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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石狮市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综合处理站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石狮市市政公用事业处
乙方: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1]GD[GK]2020007的石狮市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石狮市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综合处理站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本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60102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按招标文件执行 按招标文件执行 3 按招标文件执行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佰玖拾玖万陆仟贰佰贰拾玖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后(60)天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垃圾综合处理厂内;
4.3交付条件: 根据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的服务费结算方式支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采购项目为石狮市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石狮市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综合处理站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人负责投资建设项目运行所需设备(含主设备、配套的除臭、降尘、餐厨垃圾污水预处理设备及水电、消防设施等)及日常的运营维护管理,服务期满后,设备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在采购人前期环评工作成果基础上负责分别编制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审核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甲方提供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北侧现有的两座厂房作为项目运行车间,餐厨垃圾及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由甲方负责收集转运至项目车间交付乙方处理,甲方交付的餐厨垃圾设定月平均保底量20吨/日,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设定月平均保底量10吨/日。 交付条件:设备安装调试后能正常运行,并且处理规模达到餐厨垃圾处理规模40吨/日;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处理规模30吨/日,甲方向乙方交付的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数量无法满足上述日处理量的除外。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采购人组织对中标人投入使用的设备安装及试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试运行期一个月,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三年运营期。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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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2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3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4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5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6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7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8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9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10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11 8.33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12 8.37 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按合同总金额5%计算,向采购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需由省内有资质机构出具),该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项目服务期结束后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运营期(3年)结束且双方结清款项之日止(中标人已于11月3日领取中标通知书,需于2021年1月2日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工作,采购人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一个月,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三年运营期;如工作正常开展,运营期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10、违约责任
(1)若因采购人需求,提出临时性卫生清洁要求,中标人没有执行,造成上级部门对采购人较坏影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足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4)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60日内未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的,则应赔偿由于工期延误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人民币/天累计计算。 (5)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保留更换中标人权利,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安全事故、工伤、劳工纠纷等问题须由中标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7)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8)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有发现,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9)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0)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履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承诺书内容,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中标人按照采购人的设计工艺及规模要求提供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处置及配套的相关设备、设施(详见招标文件中附件1-设备要求),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60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安装人员应持证上岗,安全文明施工。 (二)日常运营及维护管理要求 中标人在石狮市设置项目部,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服务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处置、运输(指油脂回收运输)活动。项目管理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岗在位,操作熟练、规范,确保安全作业,做好设备保养、维护、维修和车间及周边环境卫生保洁等工作,遇设备检修或因故障需暂停设备运行时,应提前向采购人报备。项目运营过程要及时准确记录生产台账。 1.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预处理实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餐厨日产日清无积压,处理后的固渣、油脂、污水进行三相分离,固渣运送至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进行焚烧处理,油脂回收利用(由中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石狮市应急填埋场配套建设的渗滤液处理站(距项目约150米),具体要求如下: (1)餐厨垃圾预处理标准 经餐厨垃圾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得到产品进入后续资源化段的物料和废弃物如下:餐厨垃圾处理时:餐厨废油≥2%;破碎物料的粒度≤40mm;物料的含水率≤65%。 (2)餐厨污水预处理排放要求 本项目污水预处理后排入石狮市应急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一步处理,故本项目处理后出水水质需达到该渗滤液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综合该渗滤液处理站的进水水质指标,确定本项目的设计出水水质指标如下表1。 表1: 出水水质指标 项目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氨氮 (mg/L) 总氮 (mg/L) PH 油脂含量(mg/L) 出水水质 ≤20000 ≤10000 ≤3000 ≤2000 ≤2500 6~9 ≤30   为保证渗滤液处理站设备的稳定运行,除了满足以上水质要求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每天产生的餐厨污水需要精准计量,尽量避免餐厨污水超量进入渗滤液处理站; 2)项目正常运行时,餐厨污水预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每月检测不少于二次,提供检测报告,保证渗滤液处理站设备运行稳定; 3)餐厨污水进渗滤液调节池会发生厌氧反应产生沼气,需要注意安全管理。 (3)除臭排放要求  处理后的臭气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新扩改建一级标准与15m高空排放标准值,见下表:2。 