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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总医院医用内窥镜(电子胃肠镜等设备)采购合同公告([350429]SMGX[GK]2018077-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总医院医用内窥镜(电子胃肠镜等设备)采购合同公告([350429]SMGX[GK]2018077-1)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1日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泰宁县总医院
乙方:江西矫健贸易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9]SMGX[GK]2018077-1的医用内窥镜(电子胃肠镜等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医用内窥镜 消化电子内镜系统 1 进口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富士 EG-601WR等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捌万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泰宁县总医院使用科室;
4.3交付条件:货物到达现场后,由业主进行基本质量和数量检验合格即为现场交货,产品安装调试结束,经业主验收合格即为最终交货。。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合同标的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 5.2产品质量: 1)、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具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最近全新原装设备,符合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乙方对该设备实行三包(即包用、包修、包调换),以确保其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稳定。若产品质量性能存在问题,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换和索赔。 2)、乙方提供的配套软件,是正版的、合法的。 3)、乙方保证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应符合产品强制性标准或者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注册,产品质量合格;如果乙方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为不合格、过期、失效、淘汰、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乙方愿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并赔偿该医疗设备购买合同金额给甲方。 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真实有效,由此引起的责任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提供设备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乙方愿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等资料,进 口产品需提供进 口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一)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所有设备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采购文件及谈判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中标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中标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中标方应随同设备出具原 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2)安装调试检验: (a)设备到达采购方现场后,由采购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b)设备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标方应作详细的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采购方。 (c)最终验收:设备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方向采购方提出验收申请,由采购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现场设备验收按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经验收的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并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其结果由双方确认。验收时,中标方所供到场设备与投标文件响应性不相符,采购方可要求退货, (3)现场验收合格并经正常使用30日视为最终验收合格日,双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验收报告一式肆份,采购方及中标方各一份,送三明市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招标代 理机构各一份(原件)。 二)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先预付先预付30%的货款给乙方,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货款,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将余款5%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项目结束为止。
10、违约责任
非因采购人原因,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交付采购人使用,每天按合同总额的1%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的5%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采购人逾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质保期:整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2个月,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2、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 2.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中标方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方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中标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中标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 2.2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中标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2.3质保期内中标方技术人员每年应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 2.4质保期内若未按要求完成维保次数的,按维保周期相应延长保修期,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待维保服务按约定完成后支付设备尾款 1、质保期:整机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12个月,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立即更换新机; 2、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 2.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 中标方接到采购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 中标方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机件损坏,中标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中标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中标方承担 。保修期内因故障停机,按停机时间双倍顺延保修期。 2.2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5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中标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2.3质保期内中标方技术人员每年应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业主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 2.4质保期内若未按要求完成维保次数的,按维保周期相应延长保修期,在此期间设备发生故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待维保服务按约定完成后支付设备尾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泰宁县总医院 乙方: 江西矫健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 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6号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长山晏乡昌抚路63号
单位负责人: 陈继庆 单位负责人: 吴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7834981 联系方法: 1357600773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
账号:   账号: 1502250209300106735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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