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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路片区文旅资源挖掘与活化策划方案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乙方: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3]WS[CS]2020005-2的中山路片区文旅资源挖掘与活化策划方案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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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200399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1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承诺函执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贰万伍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75个日历日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址;
4.3交付条件: 完成本项目采购要求所有内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验收后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中山路片区文旅资源挖掘与活化策划方案 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30041556166 法定代表人:涂伟彬 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 0592-2985483 邮政编码: 361001 乙方一: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FJUE7G 法定代表人:魏青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719 联系电话:010-62800368邮政编码:100085 乙方二:上海帝迩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5CP8H 法定代表人:胡晓莺 公司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170号创邑河D3 联系电话:021-52660895 邮政编码:200051 本合同中,“甲方”、“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三方”,“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独称“一方”或“单方”。 根据项目编号为[350203]WS[CS]2020005-2的中山路片区文旅资源挖掘与活化策划方案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磋商结果,乙方一、乙方二组成的联合体为成交供应商,乙方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乙方二为联合体配合单位。现经甲方、乙方一、乙方二的三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1章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磋商文件; 1.3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 1.4经三方协商一致,本合同与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为准。 第2章合同标的及服务内容 2.1工作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中山路片区”系指范围东至故宫路及新华路,南至镇海路,北至厦禾路,西至鹭江道滨海沿线地段,面积约1.5平方公里。本合同主要工作对象为片区内省级、市级文保单位8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点54处,经普查认定的历史建筑101处;同时涉及区域内未认定公布的特色建筑474处(约1213栋),具有历史价值、沿线建筑风貌特色较好的街巷约115条,其中空间肌理完好的街巷约65条。具体对象及数量由三方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另行确认。 2.2工作内容:中山路片区文旅资源挖掘与活化策划方案。 2.2.1乙方一工作内容:文旅资源挖掘整理方案 2.2.1.1收集整理研读中山路片区街区、建筑、街巷、非物质文化遗存及历史人物等资料,梳理中山路历史街区发展的历史沿革脉络,归纳其主要文物价值、社会价值及文化价值,发掘以各主要遗存要素为载体的历史事件、故事等文化线索; 2.2.1.2对中山路片区内省级、市级文保单位8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点54处,经普查认定的历史建筑101处进行详细资料收集并现状调研,对各建筑历史沿革、文物价值、现状资料整理、保存现状、管理及利用现状进行归纳整理,并提出保护措施及活化利用的初步建议; 2.2.1.3结合活化利用需求,梳理片区内具有价值代表性的文化主线,有效串联起片区内主要街巷、建筑、非物质文化遗存、名人、轶事等资源; 2.2.1.4建立资源库并绘制片区文旅资源地图,完成可读性强的中山路历史文化导览纲要及导览图; 2.2.1.5综合上述内容形成中山路历史街区重要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研究报告,为编制活化利用实操方案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2.2.2乙方二工作内容:活化利用 2.2.2.1梳理出中山路片区文化总纲,包含以下几个内容:在商业、旅游业、酒店业等产业资源上与文化结合的建议;在城市空间(街、巷、节点等)上文化内容的分布、铺排;在中山路片区运营上文化的介入点和运作方式等。 2.2.2.2就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历史建筑编制落地实操方案。可分类进行编制,方案中应明确提出活化的路径、导入的资源优势、商业运营模式与预期目标、文创衍生品发展前景等内容。 2.2.2.3针对项目主要节点和重要建筑单体的实际情况,以及业态提升内容和更新活化需求,对接导入特色文化创意产业或商业品牌,并协助运营主管部门完成招商条件的制定,参与双方的项目商务谈判,促成不少于5个项目落地(含)。 2.2.2.4形成不少于3条的片区街巷游策划,每条街巷策划要明确游览路线导览、重要节点、街巷文化特质提炼等内容。 2.2.2.5活化方案与中山路片区整体商业业态提升规划、文旅发展规划保持一致,并对商业业态提升、建筑立面活化、小品及导视设置等提出有效建议,起到促进片区业态品质和文化品位提升的作用。 第3章成果、报送及验收 3.1成果构成: 3.1.1 乙方一:《中山路历史街区重要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研究报告》(含《片区文旅资源地图》、《中山路历史文化导览纲要及导览图》); 3.1.2 乙方二:《中山路片区文化总纲》(含片区街巷游策划、《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落地实操方案》),及不少于5个项目落地(含5个)。 3.2成果报送:初审和评审均需提供纸质成果文件10套(规格为A3或A4);报批阶段需提供纸质成果文件1套,电子光盘1套;成果阶段需要提供纸质成果文件8套,电子光盘3套。乙方于审查前3天送达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草埔巷11号中山路片区改造提升指挥部。 3.3成果验收 3.3.1乙方一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参加评审会议,根据相关部门、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直到最终通过审批部门的评审,并取得对项目成果报告的批复。 3.3.2乙方二协助甲方向相关部门报送项目成果报告等相关资料,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评审会议,成交供应商根据相关部门、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直到最终通过审批部门的评审,并取得对项目成果报告的批复。 3.3. 验收标准 通过相关审批部门的联评联审,如出具相关纪要、通知等。 第4章项目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4.1、乙方一 阶段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第1阶段 现场实地勘查调研,收集整理资料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2个日历日 第2阶段 中山路展示厅展示内容线索梳理 同文顶片区重要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研究报告初稿 初步成果沟通 第3阶段 编制完成初审方案交付甲方 14个日历日 中期汇报(初审,指挥部、建发及街道) 第4阶段 终稿编制及完善 17个日历日 终稿汇报(评审) 第5阶段 按照终稿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正式成果 12个日历日 注1:合同签订和中山路指挥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项目启动的基础,如未能按时完成,后续乙方一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注2:初步成果沟通、中期汇报(初审)、终稿汇报(评审)时间安排由甲方组织,如未能按时组织,后续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2、乙方二 阶段 工作内容 时间安排 第1阶段 现场实地勘查调研,收集整理资料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2个日历日 第2阶段 中山路展示厅前期策划方案 中山路片区文化标语及标识概念构思 初步成果沟通 第3阶段 编制完成初审方案交付甲方 14个日历日 中期汇报(初审,指挥部、建发及街道) 第4阶段 终稿编制及完善 17个日历日 终稿汇报(评审) 第5阶段 按照终稿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正式成果 12个日历日 注1:合同中要求的五个招商落地方案可以延迟到202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提交。 