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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施工招标答疑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E4404000001001246001
项目名称 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施工
标题 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施工招标答疑公告
招标人名称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213号1单元403房
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招标代理名称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38号林海大厦2楼
联系人 饶伟 联系电话 0756-3361057
内容 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施工
招标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施工(项目编号:E4404000001001246001)施工招标文件相关疑问答复如下:
1.招标文件P8,4.2条,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方式时,可否不用从基本账户银行或基本账户银行上一级机构开具?采用纸质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时,因担保公司并无基本账户的说法,请问,如何开具纸质的担保公司保函?
    答复:纸质银行保函须从基本账户银行或基本账户银行上一级机构开具;纸质保函暂不接受担保公司保函及投标保险,投标人若是提供担保公司保函或投标保险请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2.格力海岸S7商务与住宅项目(二、三期)建安工程工期节点计划中:二期(1#楼、2#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与三期(3#楼、4#楼)的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6月2日,请问,二期(1#楼、2#楼)与三期(3#楼、4#楼)是否分别报建吗,资料分别单独成卷吗?
    答复:分别报建,办理两个施工许可证,资料单独成卷。
3.招标文件16.6工期要求的描述是包含了具体节点要求,请问在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文件时,关于工期的填写是否可以填写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答复:可以。
4.招标文件16.15造价调整方式第6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漏项、错项或综合单价计价错误的调整条款: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复核后单幢(或地下室)单个清单项目漏项、错项,或清单计价有误的,单个漏项、错项清单合价或计价错误金额偏差(以预算标底编制原则作为依据)超过1万元的,且引起该项造价误差超过±5%的,招标人将对该清单项目合同价进行调整,调整依据如下: ①调整范围: 1号清单项目、2号清单项目; ②调整方式:合同调整金额按预算标底编制原则计算,并考虑中标降幅,其它未说明事项参照合同结算条款执行。我司认为“复核后单幢(或地下室)单个清单项目漏项、错项,或清单计价有误的,单个漏项、错项清单合价或计价错误金额偏差(以预算标底编制原则作为依据)超过1万元的,且引起该项造价误差超过±5%的”才可以调整的幅度太大,特别是对安装工程的清单项来说,项目数多,但单项工程量少,单项合价1万元的项目少,按照上述的调整幅度规定,就会出现大部分的漏项、错项或者计价错误金额偏差不用调整的情形,对施工单位来说,承包风险太大,请求修改为“单个漏项、错项清单合价或计价错误金额偏差(以预算标底编制原则作为依据)误差超过±3%的”,可否?
答复: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16.15造价调整方式第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偏差调整条款: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复核后单幢(或地下室)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5%,且该清单项目的中标价合价(招标工程量与中标综合单价的乘积)超过10万元时,招标人将对该清单项目合同价进行调整,调整依据如下: ①调整范围: 1号清单项目; ②调整方式:(1)按复核后单个清单项目“工程数量与中标综合单价的乘积”与该清单项目“中标价合价”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按费率计算的部分也作相应调整;我司认为“复核后单幢(或地下室)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5%,且该清单项目的中标价合价(招标工程量与中标综合单价的乘积)超过10万元时,招标人将对该清单项目合同价进行调整”才可以调整的幅度太大,特别是对安装工程的清单项来说,项目数多,但单项工程量少,单项合价10万元的项目极少,按照上述的调整幅度规定,不论是土建还是安装工程项目就会出现绝大部分工程量偏差不用调整的情形,对施工单位来说,承包风险太大,请求修改为“复核后单幢(或地下室)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化超过±5%的,招标人将对该清单项目合同价进行调整”,可否?
答复: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鉴于本招标工程工程量较大、所需工期长(总工期为994日历天),工程结算周期长,施工方资金压力大,为保证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及合理安排资金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议本项目合同价款支付设立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为10%。并实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提高至实际完成进度的90%。可否?请贵司予以考虑。
答复:(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协议书条款“6.3.1”调整为“ 总承包方须注意每月20号向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当月进度款项(包括申请进度款的相关资料)。发包方经审核,于次月的5号按经发包方审核确认的月进度数额的80%支付。在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工程完毕后,总承包方按照本项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4.1条的约定备案完毕并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支付到总进度数额的85%。经发包方确认工程已达到交业主收楼条件,且无相关责任投诉或已处理完投诉后,支付到总进度数额的90%。”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协议书条款“6.4.2”调整为“ 结算款的支付:在双方结算完成后,发包方30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若竣工备案满一年,双方就项目整体结算尚未达成一致时,可阶段性按发包方认可部分的结算造价的90%(累计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阶段性结算造价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仅作为付款依据。”
7.随招标文件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协议书6.5.1约定“按照竣工图(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工程项目编制竣工图的基本原则》进行编制)、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按照本合同附件2:《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计算结算工程量。”是否可以理解为日后工程竣工结算为按实计量结算,招标工程量的偏差或漏算对结算工程量不造成影响。
答复:2号清单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结算工程量,1号清单的偏差或漏算,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调整。
8.因总承包单位在项目中承担了总包责任,可否在《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1条奖罚办法中明确总承包方在非总承包方施工的暂定款项目或其他独立工程的奖励比例。
   答复:暂定款项目是否作为奖励基数,由承发包方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
 
说明:上述已答复的按照答复内容执行,上述答复内容未提及的仍按原招标文件及原合同条款执行。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珠海市物资招标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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