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港朱家桥外贸综合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码头工程一供电照明购置及安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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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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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项目名称 | 芜湖港朱家桥外贸综合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码头工程一供电照明购置及安装项目 | |
项目编号 | WH21GC2020JT8130 | |
标段名称 | 芜湖港朱家桥外贸综合物流园区一期项目码头工程一供电照明购置及安装项目 | |
标段编号 | WH21GC2020JT813001 | |
招标人 | 名称 | 安徽港口集团芜湖有限公司 |
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港一路16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女士 朱先生 包先生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 | 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 |
联系人及电话 | 刘工 18375333895、0551-63735932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0年09月08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江苏昆山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承装修试三级 | |
投标报价(元) | 11288703.32 | |
项目负责人 | 顾宏 | |
证书编号:苏13208120879; | ||
证书名称: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 ||
工期(天) | 不超过 90 日历天, 2020年 10 月31 日前,确保 2A堆场场桥供电,满足场桥调试需要 | |
质量承诺 | 合格,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苏州中心广场项目内圈变电所安装工程一标段(A地块)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苏州中心广场项目内圈变电所安装工程一标段(A地块)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龙翔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装,修)三级,承试四级 | |
投标报价(元) | 11288703.05 | |
项目负责人 | 邵文玉 | |
证书编号:皖234121305575 ; | ||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 ||
工期(天)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2A堆场场桥2020年10月31日前供电 | |
质量承诺 | 合格,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东方龙城13#地块(清荷苑)供电采购与安装工程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东方龙城13#地块(清荷苑)供电采购与安装工程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三级 | |
投标报价(元) | 11665788.09 | |
项目负责人 | 李军 | |
证书编号:皖234111288181 | ||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 ||
工期(天) | 总工期不超过90日历天,2020年10月31日前,确保2A堆场场桥供电,满足场桥调试需要 | |
质量承诺 | 合格,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火龙岗新农村安置区北地块一期供电专变工程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火龙岗新农村安置区北地块一期供电专变工程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1、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见资质; 2、安徽北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业绩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山东思迪普电气有限公司,未见承装、承修、承试资质; 4、武汉兴源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 5、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条件; 6、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见资质证明。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并将投诉书面材料递交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服务中心(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A4座六楼三号窗口),联系人:王工、金工,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