表2: 恶臭污染物厂界一级标准值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项目 厂界标准(新扩改建) 排放标准(15m高空排放) 单位 一级标准 单位 标准 1 氨 mg/m3 1.0 kg/h 4.9 2 三甲胺 mg/m3 0.05 kg/h 0.54 3 硫化氢 mg/m3 0.03 kg/h 0.33 4 甲硫醇 mg/m3 0.004 kg/h 0.04 5 甲硫醚 mg/m3 0.03 kg/h 0.33 6 二甲二硫 mg/m3 0.03 kg/h 0.43 7 二硫化碳 mg/m3 2.0 kg/h 1.5 8 苯乙烯 mg/m3 3.0 kg/h 6.5 9 臭气浓度 无量纲 10 无量纲 2000    2.其他注意事项:   1)为保证餐厨垃圾产生的臭气得到有效处理,不影响周边环境,项目正常运行时,运行区域内需每日进行臭气监测并做好监测数据记录。 2)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每日暂存量不得超过设计日处理能力。做好卸料区域降尘,物料输送破碎后出料颗粒粒径小于300mm,碎料运往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理,生产废水排入石狮市应急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 3)中标人承担项目运营的主体责任,如被行业、环保主管部门等各级检查指出存在问题的,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接受各级检查工作。  4)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接收石狮市以外的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 (三)人员配备要求 1.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环境工程(环保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须提供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拟派驻本项目至少一名专职技术人员,具备环保或环境等相关专业职称,以确保采购人的工作需要,须提供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项目配备的进场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能力,服装整齐、洁净,文明工作,不违反采购人单位安全、卫生、作息等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文明服务承诺。投标人应加强进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14.2项目运营监管 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中附件1-设备要求组织对中标人投入使用的设备安装及试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试运行期一个月,验收合格之日起转为三年运营期;中标人项目运营过程要及时准确记录生产台账。运营期内采购人每周组织不少于一次对项目日常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细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根据招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采购人拨付运营商(即中标人)支付运营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依据。若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1)中标人提供的设备未达到设计要求(含处理能力、工艺等),视为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立即组织整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每超出一日,中标人按设计日处理能力支付采购人一日的处理服务费做为违约金。 (2)因非客观因素餐厨垃圾未做到日产日清或餐厨垃圾预处理过程(包括污水、除臭处理及环境卫生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采购人按设计处理能力扣除一日的处理服务费,三次以上的(含三次)扣除当月实际处理服务费。 (3)因非客观因素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日暂存量超出设计处理能力或处理过程(包括降尘措施、环境卫生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次采购人按设计处理能力扣除一日的处理服务费,三次以上的(含三次)扣除当月实际处理服务费。 (4)经各级检查指出的存在问题未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每超出一日采购人按设计处理能力扣除一日处理服务费;受到环保处罚的,采购人将追究中标人相应责任,并扣除当月实际处理服务费。   (5)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擅自接收石狮市以外的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的,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实际处理服务费;两次(含两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接管项目运营。 (6)中标人禁止擅自倒卖餐厨垃圾,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实际处理服务费;两次(含两次)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接管项目运营。 (7)如中标人在石狮市当地成立项目公司,中标人上报经采购人同意后,可授权其项目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 14.3技术响应要求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专项的应急处置方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类迎检、突发、重大、应急、极端、事故、灾害等事件的应对措施。 (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专项的服务计划及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进场安排计划分配、施工组织计划等。 (3)投标人应配备有足够承担本项目运行服务工作所需的设备、人员等。 (4)投标人承诺接受采购人对本项目实施的全程质量、进度检查与监督,必须与采购人紧密配合,准确把握需求并快速响应采购人需求存在的变化,并以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内容和要求为准;如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约定义务,则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且不赔偿任何经济损失。(提供承诺书)。 (5)投标人承诺在采购人前期环评工作成果基础上负责分别编制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在签订服务合同后60日内完成),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审核批准通过,并承担相应费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供承诺书)。 (6)中标人需在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后7日内,至石狮市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相应审批窗口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事项,须在进场运营前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4.4运行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1)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及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运行台账记录详细。 (2)台账记录数据准确(如:包括日处理量,处理后的固渣运送、油脂回收利用、污水经预处理排放等记录,机器运行记录状况、设备故障维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记录等)。 (3)台账记录有专人保管,运行数据按月上报采购人。 14.5付款方式:本项目设定保底量,按月支付服务费。当月服务费=当月处理量×综合单价。 (1)餐厨垃圾当月平均日处理量不足20吨的,按20吨/日计算支付中标人当月服务费;当月平均日处理量超出20吨的,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 (2)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当月平均日处理量不足10吨的,按10吨/日计算支付中标人当月服务费;当月平均日处理量超出10吨的,按当月实际处理量支付中标人服务费用。 (3)双方约定,石狮市餐厨垃圾预处理项目处理服务综合单价为104.5元/吨;石狮市大件垃圾(含园林垃圾)综合处理站处理服务综合单价为163.57元/吨。(注:上述费用已综合摊销包括但不限于:主设备及配套设备、设施费用、安装费用、设备基础费用、设备调试费用以及运营期间人工费用、电费、保养费用、处理后水和残渣的转运费用、管理费用、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运营需产生的各种费用。) (4)中标人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计算出当月服务费,向采购人提交进度款审批表、支付申请书,同时应提供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月处理量联单、报表,以便采购人能够核实费用;采购人经审核无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相应资金,待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且收到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支付。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石狮市市政公用事业处 乙方: 福建天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石狮市八七路东段市政综合楼 住所: 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区海西园11号楼4层
单位负责人: 李志伟 单位负责人: 张明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方榕
联系方法: 0595-83938218
联系方法: 1895039123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账号: 账号: 35001618107052527516

签订地点: 石狮市市政公用事业处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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