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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各采购单位,各金融机构,各代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办﹝2020﹞33号)文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就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管理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公开、有效,为融资机构核实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畅通渠道,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着力提高融资工作效率

各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对有融资意向的中小微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融资服务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具备放款条件的企业,应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三、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中小微企业向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在合同签订前按照融资服务机构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若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需要变更合同约定账号的,中小微企业需向采购人申请变更融资服务机构要求的银行账户。融资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合同账号。如确需变更的,应由采购人和融资中小微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融资服务机构确认后方可变更。

四、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

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应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优先将回款资金用于还贷。

五、强化责任追究

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应当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宣传工作,协助融资服务机构在采购文件、开评标现场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使更多中小微企业了解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附件1:汝阳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点击下载]

附件2:汝阳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金融产品推介名录[点击下载]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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