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成交项目 > 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采购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6390号)

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采购结果公示中标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6390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包采公〔2017〕6390号
品目

采购单位
九原区环境监测站
行政区域
包头市
公告时间
2019年03月23日 07:15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详见公告正文
中标日期
详见公告正文
评审专家名单
详见公告正文
总中标金额
详见公告正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详见公告正文
项目联系电话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
九原区环境监测站
采购单位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详见公告正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3)具有履行合同及具备供货保障能力,有良好信誉、能够向采购人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4)投标供应商近俩年内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工作中未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通报处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7)投标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盖投标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2)营业执照副本;(若三证合一,提供新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提供NO-NO2-NOx、SO2、CO、O3、颗粒物分析仪有效期内的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6)投标人需提供所投标产品(软件及硬件)一年以上的运行维护证明。(至少提供1份一年以上运维合同)。(7)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九原区环境监测站、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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