注2:合同签订和中山路指挥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为项目启动的基础,如未能按时完成,后续乙方二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注3:初步成果沟通、中期汇报(初审)、终稿汇报(评审)时间安排由甲方开展,如未能按时组织,后续乙方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注4:参与评审的专家由甲方指定,评审工作由甲方组织进行。乙方认可甲方所指定的专家及组织的评审工作,并认可相应的评审结果。 第5章合同金额及支付办法 5.1合同总金额(含税)暂定为¥ 1,825,000.00(大写:壹佰捌拾贰万伍仟元整),最终以思明区财政审核所财审结果为准。 5.1.1甲方同意,就乙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限内按序时进度保质保量提供的服务,按序时进度支付乙方暂定服务费(含税)总额为¥1,8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伍仟元整),最终以思明区财政审核所财审结果为准。 5.1.2 乙方一及乙方二均同意并确认由联合体牵头单位乙方一作为乙方唯一收款主体与甲方进行项目费用结算工作。 5.1.3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先向甲方交付正规等额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2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合同款额共分4次支付。 5.2.1 咨询服务费支付约定 付费次序 占总金额比例 付费额(单位:人民币) 付费时间(4.1条进度) 第1次 40% 大写:柒拾叁万元整 (¥730,000.00) 合同签字盖章后1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一 第2次 20% 大写:叁拾陆万伍仟元整 (¥365,000.00) 完成第2阶段中期汇报(初审)工作后1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一 第3次 20% 大写:叁拾陆万伍元整 (¥365,000.00) 完成第3阶段终稿编制及完善及第4阶段终稿汇报(提交专家评审并通过)工作后1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一 第4次 支付至思明区财政审核所财审结算审核价100% 多退还少补足。若财审结算审核价低于合同价80%则乙方一退还甲方多支付部分;若财审结算审核价高于合同价80%则甲方支付乙方一高于合同价80%的部分。 完成第5阶段工作并通过财政审查出具最终审核价的10个日历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一财审结算审核价高于合同价80%的部分或乙方一退还甲方财审结算审核价低于合同价80%的部分 5.3乙方一账户信息为: 公司全称: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 账号:110936884410201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5.4乙方一向甲方开具足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甲方的付款必备前提,甲方收到乙方一发票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的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甲方的开票信息: 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纳税人识别号:【 113502030041556166】 地址、电话:【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0592-2985483】 开户行及账号:【厦门银行厦门中华支行 8721020111000822】 第6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根据中山路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乙方一和乙方二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所需的相关资料或信息(附件1),以便乙方一和乙方二及时、准确地完成本合同所述的服务内容。 6.2甲方应配合协调项目相关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设计单位等其它合作单位,保证乙方一和乙方二工作的顺利进行。 6.3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6.4任何一方出具同履行本合同相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义务的通知、确认书等,都应当经有书面授权的项目联系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 6.5甲方负责审定乙方一和乙方二报送的研究/定位/顾问报告及其他工作成果,如确认乙方一和乙方二服务成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如甲方需要乙方一和乙方二对提交成果予以进一步修改或补充,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一和乙方二报送的研究报告及其他工作成果后【5】个工作日内,没有给予任何书面回复,将被视为甲方已经书面确认相关报告及工作成果。 6.6甲方根据进度支付相关费用,对乙方一和乙方二提交的工作成果中专属于甲方项目的内容得到相应部分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对上述应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通过自行设置密码等方法限制甲方使用。 6.7乙方一和乙方二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及时提交《项目工作内容与计划》,作为项目启动的标志及相应工作完成的时限约定,并按期展开项目的各项工作,所有有关本项目具体方案须事先经由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6.8乙方一和乙方二应根据甲方要求和实地考察情况,在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后,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内容,各阶段的工作完成的时限严格遵守《项目工作内容与计划》的规定。 6.9乙方一和乙方二根据相关部门要求修订工作成果,所需时间以甲方及乙方书面确认为准,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期限,且乙方有权根据修订时间相应顺延各阶段工作周期。 6.10甲方、乙方一和乙方二对本合同内容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其他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属于公知信息、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披露或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需披露的。否则,任何一方违反该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6.11若财政决算价低于合同价款80%,乙方应于收到财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多收款项,逾期未还按乙方到期应还款数额为本金,以应还款日的第二天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咨询服务费用总额20%的滞纳金。 6.12 乙方二的五个招商落地方案应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提交,逾期未提交或相关招商落地方案未在上述期限内通过相关部门最终评审,视为乙方二违约,甲方有权追偿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第7章履约保证金 无。有。 第8章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日。 第9章违约责任 9.1合同期间,如乙方一或乙方二未能按照合同进度完成工作,则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日仍未完成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或乙方二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为了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而多支付的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则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同时,基于乙方为联合体投标,因此如乙方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中的任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9.