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自动染片机、全自动血凝仪、全自动血培养仪、全自动血常规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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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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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医院
乙方:江西荣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S[GK]2020085-1的全自动染片机、全自动血凝仪、全自动血培养仪、全自动血常规分析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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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98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原装未拆封的原厂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5.2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要求全款退货。 5.3、合同货物的供货清单如下: 5.3.1供货清单: (1)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XN-10[B4]、别名:全自动血常规分析仪)¥329800.00;(2)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细菌培养系统、BD BACTECTM FX40、别名:全自动血培养仪):¥149900.00; (3)全自动凝血分析仪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凝血分析仪、CS-2500、别名:全自动血凝仪):¥249800.00;(4)全自动染片机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自动染片机、Mycob.T Stainer Alpha、):¥1198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产品性能和质量与投标文件有严重偏差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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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如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视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逾期金额20%的违约金。 10.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自动染片机及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4.2全自动凝血分析仪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 14.3全自动细菌培养系统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4.4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在3小时内电话响应,6小时内到达,24小时内修复;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只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长期提供零配件供应。 14.4乙方提供技术及维修服务,可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每年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预防性维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15日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医院
乙方:江西荣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CXS[GK]2020085-1的全自动染片机、全自动血凝仪、全自动血培养仪、全自动血常规分析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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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 希森美康 | 1(套) | 329800 | 329800 | 进口 | XN-10[B4] | 无 |
1-2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 | 碧迪 | 1(套) | 149900 | 149900 | 进口 | BD BACTECTM FX40 | 无 |
1-3 | A032017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凝血分析仪 | 希森美康 | 1(套) | 249800 | 249800 | 进口 | CS-2500 | 无 |
1-4 | A032099 其他医疗设备 | 全自动染片机 | 上海皓信 | 1(套) | 119800 | 119800 | 国内 | Mycob.T Stainer Alpha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捌拾肆万玖仟叁佰元整元(¥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98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全新、原装未拆封的原厂产品,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乙方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5.2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要求全款退货。 5.3、合同货物的供货清单如下: 5.3.1供货清单: (1)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XN-10[B4]、别名:全自动血常规分析仪)¥329800.00;(2) 全自动微生物分析系统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细菌培养系统、BD BACTECTM FX40、别名:全自动血培养仪):¥149900.00; (3)全自动凝血分析仪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全自动凝血分析仪、CS-2500、别名:全自动血凝仪):¥249800.00;(4)全自动染片机1套(注册证名称及型号:自动染片机、Mycob.T Stainer Alpha、):¥1198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验收过程中若发现产品性能和质量与投标文件有严重偏差的,甲方有权退货并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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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合同生效,设备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无质量及服务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95% |
2 | 5 | 设备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支付剩余的5%合同款项。 |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如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视为乙方未按期交货,乙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逾期金额20%的违约金。 10.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自动染片机及全自动模块式血液体液分析仪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14.2全自动凝血分析仪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 14.3全自动细菌培养系统的质保期为设备整机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4.4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在3小时内电话响应,6小时内到达,24小时内修复;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质保期内乙方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以保证甲方工作生产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4.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负责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只收取配件费,不收人工服务费,长期提供零配件供应。 14.4乙方提供技术及维修服务,可长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每年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预防性维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叁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永春县医院 | 乙方: | 江西荣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春县石鼓镇真武南路98号 | 住所: |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泉岭乡义陇村74号201、2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曾茄花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万思颖 | |
联系方法: | 18659805419 | 联系方法: | 1369954122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江西进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圳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34 8750 0000 0340 43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