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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北汽大道(株洲大道南辅道-新马东路)新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第(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株洲市北汽大道(株洲大道南辅道-新马东路)新建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第(2)号
1、招标文件第94页合同第4.6.2条中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暖通工程师、保温节能工程师是否有误?
答: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4.6.2款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中的设计人员修改为:设计项目负责人、道桥专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等。
2、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保修期为2年,且保修金2年后退还,是否有误?
答: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相应修改为1年。
3、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是否由发包人承担?
答:发包人不承担。
4、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5.9条约定,竣工结算审核的审减率超过15%的由承包人按超过15%部分报审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规定过于严苛,建议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5、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2.1.2款“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不听劝阻、拒不整改或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前述安全质量违约事件,且监理人发出停工通知单的,发包人可凭监理人发出的停工通知单,按50000元/张(次)处以承包人质量违约金……”是否有误,安全违约责任按质量违约处理,且处罚过重,应予修改。
答:无误,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6、本项目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只限几种,与湘建价[2018]129号文精神不符,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应予修正。
答:本项目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按湘建价[2008]2号文执行,材料价差的调整按湘建价[2018]12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7、本项目材料的价差调整额招标文件规定只计取税金,与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不符,是否有误?
答:以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为准。
8、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附件2的总则第1.3款规定:“本项目的结算原则:……则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套用固定合同单价结算……”,此条与第4.1.1款约定不完全吻合,请问签约合同价Ⅱ确定后,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签约合同价Ⅱ确定时的错算、漏算、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是否可以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
答: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
9、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否属于承包人限额责任?
答: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10、绿色施工措施费(仅限按工程量计量部分)在签约合同价Ⅱ确定时无法准确计量,如何处理?
答:按湘建价[2020]56号文规定执行,工程量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量。
1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约定与以上答疑内容不一致,以本次答疑内容为准。
12、因本次补充通知并不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补充通知发出后,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变,其他内容均不作修改。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在本通知正式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不变。
招标人: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万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机构: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补充通知2号扫描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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