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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HYHZ202030W 
二、项目名称:关于对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织里镇振兴路56号、湖州市吴兴区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2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湖州市织里镇振兴路56号
3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YHZ202030W)(以下简称本项目)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3日正式受理,并于2020年7月9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副本。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该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四)资信及其他分(15分)中:2.企业信用(3分),响应人提供有效的信用等级证书进行评定,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企业实力(2分),所投产品获得CEC环境友好产品认证证书或所投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荣誉(3分),按投标人供应商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证书(有效期内)进行评分。有国家级授予的荣誉的得3分;有省级授予的荣誉的得2分;有市级授予的荣誉的得1分;分值不重复计算。(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得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5.成功案例及业绩(5分),提供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同类项目合同【塑胶跑道工程(如是综合项目,必须含有塑胶跑道工程)】复印件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得5分。(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如提供虚假业绩将被废标,现场电话联系核实,严肃处理;(如是综合项目,须提供能体现含有塑胶跑道工程的证明材料:合同内容涵盖、审计报告清单内容涵盖、投标文件清单内容涵盖等)。上述2、3、4、5点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证书、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根据以上4点的评分要求,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五)、(六)、(七)、(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19(38)号通知第一条中的第(一)点: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2:该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办法及评分标准(二)技术分(46分)中:9.样品性能质量(9分),(1)渗水性塑胶面层:3分;人工草坪3分。色彩鲜艳饱和度高,厚度符合规范要求,表面喷涂颗粒均匀,防滑性能强,韧性对折复原后无痕迹的得2~3分,2:色彩鲜艳饱和度低,厚度符合规范要求,表面喷涂颗粒均匀,防滑性能适中,韧性对折复原后有轻微痕迹的得:1~2分,3:色彩黯淡饱和度低,厚度符合规范要求,表面颗粒不均匀,防滑性能低下,韧性对折复原后有明显痕迹的得0~1分。(2)分别提供EPDM橡胶颗粒、胶水、人工草坪的出厂合格证明或出厂检测报告,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上述样品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样品、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磋商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况且样品采用明标形式,有明显的倾向性,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杜绝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按上述规定执行,追究操作行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公司保留向湖州市纪委、湖州市检察院及浙江省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2、处理结果: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1.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项目编号:HYHZ202030W),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为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采购代理机构为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上述采购项目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6月18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7月2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所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2.经审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项技术分中设置了样品性能质量(9分),(1)渗水性塑胶面层:3分;人工草坪:3分。(2)分别提供EPDM橡胶颗粒、胶水、人工草坪的出厂合格证明或出厂检测报告,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本项目要求供应商磋商时需提供13mm厚渗水型塑胶面层样品一块(大小30cm X30cm)及人工草坪样品一块(大小30cm X30cm)。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相关检测报告及评审标准。第(四)项设置了资信与其他(15分),包括企业信用(3分)、企业实力(2分)、企业荣誉(3分)、成功案例及业绩(5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资信及其他分中企业信用、业绩和荣誉分设置,是对企业履约能力的评定,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且未以合同金额大小、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奖项来设置评分内容;企业实力分的设置未将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分因素。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资信及其他的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环保的活动场地,采购文件关于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的设置,评审的是样品色彩鲜艳饱和度、厚度、表面喷涂颗粒均匀程度、防滑性以及韧性等性能质量因素,无法完全通过文字描述体现,且与项目实际需求存在关联,采购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相关检测报告及评审标准。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投诉人要求取消样品性能质量的评分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湖州市织里镇轧村小学塑胶跑道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YHZ202030W)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08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沈超 
   3、联系电话:0572228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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