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SQ[GK]2020002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机关食堂食材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150212 食品用类似原料 食品用类似原料 平潭圣达农业等 1(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国内 平潭圣达农业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伍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每批次供货时间:除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应按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单于上午8:30以前将约定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采购计划单的品种、数量、质量准时运到供货地点后按规定付款。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产品质量及要求 5.1.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国家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物资验收实行索证制度,每批物资供货方必须出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证明。大米、面粉必须有食品安全标志,蔬菜类有残留农药检测报告单,猪肉、禽类等食品有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食品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对蔬菜、蛋类等农产品,实行可追溯制度。 5.1.2大米:优质二级及以上(所投产品必须符合G2761-2017、GB2762-2017、GB2763-2016相关标准要求)。粳米不允许有糟糠、发霉、结块、砂子及黄色、黑色或蒸后有酸味、霉味、异味、无粘性等质量问题,包装袋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米粒色泽精白色或淡青白色,有光泽,呈半透明清澈饱满;米粒形态:呈长形或椭圆形,子粒均匀,组织紧密完整,有少量碎米,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气味:具有纯正的香味,无霉味、无腐败、无异味。 5.1.3生鲜类:蔬菜色泽新鲜、外表干净、无黄叶、外形完整均匀,无污秽不洁、无腐烂变质、无农药残留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资,且为季节性蔬菜;动物产品:(1)猪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有鲜猪肉特有的正常气味,并提供定点屠宰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验合格证明、猪肉品质证明;(2)禽类:表皮色泽微红,有光泽,皮肤微燥而紧缩脂肪呈白色或淡黄色,肌肉呈红色,有光泽,弹性好,放血切口不整齐,放血良好,切口周围组织有被血浸润现象,呈鲜红色,并提供检疫章或检疫证明;(3)鲜鱼:眼球透明突出,压之有弹性,体表有透明粘液,鳞片鲜明有光泽,不易脱落,腹部不膨胀,肛门凹陷,肌肉坚实有弹性,肉的横断面有光泽,无异味,且为甲方单位所在地捕捞新鲜的季节性鲜鱼。 5.1.4以上产品均不应含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进 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 理商、进口商或经 销商名 称和地址。 5.1.5冷冻食品: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实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所提供的冻品应为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无过保质期,非病死禽、畜制品。还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冻品解冻失水率不得超过6%。 5.1.6副食品:干散货外形完整均匀,色泽正常,有光泽,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霉变、无虫蛀、无杂质,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干货要求保证干性。副食品包装应该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或出产地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豆干、紫菜、虾米等散装副食品应达到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蛋类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 5.1.7食用油: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所投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参数要求)。包装上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生产厂名和地址等。常温下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气味纯正无异味,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资,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资。 5.1.8质量保障:投标人应针对所投食品的特殊情况,提供详细的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所供应的食品符合以上质量要求,确保食用质量。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到位后的物资由乙方及采购人共同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必须提供每次供应物资必要品种的检疫检测报告、蔬菜农药残留化验单等证明材料。食品应清洁,并符合企业相关验收标准,食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与包装上指示温度一致。 6.1.2在验收上,要求进行索证制度(必须检验物理化学性有害物限量要求、微生物要求两项),对必要物资要求有进货检疫检测报告,这样保证物资的质量安全性。有必要时到检疫所进行抽样检查。 6.1.3采购人对供应的物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抽样检验,采购人提取样品(150克/48小时)到当地检疫检测中心送检,全部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6.1.4送货清单要注明本次商品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市场价、折扣价。 6.1.5食品到达目的地是外包装完整。冷冻食品没有曾经解冻痕迹或软化现象,包装呈干爽状态。 6.1.6食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采购食品不得存放在有害、有毒的容器内,食品包装上必须使用原产地的标识,应注明:制造商名称和厂址、食品名称和重(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以及规格和QS认证书。。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货款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应在次月25日前做好结算工作,并在收到全额正式发票经审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转账付款。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乙方应在签订合同生效后5天之内以转账方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金额10%共计25668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平潭分行,账号:118360100100120228)。如乙方未按合同有关规定履行其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以补偿。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限结束后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无违约的前提下,凭合同、货物验收合格文件、履约保证金证明及相关单据,由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如甲方按程序,在合同期内开展新招标工作无果的,乙方在合同期届满后,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新供货商接手供应。
