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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合同公告(合同包[350200]DCGC[GK]2020004_1_913500007983578175_6824)
一、合同编号:[350200]DCGC[GK]2020004_1_913500007983578175_6824
二、合同名称: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合同包[350200]DCGC[GK]2020004_1_913500007983578175_6824)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350200]DCGC[GK]2020004
四、项目名称: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厦门市公安局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供应商(乙方):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7号1016室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1 C020299 -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建设 180天内完成项目交付。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 在设备保修期内,系统硬件设备若发生故障,要求中标人4个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响应,中标人到现场响应后,应在8小时内完成设备的维修,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同总金额:¥2,340,000.00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80天内交货
履约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厦门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0-09-2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0-09-242020-09-24
九、其他补充事宜:廉洁责任书与保密协议承诺函 厦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廉洁责任书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各项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公安局资产采购和项目建设廉洁责任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廉洁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廉洁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项目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参与人员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项目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项目建设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公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对方在项目建设活动中有违反本责任书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五)坚守承诺责任,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在整个项目采购、实施、验收等建设过程中,凡项目承建单位发生违反廉洁责任书规定责任行为之一,经纪检监察部门确认的,项目保证金将不予支付,并由市局资产采购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列入公安机关采购和建设廉洁评价“黑名单”,并及时向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在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乙方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乙方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本单位或个人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项目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不得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工作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馈赠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六)不得有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责任书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跟踪监督,并对本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验收时应将本责任书执行情况一并检查验收。 第七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免费维护服务期满止。 保密协议 乙方正在从事厦门市公安局公专融合通信平台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甲方披露给乙方有明确指明是“保密资料”或“内部资料”等相关技术方面的文件资料;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范围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实现方法、运作流程、技术指标、软硬件系统、数据库、操作运行环境、施工作业平台、测试结果、项目涉及的各类数据与图纸、样本、模型、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3、其他事项: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项目对方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该项目保密内容与范围,乙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保密信息与资料进行保护,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让任何第三方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计算机等媒介进行检索、浏览、复制、复印等)获取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 4、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关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 5、如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甲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者向甲方返还其掌握的全部项目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涉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他载体并连同副本; 6、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项目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项目的保密信息与资料所有权; 7、如发现关于该项目的保密资料被泄露或者乙方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为强化保密责任,落实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本项目秘密安全,乙方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将切实履行以下承诺: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与本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不违规留存与本项目相关的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秘密;未经甲方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等;项目验收后,相关技术服务人员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条 保密违约责任 自签订本协议起,在协议法律期限内,如果乙方出现泄密行为或情况,该方必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因保密事项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一)甲、乙双方确认的保密期限为各项秘密被其合法拥有者公开时止: 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2、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甲方确定。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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