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渚支局亲亲家园营业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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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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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良渚支局亲亲家园营业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 采购公示编号: | ZJDYLYCGGS2020110407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21-01-01 16:11:58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21-12-31 16:12:22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良渚支局亲亲家园营业厅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分公司 通讯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望梅路9号 联系人:詹建荣 联系电话:18969001601 为了加强金家渡路商业街房屋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时,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物业类型: 商业 (2)座落位置: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324号 (3)建筑面积: 55.83 平方米。 (4)、协议期限:自2021 年 1月 1日起至2021 年 12 月31日止。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商业街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能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 6、提前将商业街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7、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8、向乙方提供商业街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9、根据良渚新城管委会的统一规划,对乙方的店面广告设计、消防审批意见等进行审核。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2、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公共能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方相关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5、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坏的,需负责修缮并给予赔偿。 6、租赁到期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7、承租人、使用人等对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店面广告设计必须提前向甲方进行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9、按照安全、公正、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排水、维修、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和赔偿。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1、商业街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商业街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等)、户外墙面等。 2、商业街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供电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商业街房屋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公共区域的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商业街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收取,包括乙方实际使用及空置的房屋。(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或市场变化随时进行相应调整,乙方无异议并配合执行)。 2、乙方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转租商业街房屋时,须交清转租前的物业管理费用,并保证转租后的承租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3、每次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时间: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的当天,乙方一次性缴纳首期物业管理费用壹仟捌佰柒拾伍元陆角(¥1875.6元),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 4、物业管理费交纳方式:甲方于上一年的12月开始向乙方收取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乙方于上一年的12月底前一次性交纳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依此类推。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按照余杭区物价局有关收费管理文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自用部位的维修服务等。 第六条 代收代缴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 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室内财产、人身安全等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或市场变化随时作调整。 2、区域内的公共能耗费用按实际向每个房屋使用人分摊。 3、乙方房屋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外需修缮的,费用按实际情况收取,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的比例交纳违约金。 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或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共6页,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 签署双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