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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中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FJCZX2020030WYS(招标文件编号:FJCZX2020030WYS)
二、项目名称: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中标(成交)金额:99.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
供应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西二环南路西侧阳光假日广场22楼01单元
中标(成交)金额:62.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中标(成交)金额:4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券商服务(保荐和辅导服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券商服务(保荐和辅导服务)      股票发行的辅导工作及要求如下:
1)选派符合证监会规定且专业经验丰富的人员作为辅导人员,从事辅导工作。保荐人工作及要求如下:
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履行作为采购人发股票发行并挂牌的保荐机构的义务。  
   在公开发行股票挂牌后至保荐责任终止时的义务      遵守和履行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义务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会计师服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会计师服务      除出具上述报告资料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人员还须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书;会计师事务所须对申报文件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出具同意书或声明。      1)供应商对采购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供应商对采购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申报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根据精选层申报财务核查要求,完成申报前的财务核查程序;
(2)协助采购人对股转系统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涉及财务税收部分的反馈意见给予答复,并根据股转系统要求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回复。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律师服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宜律师服务      1)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分析公司挂牌存在的法律问题,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2)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采购人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关系,包括保证各自的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等;
4)对采购人尚未了结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或重大的民商事仲裁、诉讼隐患(如有),作出法律专业预测分析,但该等法律意见书仅供采购人内部参考;
5)就公司挂牌之前的需规范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并出具规范方案和建议,起草相关决议;
6)就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如有);
7)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挂牌事宜的总体方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挂牌方案及其具体安排)等,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完善后的公司章程和各项重大决策文件,并负责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9)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并负责为公司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见证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负责审查、起草与公司挂牌事宜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11)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挂牌申报材料上报股转公司;
12)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法律意见书提供补充意见;
13)公司挂牌之前的有关同一实际控制人或非同一实际控制下资产/股权等收购兼并之尽职调查、起草收购协议、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等法律服务;
14)完成其它与挂牌事宜有关的法律事务。  
   1)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分析公司挂牌存在的法律问题,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2)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采购人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关系,包括保证各自的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等;
4)对采购人尚未了结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或重大的民商事仲裁、诉讼隐患(如有),作出法律专业预测分析,但该等法律意见书仅供采购人内部参考;
5)就公司挂牌之前的需规范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并出具规范方案和建议,起草相关决议;
6)就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如有);
7)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挂牌事宜的总体方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挂牌方案及其具体安排)等,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完善后的公司章程和各项重大决策文件,并负责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9)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并负责为公司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见证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负责审查、起草与公司挂牌事宜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11)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挂牌申报材料上报股转公司;
12)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法律意见书提供补充意见;
13)公司挂牌之前的有关同一实际控制人或非同一实际控制下资产/股权等收购兼并之尽职调查、起草收购协议、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等法律服务;
14)完成其它与挂牌事宜有关的法律事务。  
   1)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分析公司挂牌存在的法律问题,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2)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3)协助采购人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关系,包括保证各自的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和财务的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等;
4)对采购人尚未了结的民商事仲裁、诉讼,或重大的民商事仲裁、诉讼隐患(如有),作出法律专业预测分析,但该等法律意见书仅供采购人内部参考;
5)就公司挂牌之前的需规范的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并出具规范方案和建议,起草相关决议;
6)就公司股权激励事项提供解决方案,并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如有);
7)协同其他中介机构,就挂牌事宜的总体方案(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挂牌方案及其具体安排)等,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决策和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完善后的公司章程和各项重大决策文件,并负责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9)参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并负责为公司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根据股转公司的要求,见证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10)负责审查、起草与公司挂牌事宜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11)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公司挂牌申报材料上报股转公司;
12)根据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法律意见书提供补充意见;
13)公司挂牌之前的有关同一实际控制人或非同一实际控制下资产/股权等收购兼并之尽职调查、起草收购协议、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等法律服务;
14)完成其它与挂牌事宜有关的法律事务。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薛亦玉、栾明辉、应永胜、陈炳丁、黄金晶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中标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整。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0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印象大红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晨至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马路45号闽古屋4号楼3层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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