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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零星交通设施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ZYT[GK]2020002的福清市零星交通设施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福清市零星交通设施项目清单。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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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源硕等 1(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φ1000mm 标志板,800*600mm 标志板等,警示柱 规格:φ 114*5*880 mm等,详见投标文件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项目结算总金额达到200万元或合同期1年到期,合同终止。按每个季度实际完成服务或设备数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以“福清市零星交通设施项目清单”收费标准计算出基础费用乘以折扣为准。 5.2因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平台目前无法支持折扣率报价,故乙方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仅作为换算成折扣率的依据,本项目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 5.3本项目折扣率=1-(登录即可免费查看/2000000*100%)=1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乙方所选的材料和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规定及要求。若无国家标准,采用企业、行业标准的,必须提供企业、行业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 6.1.2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技术标准说明及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规定。 6.1.3甲方将在项目实施期间分阶段分批次对工程内容及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检,核查和抽检结果将作为验收依据。 6.1.4验收方法:乙方在完成招标内所有项目内容并达到要求后,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甲方审核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15日内出具验收结论或整改意见,逾期未验收或未出具验收结论和整改意见,便自动确定为验收申请已被认可。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乙方应在30个日历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向甲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按照验收质量、标准等相关要求择机进行再次验收。如果30个日历内无法整改完毕或再次验收结论仍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采购人偿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6.1.5因乙方所供服务质量问题或施工不当所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6.1.6若两次验收均不合格,甲方将有权延迟项目验收时间三个月。 6.1.7抽检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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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中标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或设备,经采购方验收合格,按每个季度实际完成服务或设备数量进行结算。每个季度开始后,双方应当就上个季度的款项进行结算,并由中标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发票,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在采购人财政资金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单位。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壹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所提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的交通标线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施工材料,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2.乙方逾期完工,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款3‰的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 10.3.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做好现场围挡,施工人员必须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并在施工现场放置足够数量的反光锥和施工提示牌;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500元,经甲方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有权对乙方罚款3000元。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 福建省源硕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福清市清昌大道57号 住所: 福建省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洋中厝60号村委会一楼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仕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559443544
联系方法: 137059327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王庄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 0810 0018 0100 27782

签订地点: 福清市
  签订日期:2020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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