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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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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宣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24 14:49
                              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财采投处﹝2020﹞4号
     投诉人: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将军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贾洪斌                                                                        
     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武侯吾悦广场)3座13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
     采购人:宣汉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石岭路孙家湾422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
     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宣汉县优化公立医院药品配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2220200015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投诉事项
     1、请贵局按招标文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纠正对投诉人“物流设施”、“配送保障及药品应急方案”等项的评分,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重新确认评分结果及中标资格。    
     2、恳请贵局按招标文件、药品管理法规有关规定,纠正对被质疑人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仓储面积”、“运输设施设备”等项的评分和对被质疑人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仓储面积”的评分,责令被投诉人依法重新确认被质疑人的评分,并根据重新确认后的评分结果,确认被质疑人是否具有中标资格。
    3、恳请贵局依法调查并示明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使用的事实依据,例如:被质疑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提供的质疑答复资料等。恳请贵局彻查其真实性,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发送《作出说明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在规定的时限内,被投诉人已向本机关作出答复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为查清事实,我局在此期间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协助调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给予答复处理,并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评审理由和依据。
    三、我局认为
    1、对投诉人的“物流设施”的评分质疑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明确“物流设施”涉及“提供质量体系调查表或药监部门出具的物流设施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鲜章”之规定,因投诉人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所提供是“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不属于“质量体系调查表”,故专家对该项评审不予计分是正确的。
   另说明,评审情况汇总表中“药品配送经验(15分)”项,投诉人在应标文件中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物流设施配送”的网络截图,评审专家对此没有评审计分完全正确。
    2、对投诉人的“配送保障及药品应急方案”评分质疑不成立。
经核实,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配送保障及药品应急方案”中“方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框架整体涉及、管理保障措施、人员配置、车辆及驾驶员配置、应急处理、药品质量、增值服务。针对合理性有效性情况评分,方案完整且相关内容均阐述清楚、可行性强的得15分;阐述模糊、条理不清晰缺乏可行性的每项扣2分,方案缺少上述要求的少一个扣3分,扣完为止”规定,经评审专家咨询后,得知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方案内容中,应急处理及增值服务条理不清晰,缺乏相对的可行性,故评审得分81分,并无不当。
    3、对本次项目第一包的第二中标候选人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在“仓储面积”评分质疑不成立。
经核实,本次招标项目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仓储面积”评分标准为“配备库房面积≥15000㎡得15分;库房面积≥10000㎡得10分;库房面积≥5000㎡得5分;库房面积≥3000㎡得3分”规定,根据该公司的响应文件及质疑答复资料,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有产权仓储面积15926㎡,在中标前对外租赁属该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如招标成功后可随时收回,并提供了证明材料,已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对本次项目第二包第二中标候选人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在“仓储面积”评分质疑不成立。
经核实,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响应文件及质疑答复资料,该投标人在彭州致和镇健康大道199号11栋拥有面积超过23000平米的自有产权房屋(附件3)可以作为库房使用,完全响应该评审标准有关“配备库房面积≥15000㎡得15分;库房面积≥10000㎡得10分;库房面积≥5000㎡得5分;库房面积≥3000㎡得3分”规定,且承诺为本项目配备库房面积22368㎡完全具有保障。
    5、对本次项目第一包第二中标候选人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在“配送设施设备”的评分质疑不成立。
    经核实,该公司所有配送并登记的车辆有厢式货车7辆、冷藏车1辆,并通过四川科伦总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各全资子公司发出的[科伦医贸发(2019)36号]《关于为达州科伦、广安科伦配置车辆的通知》,可以充分说明该公司在中标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川A73L1D(冷藏车)一辆、川AD97197(厢式货车)一辆,为投标“配送设施设备”做好了充分准备。
因此,投诉人提出在达州车辆管理系统中无法查到被达州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并使用的川AD97197厢式货车及川A73L1D冷藏车辆,与客观事实不符。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一、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汉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汉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3日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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