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左家岭村—窑头铺村公路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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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时间:2020-08-31 00:00:00原文链接地址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左家岭村—窑头铺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左家岭村—窑头铺村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 已由 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祁发改基(2020)57号、65号 文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祁阳县交通运输局 以 祁交发(2020)19号文 批复,项目业主为 祁阳县龚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省补助及地方自筹 ,招标人为 祁阳县龚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境内。 2.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 (1)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于祁阳县与祁东县交界点处的左家岭村,顺接S227祁东段,经雷家园、周家岭止于祁阳县龚家坪镇窑头铺村,路线全长3.544km。全线设计速度为30km/h,路基宽8米,路面宽7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余技术指标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招标范围为本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等施工,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施工招标分1个标段。 2.3本项目计划工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2年,保修期5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至少完成一项4km及以上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新建或改扩建)施工业绩(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工程内容中应同时包括路基工程、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桥涵工程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 3.5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好诚信库入库后,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7日18: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自行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yzcity.gov.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招标资料,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供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图)。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缴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安排。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9月22日9时30 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永州大道与迎宾路交叉口东北角,永州市市民服务中心3楼) 。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采用邮寄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 (1)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到招标人指定的账户上。招标人指定接受保证金的账户为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户。投标保证金虚拟子账户由投标人在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诚信库入库之后按流程自行获取,系统故障,另行通知的除外。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银行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永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祁阳县龚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祁阳县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楼12层 联系人:沈建平 杨鑫 电话:15973113467 13973143241 监督部门:永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永州市零陵区日升路19号 电话:0746-6367860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应附2017年~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1.投标文件相应位置附“全国或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信誉情况作出说明。 附件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注:1.投标人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资历表》,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上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个人网上业绩截图等)的复印件。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近六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公章或具有社保机构公章的社保证明网上打印件。 2.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上述所有证件应采用清晰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目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应提供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将证明材料原件或彩色扫描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第一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A + B + 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