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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学校关于电子屏项目的采购合同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
资金核定表:X2000571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学校
联系人:诸斌斌        
联系电话:0512-65471240-8195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斜塘敦煌路99号
 
乙方(供应商):苏州汇畅智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缪舒玥
联系电话:15906213239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城龙大厦1412室
 
合同备案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中远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ZYZX2020-Y-T-003号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标的物的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标的物
1.1甲方向乙方采购设备,具体的品种、规格要求:
序号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元)
1
电子显示屏
强力巨彩
南京强力巨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Q2.5
12台
12875.00
2
LED屏
强力巨彩
南京强力巨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Q2.5
12平方米
12875.00

1.2 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二、合同价格与支付
2.1 合同金额 叁拾万零玖仟元整(¥309000.00元)包括所供的全部货物、配件、辅材、运输、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现场安装(调试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培训、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2付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完毕生效,待全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先支付合同总价的90%;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向甲方提供下例单据(A、B、C)后30个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10%的货款。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销售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采购代理机构签章的《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2.3 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
三、质量保证
3.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计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四、标的物的交付:
4.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4.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4.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4.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如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5安装要求:
4.5.1所有安装材料质量及安装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江苏省、苏州市相应地方规范、招标文件、材料厂家的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
4.5.2乙方应对安装项目安全、质量全面负责,如乙方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5.3在安装期间,乙方应无条件的遵守安装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4.5.4安装期间,乙方应无条件的接受采购方的质量监督,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甲方检查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送甲方备案。
4.6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斜塘学校内)。
五、售后服务:
5.1免费质保期:自项目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期1年;
5.2乙方需在质保期接到采购单位通知维修,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赶到现场,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8小时内不能解决问题,应免费更换同样品牌、规格的产品。
5.3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中文操作手册并培训操作人员,其中包括讲解产品的结构以及原理、产品的使用以及维护保养,直至操作人员能够独立的操作使用。
六、验收标准:
6.1采购货物的验收时间:货到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
6.2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6.3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时甲方有权委托权威机构或专家进行各项检测,如不符合采购要求,须在指定时间内更换符合要求的产品,否则不予通过验收。乙方对货物或服务缺陷不予更正,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取消其成交资格,甲方并有权向乙方提出相应的补偿。
6.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七、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7.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7.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7.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八、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约责任
8.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8.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8.2 乙方违约责任
8.2.1 乙方不能交货并安装完成(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8.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九、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0.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0.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0.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一、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1.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1.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附则:
14.1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4.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纪要、协议以及成交通知书、采购响应文件和采购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4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不违背本合同和采购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提交招标代理机构一份备存。
14.5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合同金额的,根据追加的采购计划签订补充合同,但全部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14.6本合同首部所载明的双方地址为甲乙双方认可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如更换通信地址应于【3】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自行承担法院不能送达等不利后果。
 
 
甲方:                                      乙方: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方: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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