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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内窥镜胃肠镜系统等医疗设备)中标结果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将乐县总医院
乙方:江西傣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8]HJZB[GK]2020005的2020年将乐县总医院(电子内窥镜胃肠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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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007    医用内窥镜    电子鼻咽喉镜系统    1    批    进口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奥林巴斯等    CV-290等    无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伍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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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30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项目预付款(中标人需提供同等金额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    65    全套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采购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65%(付款前中标方应开具合同全额发票);    
3    5    5%余款作为质保金,中标方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如果中标方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采购方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支出,质保金的余额作为中标方向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项目结束。
10、违约责任
按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将乐县总医院    乙方:    江西傣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    将乐县三华南路43号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下埠集街151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付苏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方法:    181700201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进贤支行李渡分理处    
账号:    账号:    1401910104000936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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