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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智能终端数据处理器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资中县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智能终端数据处理器采购项目
系统发布时间:2020-07-17 17:10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四川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开闯
委托代理人:董伟
二、被质疑人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蜀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杰
采购项目经办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三、质疑事项
四川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资中县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智能终端数据处理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0252020000170)的中标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损害,于 2020年7月 10 日向四川蜀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四川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对其公司的资格审查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1、资格性资料中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不完善,此项应招标人要求,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且签字盖章符合财政部【2001】1035号文要求),②也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财务会计制度管理文件。
我司已提供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包含财务报表复印件,已提供苏宁易购集团总公司的资信证明。现质疑招标人对此项废除的标准是什么,中标人提供的标准是什么?
2、未提供投标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此项招标人要求提供承诺函,在实际投标中,我司已提供各大网站信誉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截图,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未注明承诺函。现质疑招标人,在资格文件中未提供承诺函此项标准格式,我司自主证明此项,证明材料均具备合理合法的情况废除的理由是什么?
3、此项标的报价我司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贵司甄选报价方约136万元,贵司的评标是否公正,提出质疑,并保留投诉的权利。
四、质疑答复: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研究,现就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贵公司在提供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①可提供2018或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且签字盖章符合财政部【2001】1035号文要求)),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财政部【2001】1035号文第二条要求且所提供资信证明不符合(③也可提供距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要求。故关于质疑人所述“事实依据1”不成立。
2、贵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且贵单位提供的相关各大网站信誉证明,犯罪记录证明截图中无“主要负责人”的截图。故关于质疑人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3、贵单位并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所以所投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且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规定,价格仅为评审因素中的一项,不为确定中标的唯一因素。故关于质疑人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本单位认为质疑人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蜀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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