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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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石家庄正知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生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09号4-4-302
被投诉人1: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67号508室
被投诉人2: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4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河北米科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8号容园2-1-803
本机关2020年10月12日收到石家庄正知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知元公司)关于“河北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二标段”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品牌为Leeman,型号为Hydra‖C的直接测汞仪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第八章直接测汞仪参数要求:2.9.1 检出限≤0.0008ng;2.9.2重复性RSD≤1.5%(固体、液体);★2.9.3测量量程:0.001-1500ng,6个数量级的检测能力;高低量程自动切换,可以拓展到28000ng。中标仪器同时不满足2.9.1、2.9.2和2.9.3项指标,检出限重现性和测量量程均不符合标书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品牌为Leeman型号为Hydra‖C的直接测汞仪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招标文件中第八章中全自动直接测汞仪参数:2.9.10检测系统:硅-UV光电检测器,恒温加热型双测量池设计,工作温度在100℃以上。
二、调查情况
“河北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二标段”, 采购人为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2020年9月9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河北米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正知元公司向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0月12日,正知元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向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调查,致使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
经核查:该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89.6万元,采购人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报送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在表中“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栏内填“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评标报告》显示,该项目二标段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为国内企业。该项目评审专家均从“中国国际招标网专家库”中抽取。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抽取评审专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鉴于该项目已废标,投诉事项不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
投 诉 人:石家庄正知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海生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209号4-4-302
被投诉人1: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167号508室
被投诉人2: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兴苑街4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河北米科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618号容园2-1-803
本机关2020年10月12日收到石家庄正知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知元公司)关于“河北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二标段”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品牌为Leeman,型号为Hydra‖C的直接测汞仪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第八章直接测汞仪参数要求:2.9.1 检出限≤0.0008ng;2.9.2重复性RSD≤1.5%(固体、液体);★2.9.3测量量程:0.001-1500ng,6个数量级的检测能力;高低量程自动切换,可以拓展到28000ng。中标仪器同时不满足2.9.1、2.9.2和2.9.3项指标,检出限重现性和测量量程均不符合标书要求。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品牌为Leeman型号为Hydra‖C的直接测汞仪完全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参数要求:招标文件中第八章中全自动直接测汞仪参数:2.9.10检测系统:硅-UV光电检测器,恒温加热型双测量池设计,工作温度在100℃以上。
二、调查情况
“河北省土壤肥料测试中心改造项目公开招标二标段”, 采购人为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2020年9月9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河北米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正知元公司向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0月12日,正知元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向相关单位发出相关文书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之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0日向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调查,致使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
经核查:该项目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89.6万元,采购人2020年8月10日向本机关报送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在表中“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栏内填“否”(适用政府采购法)。《评标报告》显示,该项目二标段有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均为国内企业。该项目评审专家均从“中国国际招标网专家库”中抽取。
本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抽取评审专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评审专家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函、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鉴于该项目已废标,投诉事项不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