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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开茂水库安江干渠工程(北川段)(第二次)的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北川羌族自治县开茂水库安江干渠工程
(北川段)(第二次)
答疑文件0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工程量清单说明》3.5项规定:Ⅲ、Ⅳ、Ⅴ类围岩、土洞和断层隧洞临时支护按延米单价承包,但工程量清单《表2.5 施工临时工程量清单》中5.2.9临时支护及其子项目所列的项目、单位并未遵照《工程量清单说明》3.5的规定,请问两者是否冲突,若冲突请问以哪一个为准?请明确。
答:《工程量清单说明》3.5 “《工程量清单》中,土建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及水土保持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方式;水土保持临时工程及环境保护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施工临时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备注:Ⅲ、Ⅳ、Ⅴ类围岩、土洞和断层隧洞临时支护按延米单价承包)。”调整为“《工程量清单》中,土建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及水土保持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方式;水土保持临时工程及环境保护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施工临时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方式。”
 
2、第四卷《辅助资料》中写明:参考此资料的发售方与汇编单位均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按此资料做出的分析、判断及推论负责。请问若投标单位直接采用《辅助资料》中的成果进行报价,但现场实际情况与资料成果不符,出现该情况时能否据实调整?例如《表3-3-5-1隧洞各类围岩长度及占比统计表》,若实际各类围岩长度与表中数据不符时能否据实调整?请明确。
答:按本标段工程招标文件《技术条款》8.6.2的规定执行。
 
3、《表2.1  土建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条写明:土石方开挖采用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判定土石开挖中土石比例,并确定土石开挖单价,施工期间对土石开挖单价一律不进行调整。但在各土石方开挖项目的备注中均注明了土石比例,请问以哪一个为准?
答:投标人自行分析判断。
 
4、《表2.1  土建工程量清单》说明第1条写明:土石方开挖采用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地质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判定土石开挖中土石比例,并确定土石开挖单价,施工期间对土石开挖单价一律不进行调整。投标前现场踏勘及招标提供的图纸均不能判断土石比例。稍能作判断依据的《辅助资料》,招标人却不对依据该资料作出的判断负责,招标人完全将土石方开挖比例的风险转嫁给了投标人,不承担任何风险,显然有失公平,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请招标单位能否针对此条作出相应的修改?
答:投标人自行分析判断。
 
5、招标清单未给定辅助表格的格式,招标人能否补充?
答:不补充。
 
6、专用合同条款16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的相关叙述中,请问砂、石材料是否可作为主材进行价差调整?请明确价差调整的基准价以什么为准。
答:调整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16条规定执行。价差调整的基准价依投标截止时间《四川省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准。
7、《表2.1  土建工程量清单》中请明确锚杆直径。
答:20
 
8、技术条款“1.2.1”中合同编号为“KMAJGQ —QD—2020—01”,而签章技术条款封面合同编号为“BCAJGQ-QD-2020-01”,请问以哪个编号为准?
答:以“KMAJGQ —QD—2020—01”为准。
 
9、技术条款“1.2.1”中,明渠及盖板明渠、隧洞、渡槽的长度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技术条款》“1.2.1”为准。
 
10、投标辅助资料“1.工程概况”中,明渠及盖板明渠、隧洞、渡槽的长度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技术条款》“1.2.1”为准。
 
11、“北川羌族自治县开茂水库安江干渠工程(北川段)(第二次)”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0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开茂水库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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