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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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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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
乙方:宜春泽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HT[GK]2018011的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医疗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4 | 4-1 | 临床检验设备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200000 | 200000 | 深圳迈瑞 | CL-1200i | ||||||
4 | 4-2 | 临床检验设备 | 五分类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 1 | 台 | 国内 | 298000 | 298000 | 深圳迈瑞 | BC-5180CRP | ||||||
合计: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捌仟元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2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芸埔工业区21号;
4.3交付条件:货物安装调试试运行结束,并通过最终验收合格后付款100%。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产品须为全新未使用且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证并检验合格的产品。产品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及技术资料(由投标人提供)等;国家及行业规范;招标文件的约定。产品质量达到设 计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验收费用: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厂家应每月派工程人员现场进行设备检测维护。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中标签订合同后应付5%履约保证金,5%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100%。 |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付5%履约保证金,5%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100%。。
9、合同有效期
长期有效。
10、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详见投标文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招标文件要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招标文件要求)。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 | 乙方: | 宜春泽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十字街1-1号 | 住所: | 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镜山工业园锦绣东路1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四九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连建阳 | |
联系方法: | 13024880108 | 联系方法: | 1367508204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240109022614762 |
签订地点:晋江市磁灶中心卫生院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7日