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7章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一或乙方二支付咨询服务费,则甲方以到期应付款数额为本金,以应付款日的第二天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一或乙方二,且乙方一或乙方二有权暂停提供各类服务。如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一或乙方二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已支付的款项不予以返还,甲方还须向乙方支付合同咨询服务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3如甲方因款项审批流程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一或乙方二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一或乙方二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9.5未经三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无故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第10章知识产权 10.1乙方一和乙方二提供的咨询服务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乙方一和乙方二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一或乙方二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一或乙方二应赔偿该损失。 10.2若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3甲方、乙方一及乙方二均同意并确认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报告、总纲、方案等),其权属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成果的署名权,并可将成果用于企业宣传及学术研究。 第11章法律适用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1.1本合同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 11.2由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协商解决。 第12章若协商解决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其他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的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2.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2.3若任何一方因迟延履行本合同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13章通知与送达 13.1任何在本合同项下或关于本合同的通知或其他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做出。以本合同中所列通讯地址为准。任何通知均应通过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数据电文)方式发送、快递方式送达。通过专人递送的,于抵达并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或微信方式发送的,在系统发送成功并电话告知后视为送达;以快递方式发送的,仅限于邮政快递或者顺丰快递,于受送达方签收或寄出后第3个工作日(无论签收与否)视为送达。 13.2通讯地址: 甲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人:【苏鹭杰】 联系电话:【0592-2079513】 工作邮箱:【5432e@163.com】 乙方一:【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8号7层7层-A719】 联系人:【孙莹】 联系电话:【15120071935】 工作邮箱:【284893308@qq.com】 乙方二:【上海帝迩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170号创邑河D3】 联系人:【叶逸含】 联系电话:【18818272207 】 工作邮箱:【yeyihan@cric.com】 13.3若任何一方的通讯资料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凡因合同一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不详、不准确或不及时而导致信息沟通、联系障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方承担。未收到有效通讯地址变更书面通知的,以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为准。 第14章其他 14.1本合同一式【柒】份,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各执【贰】份,送(填写需要备案的监管部门的全称)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约定存在不一致之处的,则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未规定的,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14.3本合同自签署之日,取代三方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达成的一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的承诺。 14.4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14.5本合同下属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附件与协议正文相冲突的,以协议正文为准。 14.6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一方或任一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方或其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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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支付给供应商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40 签订合同后 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2 20 通过初审后 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3 20 提交专家评审论证文件后 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4 20 财政审查后 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0、违约责任
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无。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7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详见本合同: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
     































甲方: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住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单位负责人: 涂伟彬
委托代理人: 苏鹭杰
联系方法: 0592-2079513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清源视野(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高原街2号1号楼6层6003室
单位负责人: 魏青
委托代理人: 孙莹
联系方法: 15120071935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账号: 1109 3688 4410 201
































乙方: 上海帝迩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170号创邑河D3
单位负责人: 胡晓莺
委托代理人: 叶逸含
联系方法: 18818272207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豫园支行
账号: 121921064710902

签订地点: 厦门
  签订日期: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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