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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回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质疑函回复


答疑澄清
答疑澄清时间:2020年08月10日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综合实验楼大教室及信息化作业室设备更新采购
关于“综合实验楼大教室及信息化作业室设备更新采购”
质疑函的回复
贝尔智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0年8日7日和2020年8月8日收到贵公司通过招标通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的“综合实验楼大教室及信息化作业室设备更新采购”的质疑函。
针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回复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五、开标与评标”条目下商务评分表(表2)(招标文件26页)产品业绩栏中对“投标人近三年所投产品销售业绩”的定义不清楚,“所投产品”是指什么:
1.投标人提供的销售业绩合同中的产品与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同品牌同型号;
2.投标人提供的销售业绩合同中的产品与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同品牌不同型号;
3.投标人提供的销售业绩合同中的产品与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同类产品(投影机、融合器、音响等一项或多项),无品牌、型号要求;
请贵公司予以明确。
    另:就现有招标文件内容及以往招投标惯例,该项目属于系统集成类项目,此类项目的业绩要求应为同类产品为宜。
    质疑回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所投产品销售业绩”,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下的“一、货物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中“主扩音箱”的产品描述中“★2.频率响应:≤55Hz-≥19KHz;(提供检测报告应有频率响应曲线图)”“★3.标称覆盖角(H×V):80°×60°;(提供检测报告应有指向性图)”“★7.额定阻抗(Ω):8Ω(提供检测报告应有阻抗曲线图);”有关提供检测报告要包含某些参数图表的内容明显不合理、不合规。理由如下:
一.该设备就最终使用方而言,检测报告中是否体现这些图标并不影响使用方最终使用效果;
二.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要求不合理。各生产产假会对自家产品的特点做检测报告,将检测报告中是否体现某些参数图表作为响应指标,明显偏向某一特定厂家的设备;已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采购人或侧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及“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该技术要求已经具有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情形。
三.该技术条款要求也明显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9年8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文件中“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及“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的整治要求。
综上所述,该技术条款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与之对应图表的检测报告,并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已经严重违反相关法规,请求贵司删除其限制,公平对待潜在投标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质疑回复:1.频率响应是音箱产品的重要参数之一,根据频率响应曲线可以印证设备是否在要求频率响应范围指标内,属于必须的佐证材料。作为正规的音箱生产厂家都应该具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于此项指标的检测,同时应能够提供频率响应曲线图以佐证产品参数真实有效。
    2.音箱的覆盖角度是音箱产品的重要参数之一,在使用方对于产品摆放位置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音箱高音的覆盖角度直接影响听音的范围,是音响设计的重要内容。提供标称覆盖角指向性图以佐证产品参数真实有效。
    3.音箱阻抗,是工业生产合格产品的一个标准,国标规定一般是上下浮动5%,阻抗检测是音箱检测的重要指标之一,提供阻抗曲线图以佐证产品参数真实有效。
    4.经过向多家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了解,设备可以检测频率响应曲线,阻抗,覆盖角度等技术参数,不存在所谓的唯一性,偏向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参数指标证明材料,此举旨在避免投标人虚假应标,以保证招标人采购货物的质量。
     三、招标文件中“五、开标与评标”条目下“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商务评分表”(表1)(招标文件25页)中第3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纳税(至少包含增值税,如因疫情个别月份无纳税记录,需提供企业纳税系统的“零申报”截图。最近连续6个月均无增值税纳税记录的将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与现有实际情况不符。尤其“最近连续6个月均无增值税纳税记录的将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将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工程性质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属于过度设限。该条针对批发性质的商留企业适用,但对于工程性质公司不适用,工程性质公司承接个项目从设备采购、人员进场,到工程验收结算,周期很长;项目建设单位的付款节点都很特殊:半年、一年、二年有销项都很正常,工程性质公司会随项目建设单位付款节点存在很大差异,账面进项大于销项很常见,但该条款规定投标人半年内必须要有增值税记录,不符合现实情况,还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考虑实际情况。
这一条款对于工程性质的企业而言,已有明显具有排斥性。
有无增值税记录不能反应一个企业真实运营情况,建议将该条款将“增值税”更改为“完税记录”,已显示对其他供应商公平,尤其是工程类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
    质疑回复:我们旨在打造精品工程,欢迎具备资格条件的优质企业前来应标,无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和工程性质企业,质疑内容乃个别企业的特殊情况,我们不予考虑。
 
招标人:国防大学联合作战学院
代理机构: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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