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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妇幼保健院艾、梅、乙试剂(保健部)货物类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平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江西盛禄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00]XY[GK]2020059的南平市妇幼保健院艾、梅、乙试剂(保健部)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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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2-1 A11080103 器官功能检查剂 艾、梅、乙试剂(保健部) 新创、美艾利尔、丽珠、索灵、希森美康、迈瑞等 1(批)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 国内 100T/盒、25T/盒、50T/盒、200T/盒、2*50T/盒、4*115/盒、1*10L/箱、3024个/箱等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肆仟玖佰捌拾陆元壹角(¥登录即可免费查看.1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按规定交货时间分两批次进行供货,统一配送。成交人应按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及时组织供货,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平市各县市;
4.3交付条件: 按合同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提供的货物是原厂原包装的产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的要求。5.2乙方应提供产品国家法定的认证证书:合同包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检验报告。 (所有证照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3乙方应提供高效、规范的供应和配送服务。5.4乙方供货和配送如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5.5乙方承诺:针对还差三个月过期的试剂,如使用人有需要,应无条件更换更长效期试剂,并承担更换试剂的所需费用。5.6.如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确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投诉问题和损失,由成交人负责处理和赔偿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6.1.1.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后,由乙方和接收单位进行联合验收。接收单位指定专人验收及签收乙方的货物。6.1.2.接收单位核查货物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有无破损,核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品名、规格、批号、有效期(产品送货当日距产品失效期≥9个月)等内容,并清点数量,确认所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是否相符, 如上述要求不合格,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6.1.3.试剂验收实行整批订单验收制度,该批次订单中单一产品验收不合格视为整批试剂验收不合格。若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补齐、退货或提出索赔。6.1.4.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 接收单位验收人在规定的“艾梅乙试剂验收及交接单(回执)”上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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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货物结算和货款支付: 5.1. 成交人凭规定的货物验收交接单与项目招标方结算。 5.2.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5.3. 每批次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方凭成交人全额正式发票在一个月内支付该批次的100%合同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南平市妇幼保健院 乙方: 江西盛禄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南平市滨江中路505号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进长公路3.5公里处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范银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彩彬
联系方法: 18850651897
联系方法: 1380955752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进贤肥文化宫支行
账号: 账号: 19774376454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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