10、违约责任
10.1采购人在验收物资认为不合格拒收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概不负责。乙方必须依合同按采购人的要求供应物资,乙方明确不送的,造成民警没有物资食用,按未送物资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乙方少送的,影响民警物资食用保障的,按少送物资合同价1倍给予处罚。 10.2乙方不按采购人采购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或不能按时、保质、保量供货 (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乙方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所购物资(本批次少来部分)价值的3倍。 10.3因乙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 10.4服务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商品进行抽检,如发现商品质量与招标文件或投标相应情况不一致,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不合格部份)价值的3倍,并在一个小时内重新配送合格产品。如一个月之内甲方对商品三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则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 10.5除季节性物资在当季无法提供的,甲方要求提供属于本次招标清单内的物资,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如甲方要求提供的物资不在本次采购清单内的,中标方如提供的理由经甲方落实情况为虚假情况,一个月内发现一次扣除当月配送物资总金额的5%,两次的扣除8%,三次的扣除10%。 10.6乙方提供的物资合格证明材料(物资检疫检测报告、物资品种化验单、物资合格证)与本批次物资不符时,采购人可以拒收,因此造成采购人没有物资食用,按本批物资量合同价值的3倍给予处罚。 10.7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采购人在食用环节物资损失,根据损失程度,乙方应按合同价赔偿采购人损失物资(本批次损失物资量)价值的1-3倍。 10.8当违约扣款超过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超过部分从乙方货款中扣除。 10.9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0乙方在送货途中运输、保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交接前发生损毁的,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1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工商、卫生监督部门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和采购人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等事件,经卫生检疫部门认定后,乙方不仅要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卫生检疫部门的罚金及赔偿采购人相关经济损失,同时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1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和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若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其他服务要求 14.1.1乙方应对此次采购的物资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配送,不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14.1.2乙方对所提供的采购物资提供“三包”,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实行包换、包退。 14.1.3乙方必须定期提供车辆消毒证明。 14.1.4乙方须按采购人要求将采购物资进行分包、单独包装、加工、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5乙方应接受采购人意见进行整改、及时退换货、遵守采购人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满足采购人特殊采购模式的需求。 14.1.6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提供配送,否则视为乙方无法履行合同能力,甲方将情况报监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处理。 14.2价格调整: 14.2.1合同开始执行后,遇到市场物价波动等因素,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时可以调整,双方各承担50%比例。 14.2.2每个月最多允许调整一次价格,至少有一方提出价格调整时才启动价格调整机制,双方皆未提出调价要求时按中标价格执行,新价格的确立以采购人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或者按采购人书面确定的生效日期起执行,价格变动不追溯到签字生效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3因自然灾害、政策等特殊情况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4.2.4价格调整以中标价格为基准,市场价格变化幅度参 考当地新华榕、冠超市、兴福兴三大超市平均价格的涨跌幅度执行。在合同签订前可对蔬菜价格进行一次市场调查,之后价格调整以本次调查为依据,每次价格调整参照此次市场调查结果进行对比计算涨跌幅度。 14.2.5计算方式:涨跌系数乘以中标价。价格调整时限为一个月,若价格调整时限到期后,价格涨跌回落到20%以内,经双方确认,按照原中标价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乙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北厝镇天山北路1号 住所: 平潭县芦洋乡西边寮村北片31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游天金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686681333
联系方法: 1806056653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沁园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1610700001475-0002

签订地点: 平潭
  签订日期:2020年11月03日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