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政务服务大厅改造升级项目装饰装修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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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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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名称 | 芜湖县政务服务大厅改造升级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12GC2020QT8042 | |
标段名称 | 芜湖县政务服务大厅改造升级项目装饰装修 | |
标段编号 | WH12GC2020QT8042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
地址 | 芜湖县荆山河路1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图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市兆通大观花园11-3-201室 | |
联系人及电话 | 金峰 15905536651、13355535976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0年08月25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6531044.88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许梨学 | |
证书编号: 皖234191911242 | ||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 ||
工期(天) | 12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扬轩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6531044.89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郭振禄 | |
证书编号:皖234060801638 | ||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 ||
工期(天) | 12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瑞强建设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 |
投标报价(元)/费率(%) | 6531109.23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刘效厂 | |
证书编号:皖234111287167 | ||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 ||
工期(天) | 120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资格评审不通过, 否决其投标; 安徽军顺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无项目负责人签字,资格评审不通过, 否决其投标; 安徽力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到账,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投标。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10家单位: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扬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浩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祥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万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县繁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元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杰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六楼三号窗口),联系人:王工、金工,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