作(须提供设备照片加以说明,并且提供检测报告证明); 闸门提升装置 ★(2)闸门提升装置采用双闸门结构,闸门装置提升方向为上下方向,能将箱体后门(即闸门)提起,闸门能分离剪切机箱联接处垃圾,确保箱体后门关闭时密闭关门,不产生任何夹渣(须提供检测报告证明,提供相关照片及工作流程的具体方案说明)。 电器控制系统 (2)★压缩机压缩头采用国际领先的位移传感技术,确保压缩头全行程信号的读取,可实现推头任意位置的换向动作,并可在控制室查看推头位置(须提供设备照片加以说明,并且提供检测报告证明); 综上可知,招标文件在对设备功能或性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检测报告是由有资质的第三该机构对设备的具体参数值进行检测,检查实际生产出来设备的各项参数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显然,设备具备哪些功能、采用哪种技术、作业方式如何等等,正常情况下,检测报告是不予检测的,而且这些也无需通过检测报告,正如招标文件设置所言,完全可以通过设备照片、工作流程的具体方案说明等作为评审依据。建议删除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故此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科学也不合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五、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二十条。
回复如下:检测报告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是产品性能参数的反映,一个产品的性能优劣一般是由最基础的参数决定的,如果没有检测报告各项参数指标为依据,很难判断产品的性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照片、工作流程方案等证明材料,更有利于从各方面评判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要求不作修改。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第44页,注:1、带“★” 号为关键参数,有一项不满足要求,评标时技术部分得分按0分处理。2:不带 “★”号为非关键参数,有10项以上(不含10项)不满足要求,评标时技术部分得分按0分处理。 事实依据:经查招标文件第一标段,技术参数部分条款有近200项,只要有一项带“★” 号关键参数或有10项以上不带 “★”非关键参数不满足,技术部分53分就为0分。这种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如甲乙丙供应商参与,甲有1项不满足,乙10项不满足,丙50项不满足,显然甲优于乙,乙优于丙,但按照本招标文件参数备注的要求,甲乙丙得分都是0分,这显然不科学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各投标供应商技术的优劣。 建议修改为:带“★” 号为关键参数,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5分。2:不带 “★”号为非关键参数,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1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五、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二十条。
回复如下: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参数由招标人进行市场调查后,综合产品的合理性、性能的稳定性、使用的高效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的,是招标人采购需求的具体标准,带“★” 号为关键技术参数,如不满足将严重影响着整个转运站的运转流程,不带 “★”号为非关键参数,如有10项以上(不含10项)不不满足要求,同样会严重影响整个转运站的使用效果,投标人应提供满足或优于采购需求的产品参与投标,投标产品的优劣评价是在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此项条款设置更有利于招标人能采购到性能稳定、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做到优中选优,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此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不作修改。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按照质疑事项一的建议进行修改。 请求2:质疑事项二中要求的检测报告进行删除,改为“以实物图片或工作流程方案等作为证明材料”。 请求3:根据质疑事项三建议修改为带“★” 号为关键参数,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5分。2:不带 “★”号为非关键参数,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1分. 请求4:根据答复时间,依法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回复如下:请求1、2、3不予采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不作修改;请求4:本次回复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网上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正常开标。
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
三、招标文件内容变更
原内容:
9.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或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网上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签章)提交招标人并电话告知招标认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投标人请自行注意查看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其他发布媒体网站上该项目相关信息,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后均视为各投标人已确认知悉相关内容,因此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现变更为:
9.1 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如对招标文件申请澄清或提出质疑(招标文件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网上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签章)提交招标人并电话告知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投标人请自行注意查看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其他发布媒体网站上该项目相关信息,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后均视为各投标人已确认知悉相关内容,因此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其余内容不变。
四、联系方式
招标人:虞城县市容环卫处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虞城县
代理机构:方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151号
监督单位:虞城县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虞城县财政局
联系人:杜女士
联系电话:0370-3122832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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