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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通福路-环湾西路段)两侧市政配套提升改造工程苗木采购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乙方:厦门市源森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JBT[GK]2018021的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通福路-环湾西路段)两侧市政配套提升改造工程苗木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苗木类 苗木类 924 国内 1515.04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6 源森农林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6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玖万玖仟捌佰玖拾陆元玖角陆分(¥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6)。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根据采购人的项目进度计划安排一次或分批次供苗,在接到采购人书面供货通知5个工作日内足量供应。;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沈海高速-通福路)两侧绿化工程现场采购人指定位置。;
4.3交付条件:全部货到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85 采购人将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统计汇总当月(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交货并验收合格的供应苗木,由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拨付相应货款的85%,当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时停止支付。
2 15 余款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且财政拨款至采购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准)五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缴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保函),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本合同履行完,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及中标人无违约情形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违约责任
1、乙方具体的供苗时间需根据采购人的项目进度计划安排,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所供苗木的品种、数量、地点,乙方应按照采购人供货通知要求把苗木如期送到采购人指 定的地点。由于乙方的原因,无法按照甲方通知的要求供苗,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将苗木供应权或部分苗木供应权交由第二成交候选人或其它投标人进行供苗,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2、因乙方原因无法提供招标货物一览表中要求的苗木品种,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每个无法提供或供货不全的品种按中标总价的5%进行处罚。因乙方原因无法按采购人的供苗计划如期供苗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处罚,每次处罚中标总价的1%。。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乙方:厦门市源森农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同益路9号地产大厦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3号之一501室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苏胤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李求兰
联系方法:0592-5517603
联系方法:1377998661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厦门江头支行
账号:账号:4100022909200169316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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