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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樟财购诉[2018] 1号
樟树市财政局关于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佩琪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佩琪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777号假日星城17栋2单元803室     邮编:33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万晶                         
联系电话:0791-88181659                              
授权代表:贾鹏        联系电话:0791-88181659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777号假日星城17栋2单元803室        邮编:330000         
被投诉人1:樟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樟树市四特大道288号(航天大酒店对面)工业园办四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中心-ZS2018-019
采购人名称: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名称:樟树市政府采购中心                     
   投诉人对 “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警示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9月13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分要求“3、投标人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包含“二维码明厨亮灶小程序扫码”、“物联网明厨亮灶视频融合”、“区块链食品溯源预警监管”、“年报催报”、“一体化数据监控”、“全生命周期管理”字样的,每提供一个加1分,全部提供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要求著作权登记证书日期早于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此条评分准分值6分,一共6个软件著作权,且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字样与得分值等额对应,很明显是量身定制,排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投诉事项2: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公评分“系统安全保障,为保证系统和数据安全,项目团队需具备安全漏洞检测方面的专家,每提供一个原创漏洞证明的加4分,最多得8分。评审依据:提供原创漏洞证明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原创漏洞证明需在国家级平台上查询验证(提供页面截图),且收录时间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否则不得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系统安全的要求“在系统安全方面,要求投标人从系统实际使用需求出发,在设计中规划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的架构,安全等级保护按照三级要求进行设计开发。系统应具备相当的可靠性,以便向各类用户提供7*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具备完善的使用授权、监控和日志管理机制,能够提供相应数据备份/恢复功能,制定合理的备份策略提供保护机制。中标人须有对应用软件安全负责,如遇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中标方有义务配合并按照测评报告中与本项目相关整改内容进行整改。”与投标人是否具备原创漏洞证明没有直接必要关系。根据质疑函的回复中所引用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系统漏洞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是对系统应采用的产品或者服务做出的要求,而非对投标人本身。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综合商务部分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具有与本项目似针对市场主体(企业)、法人进行监管、应用字样的政务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案例,合同软件部分金额500万以上,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
事实依据:案例合同要求特定行业及具体内容:在评分细则中提出具有与本项目类似针对市场主体(企业)、法人进行监管、应用字样的政务软件开发项目合同案例,合同软件部分金额500万以上,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对于合同案例的行业限制和金额的要求指向性太强,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本次招标活动,具有排他性。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硬件参数清单响应中多处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功能检测报告”、“提供封面具有CNAS和ilac标示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公章”等加分条件。
事实依据:1.以上评分细则中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不明确具体的机构名称;2. “ila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是非政府组织,并非国家强制性资质要求;3.“产品获得国家火炬计划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并无必要关系。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专家组的论证评审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这其中并未提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招标文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与此次项目招标内容建设相对应,是不可缺少的基础,采购人要求软件著作权内容包含6个方面是正常需求,而且是加分项,并不是资格条件,是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但对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团队人员并未列入其中。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软件是应用的软件,存在漏洞风险,采购人要求提供原创漏洞能力是为有效降低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是采购人的正常需求,因此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中和商务部分评分要求“系统安全保障,为保证系统和数据安全,项目团队需具备安全漏洞检查方面的专家”,是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针对“投诉事项3”,已责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综合商务部分-合同案例”评分中增加业绩基本满足项,只要有类似业绩就可以得基本分。本次采购项目技术要求高,涉及的内容较多,专业性强,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次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中的业绩是加分项,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
4、针对“投诉事项4”,已责成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技术部分-硬件参数清单响应”按照省级专家组的意见依法依规进行修改。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樟树市财政局
二0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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