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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宁县旅游交通道路指引标志工程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乙方: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30]KJ[GK]2020014的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建宁县旅游交通道路指引标志工程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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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道路指引标志项目 厦门交安 1(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 国内 480*384cm、480*260cm、360*170cm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玖万伍仟零叁元捌角(¥登录即可免费查看.8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日,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于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终止。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如果有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本次采购货物无法同时整批次安装,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分批次提供采购货物,待所有采购货物全部安装到位,再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移交,中标人不得有异议和向采购人进行任何费用索赔。 6.1.2项目竣工后,采购人将与中标人共同验收,如中标人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中标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立即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要求。 6.1.3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时,并且提交的产品和资料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后,可进行验收。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中标人提前7天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可根据合同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文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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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合同签订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中标人支付
2 5 剩余款待质保期结束后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0.1中标人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0.2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中标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中标人承担。 10.3中标人未能按期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中标人逾期交货或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采购人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 10.4中标人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1‰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中标人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采购人确认)之日起,采购人在30个日历日内未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5个日历日内未出具验收结论,则自动认为验收申请报告已被确认。 10.5项目完工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个日历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10.6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7中标人在质保期内违反售 后服务规定的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其质保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捌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建宁县文体和旅游局 乙方: 厦门交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南路32号 住所: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705号401单元405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3982987
联系方法: 0592-603122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高科技支行
账号: 账号: 3515 0198 2101 0000 2949

签订地点: 建宁县濉溪镇黄舟坊南路32号
  签订日期: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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