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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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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责令整改通知书
系统发布时间:2019-03-27 11:28
昭财发〔2019〕27号
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03号)和《广元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集采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广财采〔2018〕5号)要求,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14日,广元市剑阁县财政局组织检查评价组对你中心进行了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工作,并将检查有关情况移送我局,经复核,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元市昭化区政府采购中心现有专职人员5人,2017年度共代理我区政府采购项目65个,预算金额6737.35万元,中标(成交)金额5691.17万元,节约资金1046.18万元。节约率15.5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抽取了20个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抽取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共计3690.98万元,中标(成交)金额3036.96万元,节约资金654. 03万元,节约率17.72。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公告信息发布都是广元市昭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影像资料丢失;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未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结果公告货物类无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及服务要求;部分采购文件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货物等方面。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政府采购中心法人主体身份不符合要求。所有检查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公告、成交公告等都以广元市昭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身份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之规定。
2.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未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如:广元市昭化区2017年广播村村响设施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GZC〔2017〕19号)等4个项目,未按规定按时退还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之规定。
3.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影像资料丢失。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四十五条 “评审现场应当规范化、标准化,采购组织单位(包括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实现评审过程电子化、物理分离和电子监控存档” 之规定。
4.部分结果公告货物类无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及服务要求。如:广元市昭化区农业局秸秆粉碎机和运输农用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C〔2017〕10号),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18条“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之规定。
5.部分采购文件未载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货物。如: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嘉陵江流域(亭子口库区)乡镇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昭化镇垃圾中转站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08112017000045号),违反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之规定。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如:广元市昭化区教育局部分学校功能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C〔2017〕6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规定。
7.政府采购过程中复核、监督人员履职不到位。如:广元市昭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验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C〔2017〕3号),虽然“评审结果报告”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都有签字,但“资格性审查表”只有评标委员会一名成员签字,违反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8.采购公告及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未看到投诉受理部门的相关信息。如:广元市昭化区地质灾者隐患点排查及主汛期驻守督导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8112017000003号)的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缺少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部门的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五款应公布“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之规定。
二、整改要求
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相关资料,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政策及规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把采购资料审核关,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送我局采购监督管理股。我局将择期对你中心的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问题统计表
 
 
                         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
                                   2019年3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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